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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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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E: h" [, F2 c$ |& V4 z# }4 D0 i" r4 h
$ O# N6 K, _* \8 i& d4 b. i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A& R) E9 ~/ i1 M1 ]
- v* a) n1 c+ X$ l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u* o6 J! s: ]- T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2 S  b& Y0 {3 m& X, C3 c% g  `% W+ S$ S, m, W2 \% X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7 E7 }  P5 p4 w

! j: j; E! X9 M" m: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d* \* _% a  ?  X$ N( p/ {8 D/ o
+ \1 W0 ^6 }/ n/ r: H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 ?. e6 r5 x- w/ _+ C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8 g1 v% o. y$ S; e/ b3 e: f: x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s% K) E) j( p7 R/ q" n

- i9 l; ]# F% g& q( Y7 Z# s  E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B6 a7 {" a- N9 a; t' M% ~
% ~/ A. _6 `  M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G4 ]2 N& u  F4 F( P1 U
, z! `3 `; R, h6 w& z4 y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23:20
  • 签到天数: 2415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e# Z* Q; T+ l4 N
    5 O1 n+ F5 i! O+ P, m. [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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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1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41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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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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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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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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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W2 R8 n! v* ]% R- o

    ! ~8 N6 F% d$ P0 k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5 X' R9 x! ]# c2 P3 M& C0 q

    3 h5 m, V3 F8 s; L6 w3 V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9 a6 U$ e0 n4 s$ g+ |3 r3 F* s/ F3 M" h1 v6 U1 I. M! t$ z) U8 T. s( }, D
    按司法解释
    . ~. @8 D1 @8 C  z* t9 V
    / ?( W, p$ a  A& |9 m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  c. \* }0 s* s6 l% g" Q* ^% ^- C9 K; ?: F  D9 J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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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5-25 06:46
  • 签到天数: 2086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R$ n7 J% `; X- B; d1 D# E" e) M0 ]. V; Y& s) o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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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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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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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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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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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P+ C) ?' x  [& H7 k3 @9 c% n. b1 b# Q$ {6 }" u& w) u7 d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F2 o3 _* V. c, M; C3 c1 G# K' I& S% w* t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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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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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4 w8 H+ l5 L5 u+ k) z- j) d
    . ^0 n2 i; J4 I" @6 Y/ u8 L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7 f- b, y8 w/ K3 i- ~2 |

    ( j7 u3 D% ^: j" l"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Q/ ~  ?+ U1 x$ e+ I' E: I! L0 [9 ]9 Q7 M. H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l, a" D- j9 f/ V! n
    . p. D& g; I: Q$ G4 M. y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i; W5 ?; F0 V: a. e4 m1 m

    7 S4 s! l* c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J- W1 E0 I1 W: }& g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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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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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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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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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d) h5 _. U" t  p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j. Z9 ]( c" P7 D. |

    2 W! d3 y0 Z1 U6 o: A4 f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1 p  C# u2 L: \# f) L

    # j. G4 k3 x, ~/ X. }3 k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J, w" e5 x6 p1 b

    - O0 X! _7 I+ M3 d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2 z& r; o) @% A
    - e/ b  Y3 n" m* \' R! x( R; m4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P5 ?% y$ i1 `8 w& f/ C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3 i7 d$ X  `# Z8 S* ]* Y
    5 r+ b* g! a2 H- o; O& d0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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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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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6 q7 ?) J2 @4 Z  W4 L( M8 y1 u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8 ^' t, m, v* Q+ j6 A

    # w3 V0 d  m+ D4 D9 j"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2 L- ?# q0 ]% y4 j8 a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F7 j& J* s0 w8 R7 P+ e
    ! w8 }! {0 F3 r  |( I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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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h( C9 j+ P  o: @' @% ]0 Y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n% \, N7 E2 a& @+ Q; s+ E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3 x9 U, }" H1 }% W- C2 \: d
    2 ~6 z) v+ M$ @2 d# e8 L( l4 g"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s( Q& i2 x5 j& ?& L+ j
    . L, J) B* }6 @, o( `% j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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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9 G" v9 F2 z  T1 S8 A- H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f7 @9 H' `( U) M9 U2 C7 X# b+ P- N7 [7 q! r3 V+ z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9 {8 ?: r3 e, R2 G0 W. j$ S2 [8 h1 a“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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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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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O0 V7 Q) \7 h1 V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j' P% ?" _* N! e“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7 b$ E4 j' C6 V* `6 h

    9 O9 c; s1 p7 I$ J* N/ u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P* O" A# d, T+ `" B9 h" B; C% N$ @4 X- T4 {" l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3 X- n7 C' y, e, R
    9 S5 c( `1 G; F! I  b9 v$ C' G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a/ [% E. s  J" E% h: j! a2 w% V; Y. p6 L1 g8 Q8 m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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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N7 }) D% q# F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2 \( M* _( H. O8 ~+ M: Z7 o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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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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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7 [6 g8 y, C$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F# w% X# W, m! [. k- f3 z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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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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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P3 ~3 J$ j3 N+ }% \! W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1 U$ s9 n) y6 C; ]' P% R  d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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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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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7 d+ T" ]- [: h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Z* a( I; h( a( h6 m9 O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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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H, f4 \* _, r' V8 ?5 x# [. R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a: e4 S$ g4 n& l, C4 L; @/ s2 s
    & ^! B- [( |$ P0 v2 h! V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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