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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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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G; m9 I" z  k( b3 x: z2 W9 S$ M: l" [; F# \% p3 h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W8 d" a0 z2 G
% Z* M2 c& J0 u* N6 p3 m8 ?2 w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 ]4 h6 [8 [! m9 i6 E; R) S1 I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t6 L$ D2 E5 s2 O* S% _3 K

, D( @1 j& e+ N, G2 z# i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q3 C) J( l4 s0 p  B
0 ?* j* |8 f) i. q( H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9 d% f6 I; j7 C+ E* j( I0 B" r1 t) b( R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E: C7 O5 T0 @. Y, G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4 f$ A' u. w" P. ?7 i.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_* }2 O! Q* m9 t! p: Z
7 B- j/ N  s' C6 D$ t! n' S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p7 y$ s4 X0 k7 H
7 Y% h& f) o4 q9 e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6 X1 K  K6 C/ P) v- `* s. t$ i

  v" g1 p, @+ ^; V# @  }+ t: A;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491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r* _& z# q  C: m6 \  z/ S0 }
    # Q7 r8 l: \: |- N9 ?9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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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1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70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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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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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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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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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5 C  {2 m4 Z* ^8 K

    + H( v) |' }2 z& \9 n3 Q2 H(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5 @$ `# ?" p8 f6 Q( @5 X5 {4 }+ Z
    - D' {& M. ?- M- E: w4 P3 d/ J* |9 w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E# k3 x7 d4 Y! T
    6 @( i4 }: A4 }4 E" w8 m/ l
    按司法解释0 i" q/ M# _; R
    : U1 }" y3 f+ O6 \/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3 h; K+ |  O# S7 }) l' d
    / Y8 @7 L# m& {0 p& S6 s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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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16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q5 ^6 s( X4 |. j& [
    , O$ X' M5 ]* l, t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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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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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04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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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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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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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0 P, Z' D: Y& j" o

    ' Y* g5 [$ P& H' T. J! c2 Z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O9 f% V% V, l* b* W0 B8 H1 D1 A6 M9 P' n! C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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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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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O+ c2 z" d6 [. q/ c6 N: I- B' F5 }/ x/ \) I/ {' \7 p- {) n, x9 F) L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6 G! U& o: r, z; T
    # {$ B( C5 [% i. w6 |, f' m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g& ?5 G( _& A' [

    + I- Y1 e+ i. \1 ^0 ?6 d2 Q# Z%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f. k) J, g" e2 b7 `" E5 D
    + @: E5 b* H+ y- ~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8 X. L  v# y) y4 ^; J2 i! N7 p4 {; x9 j# d. K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L) W6 _% q5 ^' n$ 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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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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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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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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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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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1 w' d+ w. d9 B4 |/ P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W' w; K5 O2 ?7 X# {; r3 D$ `* l4 a- C$ U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E, j5 A( v- ?, l" A

    & T# [; `/ t3 d7 M9 i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Z& y$ [2 f5 O" Q* Y3 `

    5 Z2 R+ l8 X+ z' W4 a4 X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7 [+ B3 g/ k, H& W4 b- T4 N) l

    * ?8 p+ ?8 t1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k; P/ @, g- k0 x' p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R- F$ `4 ^$ M! z
    8 Q  J! }2 g: |$ [. N) V# g- 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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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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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6 F; S! h6 V! U6 L- o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9 P. J- U1 {5 \1 Z) D% }& Y
    ' M) ]3 g7 O- g3 f* L"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6 F  r  h( U. N/ L; x. v" S6 u1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t9 L7 H& _5 t: ?2 r# b) p6 e) a' \9 t" Q8 T" [% Z  S! m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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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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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V# P  G3 @# }% j) s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a6 V) R/ _0 }; Z9 D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4 r6 s: C# L4 Q
    0 j, R3 J/ J+ R5 I- l+ t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l( I, j6 s. W7 \4 a
    ) i; r" ^9 c9 U8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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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q+ j" E+ B1 P$ L9 o5 i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C& @' r3 y7 t, c3 |$ f( ?

    6 e5 i7 z4 p7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A6 u$ y, r; t( n- S9 G; t9 A8 E* H3 l/ S“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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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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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j/ _& R* _. |1 e0 c$ p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E! {6 B; Z+ u" P- r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 p8 k: g) Y& r
    $ ~. V* `" J0 L5 E6 e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T* e8 x4 m/ I* d. b. e3 d3 y9 ?8 x. p' _- n2 w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2 j3 N: l4 m  h! M3 A' G" m& g* W$ \  p

    " K% L/ f2 z5 I; Y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7 ]; T( A; j4 C" A8 y' Q
    , a& B8 A3 L& @" _5 K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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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7 }; E9 ~& T/ x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7 D: G# w( O4 `; O  i, n! G0 ^/ C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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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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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5 D% _, h; Y1 F+ Y8 Q6 H(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z9 Z. w. R" y, v' I' n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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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V. d/ ], J1 o# o* U4 I/ t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a/ j( c/ p+ T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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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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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 S; R2 r% G, M  ~6 o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S& f5 |) _0 h: I- K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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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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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7 r; A' b) `2 w+ r+ |+ V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1 S; q/ V- X; f

    ' |# H9 S2 g! S+ Q, q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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