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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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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3 @* u/ n6 F/ m$ ^$ m4 j/ ]
% a" ~2 B; q' H% @- p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3 u( C: t+ c$ |! {. U! ?7 B
/ @0 t  ~2 |, H. i1 q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8 j1 @3 N( n" b9 h* i. o3 \: x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g9 D; Z# s3 P! u0 A2 ^4 J  s3 C+ ?; F9 Y# a) e+ A& c& a4 F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4 |$ `2 b# W% c1 j, d/ k" W/ A+ j; t# Z
, g2 b- q& I$ o/ f0 l% L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U* N: N) H5 A& x9 W& R0 A4 v
+ y  O, O( N0 I  y; r( v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 _/ }. e! t& u" p& j+ F  S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c+ O+ b3 V% E3 h% q" E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3 E& W1 t8 u& `; c- [

! R3 s. c" `$ |6 q6 y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1 Q! D* k/ L# n
7 ^$ d2 v: M2 \0 {5 u/ K  F  {# M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T9 u/ a# e2 A) _3 z8 N
9 d' ~$ J+ Q; K9 o7 p, M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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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M8 p0 h! a+ K3 M, T0 @: f
    0 K2 b! B( a3 j. U. F9 N( v*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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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0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535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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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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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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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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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2 y5 ?' z# T3 m( a* e& X' m! }; e; y& X4 @5 P" S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V1 E  E2 O" T1 b9 E
    5 q1 `* A" A2 Z7 T3 v4 L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2 |1 }7 |5 j! k8 ^' d
    , `0 |5 Q5 Q1 p' H6 W8 G按司法解释
    - R. X. x' V! ^. F% _) i5 _
    ; F% W% r6 ?, b- i) k2 F) W' |7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W& x7 |& u0 f4 Y

    4 ^; ^0 H( r-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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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04:13
  • 签到天数: 2180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a9 z4 A9 O2 d& p2 {& B6 ^8 M; c4 j4 {% @) t& N1 ^! Y6 C# X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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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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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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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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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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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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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L5 z4 q" g: g

    " d% x, B5 Q; M$ o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p% p4 P- m: j: i9 n; [" {( q6 z% W2 M. l7 I. V( x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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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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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g- X- w: j/ H8 M' ?6 N

    $ h9 w1 c) m1 ~$ t  j: X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E& y& J  s! w, r6 s3 l  I1 N: Y0 S7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1 G% N9 ?2 l' v1 V7 Y3 N
    7 P8 g  ^2 M: x' x' x( E2 C3 _& M: v* q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 d2 E; \5 v
    ; F% O; P  \0 I) J' I% g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G- T5 s% }$ G

      C5 f: r) _! t( G' e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e. [, a- n, P) @; \6 D;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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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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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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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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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8 r- k. c! r$ R3 X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E5 [' {9 J$ c' T/ q' A+ O( a2 H9 l  e# R/ a8 S. }# m" y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q& c( L' N( ~- z" Y7 [) \6 z

    - k( E& R4 a, ~( q6 ]4 m1 T& l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z) h6 H! u$ x  @5 P; I1 }$ u% Y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0 S6 P; }# @% T- V: Y5 H6 u
    * Y0 @4 v3 [, `6 ?! k9 F/ T+ b7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U3 L! k+ W0 P5 Z' {  f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e4 Y  M: g" R% T/ F) L4 @' B
    7 i1 _2 `% y( h9 z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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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K, \' R! S9 ^+ A$ J; z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M1 Z5 M9 P# U& i. a# S6 _+ S  \6 D, B8 Q  }! x  p, d2 @# ^! k$ f% _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X0 r3 P2 F% O. {, ]- s/ p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3 d6 Z' S$ _# c& _$ C+ O' V) v' W

    $ k' `* a% @+ k+ z5 B) G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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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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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9 V  |' K& G$ N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6 T5 H0 y4 z8 ~1 G6 O% [% O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0 W+ V+ z; O$ c# O+ `& C
    : B0 _" ~  l% S' T, b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6 J- x% {9 J% a

    $ v  z% c, a) ~9 g' w& v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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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g  ]( ]* Q8 \3 N# H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D' f7 p  K# b+ q" V& q

    $ y2 K, N# S+ S7 {* D0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q2 y; F  U" j5 i* a, W2 W7 g“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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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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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T6 R" ?. g) z2 r7 w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4 L  S; n* r7 J; S4 m“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6 Q) w! h2 W3 O
    & H3 W% P& {0 f, Q/ E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d% z4 v# l: j1 J+ X% C; I+ D$ v* i1 P# N( s/ A4 d8 W  e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y9 K2 J- Z0 c) c+ _$ N

    % n& Y/ H0 e: n; R9 E! B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J6 g' ^8 U* s3 Q. Z& A
    + ]# I/ W, h: ?: @+ j4 U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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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7 m' u8 ?, B9 |8 ]# e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9 u5 u3 J- w% C1 i" X. N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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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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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V5 D: S4 [$ X* @7 ^" b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I" T0 V; f/ D# ]- z3 a# B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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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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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0 y. h2 x% Y$ W7 V! l$ `& l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0 c- h  z+ ?3 f% s+ c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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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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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8 A5 m' a% G* N6 `# v1 U: U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u+ q9 f9 k3 C: M" Y: c# m" s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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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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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g2 X8 V9 S" z2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C# T( P6 [# @5 t9 _& Y
    5 B5 J5 U( O* A# Q1 J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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