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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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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 P, I! [" c! ^+ q* T0 H' A2 h  g. a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C0 m% U/ s! Q
% e% G% v9 X1 `$ w* F# E% r. d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U7 L" f, p) W3 U& O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g0 v9 |1 }% N
9 E) X& Q# i8 T* p$ ?) l%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Y" r9 g$ R: \8 }

/ l6 P) D& E+ d9 U+ N4 f' m2 U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G) o# p2 k% p: {/ h) h% f0 q
/ \/ d* Q; P( ?3 n- K! a0 r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6 b% r1 U' i5 ]# T6 c5 B+ p" O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0 w$ e2 }  g7 I& R( M! o# N4 g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3 L( A( X: R8 G0 M
  u! ]$ d" n2 T! Q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2 D, t) p  V$ \/ l4 B' s1 W0 G
1 l0 w6 j* R  E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7 S, N# ^  ~: r+ v

) H! }: }+ g3 o4 S+ [, ?2 W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508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9 W8 J; C0 Q3 O! V; t" {. O4 i! E# E+ F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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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1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502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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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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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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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T5 S. n$ k( x7 n" f7 z6 r$ F6 }" p) X

    4 a: {+ C+ H! z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2 c& x1 h' q5 J+ U9 R6 R

    % z+ ^$ N  N- I& w/ S2 |( p9 F/ u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6 V( E9 L) t5 c9 }

    + @  D. B1 S" A按司法解释. x( \% s" V. e- [! w& A- y! U
    3 h2 l" ?% j3 W- A% c3 B9 q' J) S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U  r$ C5 Q& v) J- p4 M; T

    4 r. d: c% c1 }# v  n. z& f6 ^5 b' E, j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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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17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U$ A6 A- i& R# u! e& [
    0 O. s5 }5 W7 D. P& D1 O9 C( M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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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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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43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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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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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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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2 }1 d7 b* s' Q0 o/ p8 O' ]! {' M+ e' N. c3 d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Z  B' o6 Z( i  k
    " j" D7 V5 L# e/ `6 Q" Y: s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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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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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9 ^0 g" v% B" |  F  d+ |& j6 n# K% C, k) B0 K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r  R. d$ x6 r1 d1 B+ i
    2 n1 v/ L" O+ `" g) r6 f% z( C, L"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7 H7 J- F! a6 ]  y4 J$ i  A0 P, J% |, R/ A( H: }' W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a: k4 A3 w& L8 t3 u# m3 [

    & k0 h0 @$ I8 U1 e6 v" N. K; J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9 c* g2 i  \6 o) R( ]
    " r/ x  R4 A7 i/ v( \/ l6 a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0 o9 z/ M& f, ]  u7 D2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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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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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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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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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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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c0 m4 H2 J, `6 C8 i. e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7 \- e% a- P, ~8 H/ o3 i$ Q9 y5 B! G3 b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P/ [% r+ P. j2 p. d5 k0 z
    : r( z$ P& ?% J* ]( u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2 N5 O3 W" Y1 x6 K
    , }% l/ w- @# I' C% s% W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s3 J9 w3 K/ }2 H- x+ j

    ) b) `; Z4 I" Y" u7 y1 e: P  K/ r8 c“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h; @5 V* i- y$ W, B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9 k1 U1 G, h3 m- D6 m5 A& o3 E7 o0 ?3 c7 u,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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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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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P) E( Z7 ]% q( ?; Y6 S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3 `7 q$ M4 }1 j9 F: T7 R  a2 L' [- B+ y: U% K. d! G, R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 I8 w- f  _6 K% [! j4 @7 E1 s" l8 D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5 X. ^2 {) b$ x( V8 |* `

    ; H, Y, G2 ]1 |+ w1 s.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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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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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1 Y2 t( a5 t. f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4 Q* W; }2 @: s* C: v) t' }( F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U  u) ]2 K0 |' ~4 C9 M4 b0 \# \! u! f, ]$ b9 |! b) {+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b2 e' B9 U6 y: C6 ~# M

    : X" L+ |" X  R; 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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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A* s5 d6 g1 \  B,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8 H, \7 _, `4 p6 h- U- Z5 y! G
      A# ]0 G; @( n! x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V; y" U( n& l# p" h# ]9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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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V8 \2 F" W7 e) M1 V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7 P* z/ _. O6 O  {; l“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3 \1 F9 G4 ^; F4 z7 d. t

    6 v0 E+ F; E5 D2 u. o0 L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0 B( r/ [$ p) L) s8 q7 y, k9 g1 r/ w* ~) ^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b9 V  ~. e) l4 n
    # r0 a& a- t8 |5 _# c5 k2 S; s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Z: u* D9 [; k
    , O, R, ?. X8 G3 u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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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8 Y& ]& ^. L. H1 T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9 I9 q5 }/ D" Y- p- b8 H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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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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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x4 D0 F. U9 p* m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V+ U1 D0 m2 M" b' q3 _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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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X2 @! K+ a* _  Z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2 T- i# O% i0 {, d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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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D* _5 S* J- P/ R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B4 `1 ]7 ~+ e1 {& Q. A, E! K- J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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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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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r4 t& @. M$ Z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O( g$ H! a  H! D8 O# }1 w+ ~$ U3 Q5 K% H! x& \! t) p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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