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5-14 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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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鹤梦白云上 于 2013-10-17 10:54 编辑
( {& S3 n0 O(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08:06 * C# T0 S5 X2 i( ?$ ?
謝謝仙人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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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非常感謝仙人願意找時間找出民国时期结婚离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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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代孕,本质上都是“借肚皮”,时间短就叫“租肚皮”,很难说有本质的区别。过去浙江那边的民间就是这么说的。3 J, }3 a" o$ p3 B/ J. e/ l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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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典妻有很多情况,穷人典妻,妻子很难说就是一百个不情愿,丈夫也未必就是一百个情愿,生活所迫,生存权受到威胁,谈不上什么愿意不愿意的了,也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有时候运用现代社会的一些概念来分析评判古代历史现象会比较困难,还有一个例子就是谈论岳飞。4 x$ y3 A0 b: ` M
5 ?7 @- Y2 Z' d1 T估计也有混帐的丈夫,自家并非穷得过不下去,也把老婆典去图财,这种情况下,女方的人权问题才凸显出来,不过这种情况应该不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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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 H; s' l) o: G8 f还有一种情况属于搭伙,这个就是穷人之间的互济互助,既是不得已,也未尝不是一种社会的自我调节,也不太适用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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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6 R5 P S9 a3 r+ I除了典妻,还有典夫呢。5 g d1 }" c. C. T! _1 Z
; x! I! X0 L% J! r' u/ {' a情况比较多,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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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官府是什么态度,从儒家伦理上显然官方不会赞成,因为这种民间行为有违儒家倡导的家庭伦理,但是是否惩罚和怎样惩罚是另一回事。元代《刑法志》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清律辑注》中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f" L( u+ P" W& g&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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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典妻和代孕之间的关系, 我不由想到:“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克罗齐这句话不一定绝对正确,但也的确道出了历史研究的一个有意义的角度。其一,我们今人看过去的历史,都是带有我们当代的思想角度;其二,恐怕也意味着历史事物并非就是消失无踪了,恐怕也还是会在当代有这样那样的回响。除了典妻、代孕,古代有卖淫嫖娼,我们当代不还是存在的嘛,某种程度上或许更加发扬光大了。古代有贪污腐败,现在的腐败恐怕干得也很欢。我们面对历史所产生的优越感,恐怕还没到为当代现实热烈欢呼的程度。实际上,在婚姻范围内,现代人类的荒谬,就花样来说,恐怕是增多了,据说发达国家有不少玩换妻游戏的,当然了,这个都是自愿的,但是本质上属于一种人内在精神的贫乏,对应于古代人物质上的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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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3 w" t, ]; ?4 |5 U# B$ M话说回来,中国历史,从封建社会,经历民国,到共和国(大陆),总的来讲,还是在逐渐进步的,那么进步在什么地方呢,在温饱的基本满足,在教育程度的提高,在于寿命的增长,这些是切实的,在社会制度上总体也是在慢慢进步的,尽管并不是一帆风顺阔步前进。' O2 g N9 _( x+ ^' ~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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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相对于民国,既有变革,也有传承,但总的来讲,历史是在变革中传承,在传承中变革。大陆之于民国是如此,台湾之于民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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