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3320|回复: 5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O+ v5 I# N5 {9 C, m0 ?

0 ~+ q6 V) }$ F)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0 t8 |# i8 ~# T, D- p1 L% o7 M2 @4 m. D. ?" ~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E7 S1 ?. l0 Q5 C' C" H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m) `3 n4 n6 J, c$ N
) E* R2 T8 t5 I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u" R2 C1 m! ~. l: Q8 M1 z3 L- _
4 X7 a( m6 ]8 W0 ?9 H+ T- ?- Q1 U'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v* l* V) e1 _4 w3 N
6 H6 [7 e$ K1 j8 J, k$ ^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N# }) J4 T  ]: z- |- A5 y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r  R0 o" L& v1 y0 B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j! A8 j! w0 n5 m! [* \7 F

  @" p3 E0 s) h: P  l% Y! }, m9 o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E" d$ \$ Q$ L
8 ~4 q- x( c$ ?' _8 M; B: j' O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R- H7 E5 l7 X- a
0 `* ?9 T: F- Z* R  G9 z& l3 ]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天前
  • 签到天数: 248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3 _4 e/ N$ w* R4 v9 _0 k- @' B
    3 b. z# e7 C( a# _- N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0:48
  • 签到天数: 3432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d4 A3 T; X8 f8 f# M5 H: }$ }: N9 Q# N4 I$ i( F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N, h' Z8 o! N/ |+ g* O+ w0 @
    3 G4 T+ s! B. P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7 ^. O5 _4 |5 l. `. a
    . W7 l+ k2 w: P* G- u3 ~
    按司法解释! x- j* B; }$ E* `
    & K8 k' L; d. ^4 s8 k* J) F1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A1 p3 q4 s' _+ K2 T1 K

    ; V% C/ J4 M4 r3 E3 |2 j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6 天前
  • 签到天数: 2150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p( u& M. |) s# P9 K; ~6 {  _/ o; s4 m* Y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1 分钟前
  • 签到天数: 3271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 签到天数: 303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q: p8 c" E% P  E- c8 v7 L
    6 G( X) ], U+ v6 I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U  E) Z6 o/ q* G2 c' t8 Y+ n) J

    ! r; w1 ?* g% \+ X  }9 [" j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n% ~0 W' E% `$ X
    + b) E, I+ o; u% @  S1 U, f$ K% m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n% ?) N9 l, Q# o; J! v* Z0 k) A" u1 J) t# l6 h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q. Z5 r2 g' C: }8 s' @( Y4 }1 q  g% X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B+ u* j! A. F  o9 t4 M+ h2 H* c, c5 A! g8 _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F! v* f2 \: o  A6 l9 h% _

    5 N4 _* Y' v1 c- g5 k: h9 V1 R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  T+ a% o) e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点评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X' V6 z( P% q' Y; J2 v% p, I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s6 g/ _' ~- J: ~3 @' H  b# u. l+ i4 p2 ]2 }4 Q8 X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l' N  ^) t* n6 d0 N+ ~' W' h2 m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q- ~% _$ d- j" y
    / ]# m7 m5 \7 f" k1 _5 b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q) \: e/ y1 e3 D
    ; ?' f, z+ X/ y1 u  }! I9 l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F. u) s# o% F# ^8 z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l" h; D' W6 e4 L; Z
    / i3 J& i; }. _- f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S. s; h% L1 B3 I% F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_% t  U% `  P3 W' O5 c- \) j2 `$ A/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8 |) Q. _6 n/ a+ j; W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0 H2 b. I( m, u
    ! U- D% N# ]# A+ _0 `; U& d2 D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t9 B3 T/ b  b%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0 R0 d( z1 o4 x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J! d* q8 [& Q# k

    # u  H& e+ M) ~& B/ X+ m2 B% u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g, D6 m8 Z  Y( n/ J/ ]6 ^' f: _
      b) N3 S1 E, l( b! Q0 P) 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l, \' f  P& O; l: f! a# C( b4 j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k& y: a5 e3 g( P; |: e0 [

    % V# t4 E8 P, d$ a6 a,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V2 U9 |7 X; \; E# l$ ~! T1 G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0 ?( \& Y5 N" h5 C/ i4 r* n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T/ B- J& ?& @7 Y0 }& a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0 ~9 H5 S; |- ~8 ]" O' H
    ; ~' `! C: |/ Q! u5 u% V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6 R  L. d$ ~4 A1 ]# Y. D; M3 b& V4 T- H: G
    * ]" G9 i, ?6 \  i" V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K& }  L( h' ~6 O7 q) ~

    % w1 h5 b: o% w) Z6 ^# F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2 Y% F$ }7 Q& _, B! T( N0 u2 P5 u3 j5 _% H( W7 e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1 `. U: R$ p- o! @7 b) p+ P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y8 e) b) B# R  u7 C*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w# \& _" }  l9 v* D1 E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P1 p7 n9 ~( u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H, x- J) g+ h+ D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2 S4 z, P. u5 c6 ]% S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5 S# S3 I: {5 U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3 R6 M6 r+ i. N$ P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n) `$ e6 p0 p9 E0 C5 E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Z$ K& O' o8 ?

    / S/ Q3 _+ a$ [; I2 j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6-3-26 00:12 , Processed in 0.091712 second(s), 2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