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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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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t) b; q+ O4 |6 \6 q2 T& E
2 I4 h8 Q& \, B8 U9 b1 K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4 Y0 c4 s6 ~/ L4 V5 v5 C; o
+ S$ {' h. C. t1 _$ M/ m$ O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1 n8 ^8 t' D/ r( R9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e- ]% n3 p$ Z4 u
$ @7 b9 h. I0 E5 D  H) G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9 ~' w+ s' [5 ]6 b$ g4 _  ^; c- v# p5 G, n, h, L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0 w; f. j( y4 b7 U
4 s6 H% Y% N/ A! _) }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1 y( }3 X2 ]) ]0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1 X' q" V7 {* C7 ]2 u  A#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S7 V+ `* R1 Z" p9 O1 D2 [
$ r# Z# O: f  F0 u2 f0 d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5 ^  h- S5 f( u4 Q  F
# k1 e% j$ V& z3 q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n! t" g& v" l6 i; @) f* z
0 H+ t0 j8 q0 A+ O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10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503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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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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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昨天 00:03
  • 签到天数: 3343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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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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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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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6 j. K( C! N4 i, h, q* y! E
    * c8 v1 j. H( w7 y1 X4 B$ C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K. i8 z6 c; J! z& ~
    ) ^; v1 w$ j* |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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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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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4 g6 j0 a, }; V4 L& N
    9 k2 k0 H1 [% a1 M$ O; b/ D/ B$ `  w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0 @7 y, p+ [' K# h& J1 Z
    # N9 I& }1 d# ^. ]0 f+ [/ R# H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3 X0 G( s2 K; c2 `
    * n8 l  M7 G" s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 i; T5 ]8 p+ [
    ( G/ C. u, v+ x' Z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8 I5 c' ^5 T/ C6 F+ {, U3 V
    " P! ~9 a; [* b& P4 P/ d1 X7 x/ h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d' L: A( [: V  ~, {/ R-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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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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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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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1 b5 v  \1 J% h$ E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1 ]. V3 p( Q3 _7 w7 ]* K, X
    5 V, I) r0 `! X, F4 O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9 [  v4 j7 _/ l  W  o4 ~- S

    ! ?; L# }7 ~8 e, L% I( w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5 f/ M$ y- G+ V: q
    , }" x  i8 F' d; X; t' n' a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3 i! k0 b6 I* X# g% g6 U' t8 B7 G8 ]- `/ ~+ s1 J+ z9 p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a& k. J6 P3 j. n7 ?# E5 R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b- v* @" }! J7 y: P2 F
    9 K' h& l+ I/ z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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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c( D( O: z* Z: d! C. @8 L# s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2 w2 @3 G: K3 m

    9 C1 e$ t& O' @! r- Z/ Y"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q7 p- F- _; g5 Y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4 u9 G" e) B9 q; Y, G9 B$ `4 X1 I' O1 C2 z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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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t7 P2 a5 _5 `, s5 m9 i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0 r# G8 I2 T8 C9 u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3 A  o- \3 T3 N2 W) u. V0 [) u
    : y) Z' Z/ z% q: C; v6 V: p6 D& B0 g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5 y- d0 W% f- X! H9 F8 B0 A

    * t, w) j% Q0 P& ^" z9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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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5 A7 y3 F5 h: @0 R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9 c* V; C0 @4 m7 p- D. B# Q. z) E

    ( s$ C* U8 G. i, h- F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t; u5 [6 E0 P- x- m/ G/ H“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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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N  Q2 V! w( l+ ~$ m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V; Z5 b, O+ n& b4 @8 [2 A6 ?: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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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N$ n3 M0 }0 f% C$ w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7 W: Z. I. ~# d. r* @! D6 H( k
    * K' ?, S8 S: l# \( t7 A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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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95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Y' U! l! l4 Y# I; _9 q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3 E0 z7 l: c) j3 i' S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o; Z0 r' W' e

    , l4 Y1 N( X4 e% Y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6 w2 `: b3 U' R* ~# ^" j. n4 |; K& y9 t& y5 U  x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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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G, f" Z# D; l* h, k  p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 K% I$ R. y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 h+ f- u+ `# y( a9 c
    2 q% m: M' z& ~) }'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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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8 b* V/ h4 y1 J& U0 i3 O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c0 i# E9 v) q- j7 @0 D; ^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7 O: v8 ?& e) ~0 [$ m& Q9 I

    # A0 X5 {( K4 ~9 f% R3 B  J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0 b4 {$ r7 w' z# m+ U" @# z. U4 c/ a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4 Y7 S1 k" F6 {  G
    ; p, M+ t) c* H3 `7 F2 F  ]8 D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9 z) d; \$ D- U' j) b) P: |0 j  L- A3 p7 u6 X' I0 k2 x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i1 x& y7 X) {  {
    ) D- w$ Q' N  _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 ~: G. G! y8 ~/ H, Y! y' g6 a$ g9 a* z- b( v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7 `' e, A( p5 O  T) W3 q: b

    0 w9 N3 P2 q+ e' Y: `) T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I  B" l0 @5 T+ C3 u$ {( S" o

    ' O( ]+ M: C0 v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4 e1 N" Q! {# T
      M8 c6 @" q& S- q"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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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 f% N0 H3 c6 S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0 R' |) n! k: h. _- a4 l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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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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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0 m  v4 x# d5 u) B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 E, f2 c1 H% Y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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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e8 n+ C7 u( o; l/ I7 c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J1 w8 L) F2 L  D8 {3 J7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8 T, e! G/ [# M2 S6 u3 y. h

    ; J4 ?' h( ^4 D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2 N4 M( J1 u& X( q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3 y$ D% w  o* h8 O( |. K6 m) S9 ?6 w0 F0 e, j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y: f  N7 @% x3 d

    , U; M! ^: \- n% ]3 }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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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b" c. X9 z4 I0 P7 J6 |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0 l1 ]2 a+ q6 ~, e4 P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D# T( M! J9 C4 l# ~

    $ v- h, N3 v2 r5 M+ L& ~2 l; E: l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8 ^4 ^$ \, C* L2 a- S1 _

    " F# h! \( ~8 E3 v7 @$ P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5 T* t8 x" `$ n8 {$ @

    0 }& f2 ]* E4 A& W) }7 C5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5 n8 {6 r! k5 w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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