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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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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4 l8 V$ S. z; S0 p  l4 H4 T7 U$ R; A3 L1 w5 \7 L, Q- T9 P. N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O% W; m$ j. |2 R( C$ d  T

. f6 W, r; ^2 [% s1 E% k(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M4 H0 w9 K& K$ M# x+ R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_2 D" s: S1 G6 j& _$ U9 `
5 D( G- t8 y0 _9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z+ s: Z6 h7 H1 R! q' {0 b/ Z' K5 W. m1 f& }% ?  |  O6 U0 c2 S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m% U8 m, a& Z: E' W) N
) D/ M5 Q- M/ u4 t& o2 p: x! f# P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5 O  E2 }6 D# C; J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i% i0 C+ G7 q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7 e& h9 M0 i( _0 S2 a6 ]
/ U( K) Y! x' h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B7 ?. p' f5 `/ Z7 `/ ~# ?& B. m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z1 H! G. T- V% q! o3 \
0 x8 C6 r. e4 s# Q4 o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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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5 o# t) q$ S( Q# j9 {( _7 J
    3 F4 R) A# 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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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6-9-17 08:02
  • 签到天数: 3555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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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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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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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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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 z! ~+ q6 T, p6 l: X  e. H: e

    2 ^) ~; r3 d8 u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X. o4 S" r8 _

    ; `7 n; `& y) }" V* V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7 G1 V' p6 A- d: K7 [1 a
    0 [3 J7 {' B4 ]; M- G- C9 o3 P2 ]按司法解释
    1 e' C; o* W) K0 D0 ~# W; _
    * z6 ~0 R9 f, V/ T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4 \- Q" n! Z# \; `) a) L8 f. D* ]7 _( L8 ]8 S3 m8 j  j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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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6-9-3 19:52
  • 签到天数: 218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S% ?2 f+ Y* @, `3 ]

    ; J+ B3 u. Z# n' Y6 R' G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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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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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32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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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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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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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3 n# i% @3 }( Q) `: j# c* D' m  _
    0 X8 N) I% P8 ~. t$ ~: g! y8 e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X) _# a! I% t) k, `
    0 V+ g0 f  l; _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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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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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9 r# [  [( D# T; \" O$ V/ j) a: b1 ^) |2 {, Q# G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Z$ n* e+ X# c. k% ^" V% k' _3 @! L8 \3 b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 T5 g* p7 y+ n$ N% i+ o9 u. Z# `1 D2 s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9 f: P. a: ?0 t# M% p& Z% B

    6 h+ n+ i6 \6 P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D0 Q- @3 C% a. m2 j2 [0 Y3 X
    : o  n$ \+ E+ s! ]! t' o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Y- g/ t0 Z# r, }8 j7 Q' Y/ d! t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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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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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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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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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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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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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8 Q2 t  u' B% c, {3 f0 s0 u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w5 ]) C4 k+ R7 l% K; Q

    8 n! D. v% |) F) L' J8 f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V% F# W% c" ~7 {" {' M) E6 |, Z* e* s. U  D' v: @+ P' d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h" I; Q) d; S9 x

    ! ^& N- f$ J9 o8 v) {3 R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6 ]! P4 Q/ W7 M
    - L; _) }1 R3 L8 R; V: L  v+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e# v5 S0 @1 V- u% b& a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Y  v% \0 n3 a) E7 q3 X

    % z8 C, r0 q" `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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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3 O  R! J; l: b1 m7 A: R- z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g' H0 K/ c- ?! s4 o4 {: i; x
      ], j  X- c# x7 E# _, D"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5 i! c1 I( @8 a, h( a& L7 ?7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8 E% k7 {- m# i+ x7 V& d
    ) A0 W% {. g0 f0 i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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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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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6 Z( r/ v7 e9 W' }3 ]  s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 Y% F* @6 f  K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1 o7 h# |+ H( `( m6 p6 k0 X0 o

    ; x8 z. @) W5 s' p2 ^; D* C+ X  R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6 S$ b( ]- y% l2 f3 h/ A& n
    2 E) _9 }1 O* s4 o+ \6 S#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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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8 }9 {, g7 m1 e" r8 z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6 J! a6 W/ D/ E% i- u! ^: f

    ! o( D1 i( v& Y# h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7 }  j2 g, H' ]!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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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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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7 G. x- c0 U5 t2 c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b3 p5 Q+ [1 e: x  A8 K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H+ x# x. F/ u2 x) L  X2 C8 q! i8 U8 c  N; G( P' ?8 v0 x) D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R9 V6 Z: V. _! O2 `
    : k7 [5 g* L; T% U4 F+ M; n9 Y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P% M6 @' c+ X! Y& B

    * g) I: N/ [0 ~4 ^* A  `6 Y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M* Q# r8 Z$ W5 t4 O- `1 |
    * w6 D8 M! Q/ a& ?- ~- f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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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 V3 I  }6 d# M) K/ O  p" C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l% A! _8 n) \* N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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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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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K" G6 Z0 ~  {6 k( a7 a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N; W% P: W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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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0 {' i7 P/ e6 y# h* n5 k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4 @( M# K, l) Y( k4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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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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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1 \1 m4 C4 p& |& e2 V$ M  D0 d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E' `2 I$ d& S4 }+ R, O5 c; |+ \4 c4 X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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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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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H0 Q2 ?5 ]3 J* F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2 Y8 H) T8 R: X% E- g" }0 Y0 |
    8 i/ I9 p# E/ @: u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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