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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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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3 n# a2 Y( n7 |

' }" a- R/ l: d1 o: N" F! W' _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4 _' i  U" V: {9 p: e  t' p
! s, T! m" g) ^6 t! e&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M+ S9 B7 B$ z" U- F9 h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I- U( t7 K9 B; E
: l. O- e+ j. _" o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9 V( [, V/ O( x( z2 H! C

* U$ x, B2 ]/ A  W0 Z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W! v5 V2 }$ ?. _* P2 h: @( ^
$ g/ a( i0 s. [6 z9 t8 D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J. u9 Y7 ~* J1 O. z; \/ g; X( q( c5 H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i! z- W! s* Z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S+ F( k! P7 V; K, b0 ]  R3 s+ l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G2 S( y% ~; H* p/ g8 H3 `& Z# i& \* g1 k# W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M8 Z0 Y6 B! q9 w' e( v" f6 U/ n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8-19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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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u: {7 Z5 d* L
    & g4 V: \. @! G2 v'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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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544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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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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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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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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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3 N* w- Z0 v0 R

    " Y9 V% G+ m% c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4 G$ n2 Z! c2 q# q
    - e* c4 I: @, v9 G: m! ^4 m9 k% S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5 Y) G' H0 K0 H) t3 i$ Y
    " H& H3 A6 u+ `$ V# w7 K按司法解释
    # v' l! G: `/ N" H% @, s
    % Y1 S& }( F0 N9 C2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I9 D/ _# q: ?2 P' t5 G1 l3 P4 M

    # \# ^" g; N& i3 `& W2 u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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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04:27
  • 签到天数: 2183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5 r+ s5 g8 e& l) f, Y

    2 U5 H# [( b: Q7 R: j0 j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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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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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02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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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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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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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p  U7 C* J3 ^; ~
    ' n4 z2 d. d% `) _+ u9 {$ I- K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A; ]% u/ k) W" s- |2 J2 F8 D

    3 d) y" ]1 o* v& s% [7 U# B- A+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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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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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 U, G. ]& |. J9 ]6 o8 X$ Q
      Y% n  k- @/ J5 o" T6 g. P7 t+ r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7 E+ P4 i" x& Q  @4 u0 T' V$ X% s, a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y1 b) R" o# K: B1 b9 Q* T1 ?  L" q7 l8 c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x1 [/ p9 F  ]1 f2 T
    $ f7 [' C- K6 i& |& y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n/ P  h: A4 s9 C' t
    4 \! `: e2 i: \)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8 h% B7 Q. e% c. z& 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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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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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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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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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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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0 A$ e; L& H& E3 g* S  X2 Y. X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g2 z7 W. E( v0 _1 Y5 Y# _
    6 E  U3 O; E' k. @5 ^: q(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  ^% o; \  \% k! Y0 E5 N( u
    / j) @5 U+ V" ^$ P8 g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C9 Z* F: q% T+ j

    5 i0 u+ n+ Z" @  p$ x6 [! p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8 q+ }# Y9 T( y  l/ f

    ( j& n( A- J: m4 c" L“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i$ @. k# L$ ~; i) q  y8 f9 X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m: H6 M' g+ A. r3 b; X" x" y& u$ z0 _& L* O3 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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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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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 Y3 t: I, Z' }  `( M; E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P! @% S! D. K+ V4 S7 \

    4 J  M/ a/ B1 a0 {, b8 w' l"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5 n6 c, X/ P5 ~# C0 Y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U3 n  V  J, @. l5 T* v" [2 a8 u. A) @$ u% l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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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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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4 w  c1 P6 @0 w- b; a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o* z0 T# @* Q+ a& @* C/ n% k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6 Q' S/ T  t' `1 A( q

    $ `  r9 y. p/ q; ]. |/ a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2 v* Z8 G: w# T/ L& \2 x9 E

    ) M2 s# F8 V- g;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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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 O" L& I2 g9 c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0 {& q  h9 ^% J! r

    7 ~# ~( |8 Q+ E4 d6 M* x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7 O; |0 V* L' ^' h4 g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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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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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T/ L4 |, \; A' C9 D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E# u/ l+ v5 F+ v' V. M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7 Q# H+ D1 d5 `' a! Z

    3 i4 \8 n; Z% T& N# z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5 h: F0 D0 L+ g2 w9 V5 F
    0 b# y) O( F1 P; b9 A  F. i' N$ O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T, A! \' t- }* U& X$ F% h8 E
    8 f% L; d8 ^5 I- B# u/ v5 c8 S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g: X" P* y1 L: X6 I7 U! X) @1 y) b6 X5 |+ R. Y' r1 h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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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2 O$ X" R" G/ k, D' p) E, c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s5 D0 }6 r6 Z0 [& v1 I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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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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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 Q4 j+ j* \) h-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r  G1 W' ]-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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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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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3 i, y: k( b& F$ S' f% L( Q- ~/ c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5 G1 I2 F) E" T9 j&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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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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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P& K$ a& ]+ }7 a' t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V3 y6 k- L2 }9 G  G! }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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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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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I8 l: _  T7 _# {7 q" L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 {0 ~) p+ I5 e& y4 J

    $ L3 a* T& E+ }$ }5 H7 O0 F3 o' I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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