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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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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4 ~, l, X& B1 M% C8 q
1 H/ {# i! f2 ]! U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 ^) }3 C3 V$ D5 X8 j% i  A
, ^! G- W0 e* b( D' J1 R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6 |6 |# ~# N; w3 y( Y& N! N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2 L( p9 j7 ~5 \5 ~( A

- O8 ?: j2 E. N4 T% e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W* ^8 @1 K, U# P3 x. @6 A0 c# G8 K+ Z; O+ b; _7 h; ^  t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3 p) t* D1 I1 l9 z, g
8 h# x$ c2 k, b% R% y5 m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v7 R3 X6 H3 ?$ P8 B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I( X7 @- o8 p/ [. G5 e.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R3 m* u3 Y+ M) a+ ~# N# ?
9 v% @; H' A7 l8 G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7 k# K# D9 u4 B4 X1 B
' B( b- M4 [" [% o: R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C2 Q7 K- }) m2 R9 S) I4 J  I3 j' A4 t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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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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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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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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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10-20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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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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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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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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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4 M( Z% j9 X/ ^( l

    5 T: y: G* \0 e4 O  n2 H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9 k! G- A! T' Z9 w8 ^' e, o& u
    6 }# k- a1 g  ?) _4 s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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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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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p3 D) `# G; p% O7 n/ x5 b7 z1 v

    - \4 e! R6 k! G8 L7 ^* _  y+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8 [  {) j2 w+ M! j; \. o
    : X# {" ]% U0 Y" l3 p: p"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S/ B: W9 P8 w; X% x
    - y( n0 }8 P* U; G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y5 d0 H9 N, F6 J' b  Z+ r# |
    & l4 z% Z1 b! F. ~9 h) O( }, c; u9 [8 y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B! t# T: m/ [4 _# q0 k/ ]; o7 h7 t7 d& X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3 p' |- R2 a" y) f4 h-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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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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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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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n6 T+ X4 Z: o* z7 m4 G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J6 }4 N8 M3 s1 \# @, j, P: }3 i. ?' L; A# \4 X2 q+ L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 g2 E; k4 S" t, ]
    ! p, k4 ?" M( W3 E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B8 J5 Y5 m: C: L( k6 ~
    3 C. C; \" w! @  s- p9 ~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7 V0 i* d+ C9 i& i. V1 a

    ; {8 e& q3 u5 h  V& _“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q6 @- M- u5 l, g! w/ ~9 s* v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E; h, ~8 O. c2 D( g, K2 s, j$ T, ]# b" r& f6 J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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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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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r% x5 B; z" _; c- t* \% S5 R, M7 h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x, B) {3 Z3 H; P5 f% H* J
    ( g; }8 `2 `$ Q" Y! j  M!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s% ]/ S: ?& J! \" O9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3 e1 f2 Z6 H9 `, n0 E/ M& j: V6 G0 [: L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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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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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m3 t; b. b2 D! L+ N5 Q* y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6 _' k! a) e# _2 P- O, y) s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d! f& c3 B$ o! G) K. e
    1 ?+ x4 X' R8 i& A% ]! N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1 N* K% [( E' c
    * A/ S: V4 S7 B5 n#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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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W5 @* a# P7 o/ I& X1 s4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2 i7 {: t( }# I. X
      s9 K- S: j% s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V" u' E+ ]  }) f  j' X# ~; ?. R2 R4 p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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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 w, A% G8 K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T3 C) i& M% a5 W7 w- P$ F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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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4 K, }9 u0 Z, d  P7 _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 X/ ?. A; Q5 Q) l
    6 l% M% {4 ~, _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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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83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c- z  h# _8 C. @; @) Z& C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N  Q* d% e; O  H+ U* H9 ~- o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f4 _* W" x8 ^: f8 }. }
    1 O6 \1 b8 G, |& R) g! A  A  X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2 d( v6 e' U+ S! S3 Q
    & @' U, L9 V9 L8 A# L: c' E& t" S7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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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G8 @9 E  [0 d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O! y. {! S* I; M0 H; S% B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b- U( Q* V# F7 W2 a

    $ X# ?0 w2 d5 z5 m- w; f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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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E2 m7 t; [% z5 S) e+ n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y0 Z6 ?, o6 t  I, L: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K- N1 n+ w2 k. k9 A( r0 C& y- v2 ]+ z* v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9 z, r) {% ?8 S, s* ]
    : y9 P9 s: x, U1 B$ W) l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3 s+ H' e8 g( o# ]/ S/ ~4 J
    : d7 \# G% U$ Z; d$ `% v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 a3 |+ d6 V

    2 Y" v1 b. {8 n/ D1 w9 n* B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4 \3 Q+ f/ \9 O1 S( I, E9 C1 e; P

    + C6 d7 Q9 B+ {, `' F4 x% x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 `2 l( l' E% f+ [6 s
    . R$ T7 P# `/ O1 a  X% E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 u( a7 k" X( D. [5 r  e* E
    ) N; `) f) x2 {7 W3 {% [(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 v* u* U7 ?. |* W" U; k7 [& }
    ) I* x+ A0 R' T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Q6 K' b2 |* U5 T- {: ]

    " h- _3 }' R# G) q3 E& o& q4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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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1 w3 R* O4 x4 f+ G- i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Y; T, Q6 l1 P9 L% g5 P4 l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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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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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 `$ l1 }0 A" @3 Y3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J% z) ]% F8 D. ~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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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w5 d9 l; _2 R: S# J" x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s+ T3 U1 F( d! r7 K-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d, d7 t4 V5 h; g# x5 ]3 D* U8 U
    / W& }5 F7 s5 g! L* _: W& F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K) M4 `7 |- g7 @' c% f0 T( q. {' |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4 `1 V3 b5 a: _: X; m! V3 w% t/ B- A

    2 y5 g0 p& Z9 n2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E  O+ y3 L6 @% u2 \# c4 w$ K" |* W$ N: M7 d' @( Z% I3 f  y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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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9 F* s$ @0 p. e3 B' y) `! f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v) a5 e3 o1 y8 l) E1 G% {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6 G, a2 M& K1 l2 ?% Q

    ; t! P, c* @- s9 u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w7 m) A. s8 A9 x0 M/ c
    & D6 j2 i; r4 V7 p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m# D+ H4 }8 }9 E

    - C& F9 W6 u# F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H7 o* d8 m* f6 {$ M# V+ i! p. l)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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