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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者的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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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23 22: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5-5-23 08:21 编辑

醉酒作为暂时性精神病(temporarily incapacitated)处理。在影响公众安全和公共场合秩序(包括醉酒后睡在街上),执法部门可以强力执法。public drunkenness或者更加正规的说法public intoxication是一项可以起诉的罪名。在家醉酒就随便你了。在饭店醉酒但不闹事、直接坐车回家,这也不算。

与精神病不一样的是,醉酒犯罪要负全责,因为精神病人是不受自己控制的,但醉酒是“你”的选择,“你”可以不醉酒,醉酒犯事就要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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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5-23 22: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齐的隆冬强 发表于 2015-5-23 04:46
这个东西也就是磨磨牙,实际上没什么现实价值,比如好多酒店门口都写着衣装不整谢绝入内,这算不算侵犯公 ...

商店内部是“私人领地”(private property),有权拒绝客人,只要不是因为肤色什么的歧视因素。歧视指“非你之过”,衣冠不整是“你”自己的选择,不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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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5-23 22: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5-5-23 08:44 编辑
齐的隆冬强 发表于 2015-5-23 08:22
那国营商店呢?纯公有制的


private property与所有制无关,意思是未经容许不得入内。政府机关也是private property,国营商店和其他公立机关也一样,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容许入内”,也不是什么地方都可以乱走。比如说,国营商店的铺后仓库就不让进,这里依然是国营的。事实上,政府机关也可以拒绝衣冠不整的人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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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5-23 23: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3 08:59
同意。所以并不能因为其醉酒就认为无需考虑其任何基本权利。举个例子,某人醉酒后被人偷了钱,我们仍然会 ...

财产权和公民权是两回事,即使是被定罪(包括死罪)的犯人,也不能任意剥夺其财产,只有通过法律程序的剥夺财产才是合法的。小偷偷任何人(包括醉汉)的钱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合法的,警察都是要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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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5-23 23: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3 09:17
有个问题,如果徐当时被认为是醉酒者,执法部门应该采适当的足够的强力执法,是否有规定限制执法的方式和 ...

到酒醒为止,后面按照正常人处理。该处罚public disturbance的照罚,罚完自己回家。警察不能把醉汉简单驱赶走,原因正如你所说,对他本人和公众都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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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5-23 23: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3 09:31
因为有人说徐是个醉汉所以死有余辜啊。

徐不是因为醉酒才死有余辜,而是因为袭警和危害公众安全。精神病人袭警或者危害公众安全,警察照样有权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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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5 12:58
给力: 5 不能同意更多: 5
  发表于 2015-5-24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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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4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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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4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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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5-24 10: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3 19:14
你们关注的地方都是徐在犯了众怒之后了,我关注的是之前徐为何被激怒,当然这个对于事件的正义性没有大的 ...

任何事情都不是袭警的理由,袭警造成实质性危险后被击毙是警察的绝对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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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5-24 10: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3 19:54
所以说这个警察处理有些小小的不完美,不应该那么早把他的手铐解开的放其自由,应等其情绪平复再放。当然 ...

警察处理的不完美或者社会对他的诉求没有响应,这些都不构成他袭警的合法性。一旦袭警,被击毙就是自找的,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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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5-24 10: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3 20:11
现在信息受阻,优势一方的官方可能觉得局面已经得到控制无需更多信息披露,再披露可能反而引发更多不同声 ...

根据并不掌握的信息作推断,这不是负责任的做法。任何可信的信息都要能够独立证实,孙立平的信息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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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5-24 10: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3 20:34
并不是给袭警找理由,而是寻求化解,减少矛盾的办法。悲剧发生在当时来看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又是人人都不希 ...

那你根本不应该把他醉酒和公民权的事情扯进来。他的问题都是在清醒时的问题。你的帖子都顶楼就偏离了你现在想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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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5-24 10: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3 20:40
真实性由孙负责,我希望他对得起清华教授的声誉,而我认为我的推论有价值就是基于清华的牌子和我没有发现 ...

不管信息来自哪里,如果不能独立核实,或者有第三方核实,都是不可靠信息,不足以作为推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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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5-24 10: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3 20:51
我看了很多帖子都在拿他醉酒说事儿,很多人都认为醉鬼不可理喻无需关注醉酒人的行为逻辑,所以才将醉酒和 ...

那你到底是在关注他为什么醉酒(借酒消愁?借酒发飙?),还是醉酒后的公民权?这是两个问题。而且“很多帖子”只是表明见解而不是对法律的解释,你在问的是法律问题。你到底是想说明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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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5-24 13: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3 23:22
我当然不是为了显示与众不同,人不能保证自己一辈子什么时候都是顺风顺水。难保有一天会成为类似弱势的, ...

捍卫弱者权益是一个很时髦的行业,但捍卫法制和公正更有前途。我们应该做的是使得弱者站在法制和公正的一边,而不是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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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5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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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4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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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5-24 21: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4 00:51
有时候难以避免的被法制划到另外一边。比如城市里的游商走贩时而合法时而非法,不可控。公正嘛更复杂,人 ...

我的意思正是这样:法制和公正是针对所有人的,与强者弱者无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庶民犯法也与王子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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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5-25 02: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5-5-24 17:34 编辑
定风波 发表于 2015-5-24 09:40
这个案件不涉及醉汉权利被侵犯问题,只是涉及我怀疑其权利被侵犯的问题。至于归于社会老一套,社么老一套 ...


遵纪守法是无条件的。法律有漏洞,执法不均,这都是可以合法途径寻求解决的。法律有漏洞,应该启动修法程序,补上法律的漏洞;执法不均,应该加强法制。知法犯法不是在捍卫你的权力,而是践踏公众的权力。奇怪的是,你从醉酒者的合法权力开始,却以“合理抗法”结束,自相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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