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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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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E" S( P' G( P, u1 M+ c' j
% z9 i$ N; K  Q8 v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  _3 G4 N- J$ y
3 {( \9 ]  t) ], {+ {*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N$ ^3 d4 X( L( A5 `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e; L' I9 t  s5 B2 R) r
2 Z( L1 C* O) x, W3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3 r7 j" X$ F/ m) \+ r: a. l3 X

/ |/ \; J( b: z4 g(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7 i! E: j3 F7 U+ ^, a/ M* V. _2 _7 h  I+ Y: n/ B. m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1 W8 o9 P+ R* q! K! ?*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8 Y# `' L' D: I2 L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7 U' {  [% W! b" J: L0 f
2 V+ m% f8 X/ F0 Y0 I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U8 O6 W1 q7 I# n

+ b  G! i0 o4 t3 b8 j% O9 g7 K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B* X: P" \% _

* I- l# H  e8 k1 D. C%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18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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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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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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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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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 签到天数: 3170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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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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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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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_: a) E+ U! K6 a( u. U
    + n# w+ T0 [! D, a/ Q0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6 O; F. K. M+ @1 h1 G3 h
    # Z0 K! f& a. ^" l# {,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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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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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2 w- \/ x# L( S! h3 c
    + V4 P8 P. I( P2 s2 M0 S9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6 _+ Z5 m0 h: k9 f+ P% @  _" K
    * V* e7 N2 W0 a2 B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7 v# ?6 N- w4 W% ?8 S, z; F
    9 e1 |7 E4 f! D3 _8 p8 m1 u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5 D0 V$ T: J8 e' Q
    3 g. a0 u( S7 l) `6 U- t/ q* _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 Q' l6 u$ o' e# Z2 W! o$ T
    ' t! F& e8 C7 d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H  w0 F7 f, }2 L7 r5 a! c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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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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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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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S5 x3 H" F& X' s3 S9 k4 D2 d5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R: g  n: E3 B" O
    , X  a, R- z3 s" ?  ]/ b4 a: J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O, G- Y) V0 p. ]5 P

    ' q6 M) M8 w. r. k8 _; M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z: S' d# \* j0 ?% T% Q3 ^' z  T- t3 \7 X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C/ \0 i  P  N- Z/ h

    + j9 w: C: j* a7 r4 j; `) F: U;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B9 n% T* r- N4 B( n# V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3 f$ T" H! |6 C0 P; u8 A* ~; z% t, D3 {1 d! S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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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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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f/ B6 p; \, a6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2 F3 x+ B! F5 v% I) q0 i/ S( H
    ; i% Q9 g' ~7 F  z2 G( J2 r# G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2 P3 W1 W* |. E$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d  |" N$ w3 y; j. t8 |
    % X/ R/ m% R2 L& q. m/ O/ b  p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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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A7 ?( T* i# H1 W9 j* ?' _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y( U: F0 Z3 V3 n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D+ s' |9 L3 T% |$ i9 Z& q5 N' K$ S( ]9 U'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X  x& o7 w9 ?/ ^) \( S
    7 V) n+ ~, f) Y7 P  q"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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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I# Y  X! [+ ~* f+ a2 X-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n# B& X2 |% I6 G9 n9 R* \  W
    + v2 z& W4 s3 ~' q6 p(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h& e8 g- E1 s! u. l5 s8 e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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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3 V: Y+ s6 c' A  I4 N*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R" L4 d9 T" e! c- @3 G4 d$ \( [& Z0 J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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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8 [% ^. o. g) n5 q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B" E. ^6 T% S' b9 O7 D1 @, w1 D

    9 ?8 M2 e5 i# Y, z% J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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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29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7 A' j# j8 L( D' O& G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1 C  `- \' l3 z6 A$ R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I' z! v/ N) U
    : v, ~1 S# p! v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6 S: C) U/ {" g' u  J& C  M

    3 s" N9 p0 z2 T* [6 W# X0 K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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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r, N) Y( o& H/ u: e% z$ x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O9 D& D, f5 ]  G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X" M! F( p% {# w! W

    5 R7 [1 [2 Q# G2 G3 T" X  i# C) l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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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3 N  A6 u  l$ H7 n6 b( g0 t1 J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f! j; N. |1 Z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L' d" m$ T& G) X9 @: T  j9 r& p5 o1 O: e1 g- ]+ `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z( K' M; y/ ?! o' q+ N
    ' C5 Y% {/ z- n2 a$ Q! E$ a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u* c( h8 T4 h$ y- \1 z; ?' O
      h/ i) n, L, p) j2 f7 c+ [* V  f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7 M/ T5 Z2 e. [0 Q3 i2 l  B, x2 c

    & R1 G7 O5 u- l( s; t$ R4 Z$ y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6 G; M2 O& P' }# s; i
    0 T5 u# v1 X3 ~8 X/ }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Q) z, o' j1 t- f1 A1 f! w' O
    ) S% U; r% T0 w, p2 L! z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D' n% \  e. w5 R4 x8 t- Q

    ' N, L: O5 Y9 C; t1 r: i( V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 [' n2 {. r1 D& k4 r- W! p$ y5 E! T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0 y3 t( D% ?9 }# h7 K

    6 }6 h- _0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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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  t/ M  \  r4 e,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i" i9 P3 p% m: l  h+ ]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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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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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3 O# W$ Q& Q& @9 v+ n6 K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 j$ O' u& _; C$ B' Z4 u% c7 t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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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m8 b2 n  z3 E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7 H' k7 ?7 v;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 B/ n+ t- \& n2 L3 G- K1 E" z" Q: r) T( i7 a5 a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0 Y5 j8 V- E1 I2 w) i# b* m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4 n: ]5 z; P4 Z9 D
    ; P# y5 W# Q9 }+ N: X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q- ~( e0 R6 b4 u) K+ `  F9 G3 V2 h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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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M3 Y4 h$ o2 s2 I, C; D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L1 ^  }% x4 G, Z( ~1 u7 m: |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J- ?, i$ H. m

    3 I, n& M8 f  w+ d  s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8 Y0 P! b. @- x5 n

    : m. U! ?0 [- q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l, }4 k) V4 h  l- c$ w0 _! ]: f+ H% N( N2 _/ q6 @5 p9 z3 B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 }2 c/ g: l0 o7 [# [4 ]4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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