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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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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A3 x& m$ z# N

+ O' F+ l! _* m. b8 V' O6 h7 C"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b( K% ~3 \- ^! `$ ^) F* E9 P3 t9 q  t9 _6 i& g6 S8 Y/ Y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H$ \8 [7 m* h  c0 K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7 F9 @2 ~9 ?- A( c. V/ [0 w( s) M3 ^: b6 N4 L" A( V.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l; n" J% Z5 z" B8 y* w+ Y5 u$ Z. O) x8 ^& c+ b% P' u  L1 F- p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j$ g9 n7 J
3 j& N( D% E+ }  T3 t3 k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h2 @/ R0 K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t$ q( Z% ^+ `! e3 R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o- \# Y' x& |$ y
9 M' y' R/ q&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y8 c- A& Z& N9 L( r; |, j- j$ {% c6 D' o0 d1 |/ ]3 O/ }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o# `4 [% F9 S' q
* a% d3 |6 g) d* F" m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194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R! A! y% H2 }: i6 Q

    . E9 p3 w3 K% _-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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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77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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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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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m. m3 r& ^' N* N; z$ u/ y
      \$ y8 B9 k" e1 m1 {- M+ k: p2 J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9 N+ c; U3 r% I7 B, h

    - Y0 r9 T2 h6 F# a" h; O# ?+ i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7 r' a; X+ x1 d# p" c1 G6 ^: }, W+ }' U( X' t8 K* d, z
    按司法解释8 A" y% L2 h, Q4 A2 ]% S1 G

    0 L) c+ F; [, e& v( h& l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x: t: H0 M% i- N/ G- G- @2 T
    / O* S0 h9 Q3 I/ Q% U$ l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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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4-25 06:22
  • 签到天数: 2025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6 U- W- q+ ?9 O- V4 ~3 A: T: Y! f* a# k+ S* R1 \! d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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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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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64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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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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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10:04
  • 签到天数: 286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j5 y! Z# H& r5 A
      O" k$ n' I& o# B5 L" J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6 I9 e; P3 C7 f7 F& ^' I. c: W( }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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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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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A# F" d$ ?& y; b" G/ Q% [+ l& Y/ Y$ z! {  z. M+ Q) K# H" ]) l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t( b. s& W$ @- f! k7 `! W% Z6 M
    . r. V! `/ ~1 g( i* f, E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q# ]# F- p$ G- I9 V4 g
    . ^$ z. B% X- h) Y0 k5 C' ^* T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y, }  n% V" _. ]& L$ R. L; B. X* H% Z* j# M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0 `/ v# k$ x) e( ~" B! n
    4 d! \4 z2 ^9 s) O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r$ q+ y4 F* `2 j8 g9 R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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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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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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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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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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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l# g, u! F/ B  N3 z0 X& L6 q; O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1 x3 V$ T" K7 I  t
    ) S8 E0 M: D% j* ?9 h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L+ J9 g3 \9 D

    ' E1 L; y3 C( o% X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1 |: k: _6 F7 Y% R; R" a
    6 C# {* N' G' P  l4 ?* ^0 j- S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Q  R# h, r3 F
    ; P2 m) t4 `6 Y3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7 X2 {7 }1 B( k* I2 {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0 t+ w8 m: K% i

    & x8 G" \& u, D# g) s+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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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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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5 d9 t- c  P9 L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w( N( p# N' [$ C1 o
    7 O1 f) O5 x- x& D9 H6 H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d* ]. A0 l/ u: c: V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h* d& t/ }7 L8 _: T; |' _2 B- Q3 t7 K" s6 z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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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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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8 @3 c" {' {/ `' ^5 D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5 t* z" Q% [6 @4 u$ x! Y, f  D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v8 K7 E5 i, K/ x4 n# ^" y. S0 w2 ~, T4 _4 q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2 C2 z, d) u. G& b

    : d4 D  p+ @+ v2 o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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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7 @7 }1 r! U4 I  z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E! p9 w& C# d; g0 z
    5 v  _7 G0 E1 N, v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W/ r$ G. N8 ^! p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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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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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w5 w2 @# X+ C5 j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7 G: P+ s, n1 G. M3 a; A3 ^!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1 j2 g9 K' Y0 r, y4 d! \) g* g  t
    ; ], V+ ]. N& S* ^% w; ?/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7 j+ J9 h: G+ p; G) j$ y* q0 K" u- r
    ( E& G4 o! A6 ?1 ^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q- N2 L9 R3 {

    % \7 R& U* c  \) B/ u0 s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9 h" x9 B- N/ g0 Y- V1 ~' ~; F

    * z9 z0 G7 B5 O) k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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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0 g. c( L  U& R: B/ c2 J-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3 E. v, F& m1 p2 ]8 B3 s' I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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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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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t8 Q2 ~# O: y/ V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N7 S6 ~, y. B- R8 ~5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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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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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4 A# u3 ?$ k, v  ^. o( C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4 r% J: f- y& _( J6 z4 N6 c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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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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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5 }' n; _: t4 V1 L* v! V- i6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K. H& q" [/ C! U( j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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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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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B5 ~: ]6 Q' P8 N+ ]; |' i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N* @7 \9 z* d" ^1 p! h6 ~- I6 j, g' c* w* c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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