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9-5-3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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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离婚是人权的进步,特别是妇女解放和平权运动的成就。+ ?' w6 s; G' I9 X# V! W/ j
正如北宸所言,民国时代的婚姻法律已经有比较完整的离婚方面的规定,这是立法层次上很大的进展。但是在实践上,基本还是遵从习惯法,离婚仍然是不名誉的事,离婚妇女仍然是受歧视的一方。中华民国法律体系内,直到很晚还保留有关于妾的规定,传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长期合法存在。即使在政府高层官员中,纳妾也是广泛存在的。4 R* {; T, X2 n5 z1 _
究其根本原因,民国法律体系是外来为主的继承体系,是对《大清律》改良的结果,不得不继承下很多文化糟粕和社会陋习。北洋时期,最高法院关于婚姻的判例中,就有判词明文称“根据至今有效之《大清律》......”这样的陈述。
l- C7 _% ^$ p即使是这样不完整的改良,也受到广泛的抵制,农村仍然是乡村宗族自治,依据习惯法自行处理法律纠纷,法院根本无从受理。1 p" B! O' q& D) C/ M% P n% e' v; S2 ]
因此,整个民国的大陆时期,上层社会欧美海归引入移植了欧美日法律体系建立了与国际基本接轨的民国法律体系,其影响仅限于几个中心城市。成为漂浮在宗法制海洋中的孤岛。而大量的农村人口则仍然在宗族制体系的管理下按照习惯法和《大清律》运行。( q* l( _9 C6 n& M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则正是在农村使用军政一体的暴烈手段,彻底打破砸毁了宗族体系,消灭了宗法制社会,几乎是凭空建立了一套新的简单法律体系。他没有继承,就没有包袱,但也不尊重习惯,带来了新的问题。5 D: u, m; o) c4 ~
综上,简而言之,民国法律的特征是习惯法渊源多,体系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特点是简单,以成文法条为准绳,几乎不承认习惯。
, @1 p; v% w6 o0 c n8 d以下贴两张民国时代的离婚书: q0 A! @. F4 `/ C6 b, j) r
这张是离婚立即改嫁,所以红纸书写,形式是婚约。但是已经明文写明是“离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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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张是非常珍贵的史料,在离婚书中居然列明了法律依据,这是我仅见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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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E( @( P$ s6 B% Q' I9 D对于其内容,欢迎译注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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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M% {$ e$ `) O8 Gps:借此特别感谢麦帅,对契约的释读太有价值了,等李根的捐款到位,一定支付润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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