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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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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 W8 Z% k) y7 U% C1 E0 `
+ J) ?9 ^" A, W) F( i1 K! b7 G- Y( B8 M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d. A; C4 a9 h9 @  _6 D3 h

8 f. @- s& a, k8 l7 z: w# N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D5 J6 t  ?  _- I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E6 Z+ B: H2 P' }; o

( K! Q; R5 l/ v  G' l5 H2 V+ S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2 u) {& ]' \( h3 F; p

8 _1 U, A4 A  }& g! G5 t$ f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g  k9 d) f! C2 V/ f# ?5 e' U' i, _
! b" R2 A4 s/ }: t! g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9 Y5 W9 ]8 [0 ]/ S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8 k9 K/ I* g  `; @! p, y4 _0 m1 M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7 \9 W  z$ [# C  V, y* b
8 R8 \; Y- [4 X- P3 \3 ^0 Q& `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x5 [! v1 f% Y9 T- n

& e8 O4 d! L* B7 I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6 l8 e2 l! |3 G

* c# w% u: r- |$ i& g$ l2 a/ {- Z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456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u6 q" M7 N/ z) a) ]
    ; N8 e' j& ~$ V$ n-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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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38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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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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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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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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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6 {7 w$ I! A+ W: U- U2 |& G  Z

    - _- d, y# C$ B' N* z% z8 k  z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9 Y9 X7 d5 `% Y# X" M3 j1 B; x
    ' h$ z* c, l- n8 D& a/ M- a) c. ?: c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P0 a! t4 x; H! k
    " R: J7 E& Y( P$ u9 z
    按司法解释2 B, D0 U1 ^$ P) c* l  [

    ) c" d) N0 l) e2 S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7 e" r8 Y  G! z3 n2 P0 j0 u; o! U1 i- n' v& l' X/ f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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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7 天前
  • 签到天数: 2113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5 J9 a2 y& O+ K2 b  \% v2 \- n
    . y- }  `. q' W( f) G# H; ?$ ~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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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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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10-20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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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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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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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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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s, f8 A7 a9 i! l/ Q5 D7 d
    4 x0 L( I/ D$ X- }7 V) E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K: h* q% j# I( M. B; }9 _* ]
    + Z- R! O- P7 j# `' V4 U( X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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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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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I) x/ T- z) X/ Z6 H  x
    / b+ b- E8 Q4 p0 O5 S  r0 k9 }2 A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5 f/ {) c$ L3 \/ u
    6 p) x8 E) G7 Q! j0 B"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5 ]6 A1 c8 M  L
    % n' M0 f7 t4 a" x, s- E/ _" g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 S7 h0 F$ n9 E3 y7 `# Y8 w' o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z% y3 |- r+ @" K! \
    , y2 h* s" W! u; ]. I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N' \; H5 r3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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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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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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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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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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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0 f: H! k5 f5 Q" R1 s,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h1 D8 j+ b' y% A' F9 _- ^

    0 j% B3 z: f9 }3 v# U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1 U- b( w9 D# K( \
    ( l3 C3 Z2 [, A' S7 }' G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2 d- ^8 q' e+ F# k1 l$ Q$ y' o& k8 f$ v4 x- f  ]( `, T; w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Z" G$ ~! n  O
    # c) y6 W/ J' U  j& p; T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5 V# Y7 ]  E3 m3 m9 D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W0 |" i) V: Z3 b
    7 Y' \3 t) h7 d8 F  A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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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d) s8 h3 {. d" Z7 B" w; S) @& H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U7 h7 V* Z& U8 u3 v& V3 }
    5 ~9 I% o7 i. A- Z! w'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 i# J2 H% C& F4 h) N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2 x) k4 d& R5 I, r2 T! t

    4 ?& f* Q2 l8 g) b& y4 u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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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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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h5 ]  n7 d' ?. {, R& x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5 Y# `3 Y2 u%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5 K% z5 g1 C0 z3 r
    $ y! o; z, w! F1 p8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R. {4 K0 ?1 H+ g+ @  p  J$ L$ z$ F/ d; d;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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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8 Y. X7 e4 m8 C8 Q' G5 Z4 w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w! ?) N! T. [2 a( N( L, n$ J8 U- D; H7 g9 V2 Q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2 `  I* k( u0 t; d3 b# [3 _“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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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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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B' ?' d! S) R6 C& f8 ?! `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K2 p! |2 k% {8 m“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Z) e; X0 K( E+ Z1 w2 i8 |* C

    9 l! U& G0 s  o  x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0 G. n7 X: ?0 _0 e, R) L+ f
    : B  J! O; x# w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2 _9 w; X& m& ~" N# A( {
    ; z3 N# k3 H4 O2 \: ~4 ~" L5 N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G) F4 ^% `% G9 m, _3 S3 g8 s
    " Q# N4 W8 S. ?( M7 a- `2 L: d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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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q: R; E- n/ \! e  R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 K; l: U: _% `4 F7 J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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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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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6 ]; T% a5 h"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1 P) G4 A* @" A- ^& u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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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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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x! z0 t9 d, y8 x; b* F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U3 u: V6 ^8 ]0 }& n$ D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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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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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5 G* r. R% X& t% l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 \  f( X0 u; h: Q6 n* ?$ K( q/ L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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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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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 }6 J8 l& N2 j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8 L1 F7 n% C" p; s) g, F# _: d8 m

    # X) Z: W7 E0 R  b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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