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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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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g$ u+ Z/ M+ q5 j* M# f9 R0 `4 \& S* w4 k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9 C0 ]3 v& L1 }9 R8 H2 b4 [2 z. z# r) n8 T2 B) x' r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I% f. a9 r4 f/ g% R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5 Y9 D2 g) K7 Y& G' `* s# Z8 E& I/ A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c; R4 d' L" R( z" d% h8 X1 s/ M# F, O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x; g5 ?. [1 t0 ?0 a0 s% z
! g  i  i0 F' U6 _1 a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o4 F0 E! L+ P; o, s* W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 Z) [: l5 L  p% Y& U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E) L& E8 Z% m) ^

+ U& A: v. S' E3 }- _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E0 O+ m+ k; @! l" b. b; J% s
& u& o4 K0 ^$ o3 P4 \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7 }1 l, z0 M0 B+ ~5 }0 x
% V8 ~5 ^4 W4 W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6-9-17 08:02
  • 签到天数: 3555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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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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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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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34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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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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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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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Y! b5 Q6 A2 ~9 F% P9 H
    : j+ f0 O+ F5 I2 e* ]- d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7 K, ?$ Z+ x% F, [, A

    ! {8 u. D7 c# F/ A3 _* D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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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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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B0 K4 S/ g5 B& y, A

    8 ]# }' F- k; P4 B. A6 ]6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8 X2 P5 y) c- N) U/ |0 u  Y

    # j  f9 o/ ?0 F9 g"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F, x5 Y5 d' D, t4 y- p, E
    : N% l( X+ q) a4 L% q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v- w! T& h; h

    + c" u" {( z- o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2 G' F) k% [+ Y8 S: l* Y# d
    5 K+ Z+ u1 b8 t* e$ Q% r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8 Q3 h0 c" d!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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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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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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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4 _$ X( I1 c: d8 F9 `2 C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9 n' Z% K1 r7 h- ]7 s
    $ w, p' z. @! S- K8 g* s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g) W6 k6 _6 u9 o

    # L+ h* k" X2 D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j) T! ^& m) w* D/ L, A, @( p/ j: ^; W, E% ]9 b2 \, i$ n! M: b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r1 D- g; E1 ^2 ]3 `% h' I

    % T0 d$ M8 e/ `8 N“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2 r* b" l7 g: n# u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h3 B) {0 h* B+ B5 p! A
    : R" J. G$ D( p) q# F/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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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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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1 \) G7 `* U4 ^/ {6 K7 ?' q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5 f9 k  W6 m6 r. v, r# t* b' {! j( _
    & P9 e) l. _* l5 J4 A9 \' G"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3 x7 W8 i) y) J5 j0 p( v& H" }  B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 Q" S: m% m) g2 h" ~' d; _8 r& |9 p# J% F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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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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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1 t9 }/ U$ Y9 E/ B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R/ z7 K1 q& C* d/ Q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8 p; M! U( U" O
    5 Z) z- B5 H: U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0 V6 H* D3 }" E, S) z9 Y# y6 R

    $ `7 d5 U) F0 H# P# k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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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J' f. A/ T  w$ n* S0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e" w# G- t1 ]& e

    : U- U- K8 X5 r) ?' f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1 N2 Q  n! x5 o2 V& A5 D“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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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1 P* z; y% Y: Y0 X% h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L" L. k( U' B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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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s: i" a4 I# H( _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R% w6 |& n# Z; o/ p- C2 [/ Y, v% T2 l% r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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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天前
  • 签到天数: 3177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S7 v+ ?" R* J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S  |% I* H! Z# \( ]%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P3 W) {4 I5 G
    ' b7 d3 w  q7 P" `; \3 l! s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 D( O$ n) s# [4 z" `  `3 M9 p, X* J' f. r  G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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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X5 m1 x+ x3 n4 C! s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4 B9 m- y* w' @'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0 c# Q- o+ V) X# D) i& Z+ U
    # i( @0 \: E- L; q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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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8 Y( K/ T5 a8 \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B; G' z8 q1 k- y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3 h4 {! ?+ W" B5 m/ W
    9 y' t" P6 U2 p; e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v8 \/ ]) v* h1 B8 r) r  n

    6 V/ V/ T  y5 [4 Z$ v) ]7 E/ f; t$ h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n5 H. ?* O. g- k

    % W" n" i( T& d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Q  p# ]( J0 p5 D: n1 ]" Z. I
    7 r# z/ k2 s: S& U" y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7 Z- [7 \) x" d+ S5 i9 O1 ^5 n3 H* i1 Z/ p5 m9 r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1 \. ^: B, G- }$ E' C* c) L
    / X, n% B6 m) j, _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1 E( O) Z9 T# G5 F$ [

    9 B- c9 X4 X$ t: {( z7 e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7 n6 X1 X7 G& o; H+ X" C" a* ^5 ~: _' M' X, u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H* x' o/ V( s" W7 M* S, B3 ?# }3 S: D: s: v) w% X3 j0 P( z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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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e! N9 i+ t8 t% ~2 U1 u. s; \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 w/ M  ?/ [, z8 C& n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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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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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 }0 s: Y* ?4 q% c! ^5 B& b$ s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8 v3 J( |- T2 p( b3 j- h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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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Q" y% _% d# W% |; I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7 u! t" b$ S2 o& E! D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Q0 |; P: `* @

    " ~' q# H+ i% t, _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 D0 v6 Q# i/ z: j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6 F3 f: j, g* i4 T# C6 _
    - d" U5 ?% o7 z# \) r# m2 H4 |% ?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3 }: u3 B" t2 A" G9 |+ E# E$ N9 f/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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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l7 N& ~) x9 `& [! T: y) @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5 ?) T; F* ]( Y+ t2 o8 E& C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d9 |, {% T$ l/ K. a5 m; D
    4 K1 G7 t- V3 @" z- ^( L1 W! o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A1 e/ ]* ]! Z9 ?9 m  n, q1 X7 T
    . A+ f5 s& `# H%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P; {, l7 L+ n  S& P$ r) `4 I- m' x" q% P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F+ n' O/ c9 r# 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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