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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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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U) i1 G# @4 [. b4 u' I/ o  b0 F3 ?: J& ]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f5 ]0 K- Y% ~5 f3 P- `& {: E. ^" }, ?& g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r% B" _4 t! e, B7 M; x* `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D" b1 P, }' Y" r* ^; r
. ?# ^$ L  @$ r2 F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6 }8 K$ \& A2 J7 H- e

* n6 B* _9 j. z2 j" u1 B" l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 k& I* h* P/ k  U, x
: o4 p. u8 d3 S$ I! |- L2 i1 m- _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o: _! t6 V2 i3 _9 w) r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 ~$ D5 l3 ~- [% o" j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z' v! E: _, K4 B3 F' U$ A- D

/ _  C1 g$ d: d8 ^# i( c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q; P4 X$ ]# x" k8 t* t( G
" p( E9 s/ h0 ]# N0 z& X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z" b9 g) f8 j0 k$ V4 P

2 f6 g2 k* M  ~) {' m# |6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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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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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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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3 分钟前
  • 签到天数: 3271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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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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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7 V6 p1 r6 v* [, a% Z3 `$ s5 E) ^# V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Q  E1 W( j) s' S3 f. g
    , U  ~7 w1 ?: b) L( Y  G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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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 p1 l( c4 B9 n" S, y4 G" ^
    % n$ ?, }( C$ P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5 f3 i0 d. Z& g- L
    , w0 F. I8 }8 O( E3 Q3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S1 U  C; @1 c$ f# _. W* U4 p* S# Q9 B) _: W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4 ]( \2 U( p# Z9 ?3 d
    " Y2 K# k$ g& R1 [$ ]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3 V, B* e8 e& w. h( G2 i8 @
    ' G6 J3 G4 l9 }) I# A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1 C% K" U' c; x5 h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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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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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R7 p! n& u8 N# {+ X' e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G8 @- {" ]9 y7 }3 a: o) ^9 @5 T# X5 x8 e2 Y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L8 O- l, E. v  @0 q* t6 T
    " ~$ L- ~( X% Y1 [0 i6 E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j; e4 D3 n  }2 @% d
      O- }, K5 C/ @3 K# Z  i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2 `9 z" L7 x- `

    & \0 X# U2 l& j, g0 ?) f“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z7 I3 `" g6 |, {8 J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D" M9 f5 y4 w
    0 g, }' M/ F3 n: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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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P7 m1 y8 X- S, a; E* D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d, _" a; C9 _# H$ E3 j$ \
    9 H7 `+ U3 e. l6 k; J4 s, Q" }1 i' S2 V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s* \# N4 j/ o. t$ x. H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0 }2 O9 e* ^4 d  G0 ]1 `
    ' S! K- o. r! A( a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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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4 M/ I/ q4 }/ d: |+ W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v7 l5 s; r$ a, m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Q7 n, y+ w0 `/ K1 `
    * Y+ B! w/ l0 N2 R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O( Z3 f  X6 K6 U  O! m
    & [: i5 _! p$ I% t9 b) q*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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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 l2 Y" j: X' E2 E0 i, h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1 l$ q3 H% ~( I3 K& v$ X  @: j8 r' H7 T' u  W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k$ o, Q6 i3 a( j& L' X%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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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l3 C" D! [/ c0 e& Y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2 {* @+ p) I8 L4 A: T7 Z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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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z! x8 D& h2 O/ Q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 S8 p, t6 X, r& d3 W7 k
    ! f! z1 m" c2 c, q- }% d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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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3 分钟前
  • 签到天数: 3008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2 B1 R5 p/ M9 j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4 L5 k" l! ^' i& a' u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Z' x% l: |# B1 A- X# x# _+ v, G0 f7 A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j. J/ V3 |* E+ t9 j6 g2 E% F6 T
    ! `( \3 d: T6 r; m' n+ e: S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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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J& D+ B" s" u* X, {0 x3 f: p0 y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Y* v* M/ O& p- r/ C3 m' P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3 r2 C1 i- b5 p/ m& M$ O: N

    5 L* u, n! `% C9 M7 P3 o3 N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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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u; l( V4 y% j* G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5 G* c! i3 R9 q+ t0 ?* f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i  Z( Q2 b' }: R

    4 [$ z2 i+ V& E# F8 v9 C( J" a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4 O8 H/ [8 I$ a5 e  Q9 ~

    / |$ o8 [  J: E2 j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 y- Y% i- V& }
    0 z9 a( k" G- [) C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0 ~% p, C6 D- j7 @
    0 `, h& T/ B$ x* b# Q+ q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7 l- t& _$ k# Z9 q

    0 L  B- Q7 O4 J, \( j(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3 Z: ?* a# d2 g* n# ~4 z- _, {
    ! X' B) |4 k: v2 Z6 H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5 G. R2 l0 @# `

    7 j! d, S" D2 Z1 C% D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a( [8 O" }3 a# y

    / |1 n+ D2 r" N) i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4 v+ V: b) D/ o$ D. f6 q' L4 ?( ^; z5 H( W-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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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9 V6 p2 R%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r9 C$ f4 R5 O3 n. X2 q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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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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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z& S9 P( |" I% J& u+ r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4 }! n) {/ O0 Q' \  l2 l! p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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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j/ l" h; B/ E5 z" r$ p6 F! K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_" N8 j/ c8 |* o% K1 B! t, l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X" d6 r8 `8 e% ?- v

    4 M8 z; J3 R9 n* Q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V/ P& `" a7 Z8 H* g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 p' x! J( S* D4 S' u" h; i2 ~  m$ }2 o, @- C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0 s0 G8 a: f2 N0 e: ~" n. O! m

    ! a+ p9 F% z8 l1 @) b9 z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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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d6 c7 Q7 x: U" M, B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2 ^& u/ f( N- z" d+ B! U, k6 W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H% Q  ~. Y1 B, x
    9 R5 V6 s+ X: f& g) c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v3 |% x# @& o. ?7 O

    $ [- ?0 r; r/ Y% j* M% u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5 r4 T% e- d; @3 n' p
    6 t8 D6 |- k7 W8 y' J5 {6 U$ i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7 w$ c, G4 u6 K9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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