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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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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B8 n8 Q9 X" F: x: t: L5 P4 H# `% s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5 [! O+ v* p0 B1 M
+ }0 V: _0 ?0 M# T& x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j5 W" C( w$ E4 I2 N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n& W& q$ u$ n! S% v+ s0 f. [
' u& t* Y$ Z: s7 Z5 J  k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6 ^. S3 d  h) q

  h* K- P, O- S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T8 U0 N. Q8 o7 ^, r- o; A5 _( h  z

% J5 s1 |. g) N8 t8 J2 x0 @' E/ H1 K, j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6 R6 q& j6 c0 u4 |9 P: p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T% v; U6 O) a! P8 [' L" k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t3 G' d2 {' o/ b
3 T! ]6 H  |! @7 q% I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y! L3 l% |; o6 W$ N

0 T/ Q3 u, ~+ o" e/ G' s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U; _" G: U4 O$ K" y( w6 F

- |) P) ]) ^9 F/ M- }/ w# R3 Y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01:35
  • 签到天数: 3535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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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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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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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89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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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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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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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i9 i5 c7 P/ O; ]
    ! D; y$ ]9 X# \3 D+ Q, @, j1 g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X1 j* ^# h  j; f/ T# n% T/ @% C; d
      h" \* m; J# v9 P3 U+ l& ]6 @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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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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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r: O5 b: E  {  R" ^7 _

    8 O( {- w; d; D$ X! P% W,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k' U( e! _& O& W4 ^. F$ n
    7 W7 G- W3 ]! o8 y+ C"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p, ?3 Z% F- n/ V) h3 {8 X6 P' W) ~( ]0 |" t+ Z" s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o/ M6 x& B( u: Q; a8 B6 q- U  M" O- s! d; ]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L7 d5 r- p$ J  c% z7 j+ n" w/ x/ X; O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8 Z$ j! j8 b- i3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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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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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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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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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0 ]4 B1 Y* ~( n7 Z4 z, {8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N- j- s# R+ c' s  L
    5 ?! l8 a$ J- S. x! `( X2 Q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m5 ]4 m% M3 U0 U# E2 F
      ~' M6 v- ^. M1 j'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 M( c: \* V% w) i' v. [: G! a* z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0 b% Z2 z! E9 E( y4 _. q/ D
    ( k% H4 k7 D; W5 m4 v( L9 M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H" ]7 Y2 ?& `  _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Z& e/ e. }9 m# T+ m) o$ O

    % J; r# v" V5 J- e+ Q9 k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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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l6 [  E  \/ g4 `$ f& k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Q) l3 A" e/ H$ A' m6 B- ?9 l
    * }# y& T+ ^& U  C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S, J' ~/ }2 J  ^2 t- L4 D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2 Y6 ?# h: s/ G! l% d0 Y! w
    - T! o/ f4 J8 x8 F4 @6 ]1 r* s( V3 Z( a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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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x( O, j' d# f2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8 b* ?1 X1 Q( G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4 J" ?6 z* T# @' P+ s2 Q/ F0 l

    % N, n& ~2 l1 G6 n)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8 E2 y% ?) y% F. N$ m* }$ g# w

    2 T( g! ?( p9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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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q6 N3 T, _( ^4 F  E( p! r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q* i. a' X9 q: W8 @4 i2 `0 r% C% P% F: i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Y  A9 j* b1 w9 R% X4 X"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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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5 P- M0 y# n( T: j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s2 a' s( k' I, k9 I9 l3 G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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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1 Y2 _! N" q: Q: s  a6 Y( G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T$ [+ W# K& Z- S! m/ ^) M9 i. w3 x5 c; g  x( l0 i; l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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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40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2 y8 I: h/ d; p' R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m1 \6 {8 x- {7 q/ ^. J  _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7 X/ e; c# ?7 V: \6 Z2 b; u

    % W5 q' B$ u3 k2 e) g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8 K# X, U$ `% n& t: g
    & M, f# P8 {2 @0 q. c* V" A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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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0 x4 I7 V; J$ Y9 y, g( A3 a% q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B) n6 ]+ P9 v7 E' ^4 y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 W5 l1 c3 \4 v" W/ T$ U: O6 B6 F0 \; l8 C- C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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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p4 A, L$ t* F" p; [: a' s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_; v( X  w/ m5 N" B3 P' _0 H% B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N# a2 g) b8 ^  ~: m+ L, \

    2 N; m, l, b6 o8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3 P: e) f( Y& j; s6 Z. m
    1 v: O% s, q- P/ u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c& x" }- S- Q! d7 A/ U& f

    1 J) Z4 q+ @# t  l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5 ?% X. G( z% J, m) x0 Q5 E: Z0 L" `+ G2 u/ O) i% Z) ^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h: K, q, u! t+ a) n( W

    / X8 Q3 q0 v9 k" Q( j* y0 g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L0 y" z! K' C
    - J/ e+ v2 u8 K; O# l' o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X8 V. K3 s6 f1 f3 E. O
    9 [/ V4 R9 u# G6 ^) z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t3 |, h8 N5 d/ n$ }

    2 W. a3 r% c! Y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5 F5 d9 f) y* e# ?2 ^& R8 B

    9 v8 b% V' o; e+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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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3 d3 V/ [; p1 ^" v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a, M; `- }. A' ^% X9 C4 p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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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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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9 x# m% {/ H5 r8 B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 q3 ?) D8 B& C$ ]' {# S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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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k6 }7 m( |* ~) W+ D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d# v& V# U! x0 u6 s% S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2 e; y- o" ^, M9 V& I4 s/ _, O$ m

    + G4 k# g$ U: M- r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 N1 L  `. L/ k% E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 L0 ?6 Y, A2 z: W) t; n9 @; y  ?7 D+ s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L- R* [1 ~2 {& u  c6 n0 B- O1 R8 d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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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C2 G6 N8 r8 L' K9 {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X4 L/ [& I* \; j7 p+ E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9 g% O& q3 @" E8 F+ T  J
    % P( m- w% D5 c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0 @+ H/ U0 T6 S) U* Y8 L9 T5 u4 N8 L
    # Y: c' ~" r: p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7 Q' N. t0 |) K! Q; `+ m2 S
    4 M' m  J- d* C0 h! t# K+ f5 d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 S" f  M" F" \2 y& u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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