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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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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q! F8 ]  }3 e  D8 H" y, w' @
- h8 K6 D9 @4 X/ I! l8 L, e6 l- f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a7 p2 X8 T% y2 Y2 K4 {% V
# r$ n# W: I8 t* l' q1 r$ }( u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T1 {) |( j2 [8 K" E3 v7 b1 C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 m  B& `# Q

) Z7 K# u+ o; H  t8 `* o0 c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d  K2 N4 j! ]* o8 h

0 j1 |' T* R" |8 a7 }# ?6 ?9 K% v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d. ?4 d! R' u
# X- \* k7 O1 {/ v- d( M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8 |0 }7 T# n+ ~0 x, t- \8 e+ y/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 i! O1 ~3 k5 L% N" j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V' z$ u8 O8 O1 G
  C% F" H7 K4 f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y2 p- v; @0 b0 L+ s# K
# z: g4 O0 q8 d0 a) `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7 H  j$ v5 G4 \) C! ^1 x3 J" A% X* Z8 T) Q, T3 o, Q3 p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1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95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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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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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21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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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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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23:57
  • 签到天数: 303 天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L8 R! ~$ t$ Y2 h# _2 M( r/ q0 x) t; a, p6 V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2 [; o5 |& \+ Y
    / i4 x' X4 x( q5 S! p, X- o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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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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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Z; J% r( R- I: S- R3 @! g' c/ d7 W, r  ^) k  d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7 R. {2 Y7 S) m1 x# t* I

    ! I! _6 ^4 ?8 B* |# A  c- M"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1 n1 }' O1 t& e0 t
    " [0 C# ?" Z$ Q" Z% ]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R0 c: }( Z, L" a. `1 h$ [( `* z7 d+ A; C; n) \. O* q8 R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P2 Y- K' K7 B; A" z) ^) T) m6 R

    & M; W- W8 b7 ~# g+ d) Z& E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5 C' V+ k# G; ?$ Y8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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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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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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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 D& i; X5 N! T' a' H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j' S- f6 O# @" e# i7 q6 G

    $ t, @+ {/ `# o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9 q3 v. y, t$ a
    9 _+ s3 M- [1 n. P. ^3 j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y/ l1 V" w% q( I1 u+ c$ \
    3 g: B* {# D9 _  c' Y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X5 V9 z5 e* @$ N* q5 x7 R$ P1 Z7 T2 e* s" ~7 `" y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p8 @' @  B, i$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h: B$ j" d& z# x  Y& |9 _
    2 O6 Y4 E  y$ l- k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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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e) ^; Z$ c5 G9 Y# h2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c4 B1 k. G, |
    / q2 k( D( |# |4 J' c, I"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1 m1 v4 f" J/ _) i% q( T: a-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3 I+ b4 G2 U4 z7 s4 T6 j. }9 n6 X

    8 e- O. n- F9 j2 I0 T1 |$ `7 V# ?9 I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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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Z; n3 W. x# N4 \9 k% i3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 ~7 C, O7 S. o) S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9 n6 S; F( s2 O
    6 W: ^, O3 c5 c: U* g& q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O& @7 z( M; D. A9 u) k7 E& d
    6 u5 ?. }; |0 g( 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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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5 e  X0 Y' ]4 F: c0 Q  M6 j2 K: Y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8 l. m1 k* |/ {. W% E4 ?( g. H5 _# C& E4 F- w* K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o. w1 @  \# n“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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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m8 {  V3 L9 y& Q! ]5 E5 F) `: g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6 X: d! {0 P) F# @, v7 v, P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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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1 _, L5 _6 N& d, w# n9 k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m4 h  d) c' y3 l) x+ \* G( m; }

    ) k1 K8 t+ M3 Z,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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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60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C8 w; R$ J5 v$ c) B( d6 N& z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2 D& e5 E) e- K; Q0 y7 C" N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v5 c; l* ?! H
    8 _0 S* H% D1 g8 M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4 ^5 z8 l  L0 O) A- h$ ]7 I
    % |7 D* X8 q# p8 L% Z& p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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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R$ I! g% f' X$ l. M1 l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j% H1 J6 A5 Z+ V0 G3 `  u, _6 N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M# G  k$ y, S; E) {
    & e3 q! U% X9 o9 B% B: B$ U& x6 }% t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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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3 c' ]; R3 d; f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W8 {" W$ _( i+ B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b8 L8 }  c- L; S4 x7 @: d0 G3 u' ^, C! `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0 k1 H1 @- `! i
    $ @$ }& E/ f- @$ P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6 j0 \: q8 T! g

    / |; y; a+ `, F7 }/ g! b* n/ g  Y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7 q! H( k' `) T: c# N
    5 {" O, `# _0 g+ [  P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 O2 X& E* \/ Q
    - \: t5 H( V7 N0 ^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6 ^$ E, {+ n5 K( j/ k7 G) z6 W

    6 I' i: C% n" v6 O2 s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P4 v  [$ \$ y4 d9 c) f, G% k
    " J  [/ d) M) g+ A3 r. y, L& i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 C. ?  z5 f' T  s- p# {; a! i. Q0 u. |- t) L' O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6 K4 b$ I: V1 T0 c& ]3 U" R* W# C+ Z1 h8 t5 m  b4 O%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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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 V; C: S7 L: U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H- q+ |  o! p" z+ _; E% i6 s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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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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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2 X  u  E, |7 f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 r( q! K5 P! A( t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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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2 a6 I, x2 v- @' j  o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2 z3 D$ [* L8 Q9 ~/ u7 c- S2 x* W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4 k6 E2 w6 ?2 a% V
    . x9 O8 F& x+ B, L9 U" `.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8 c0 m9 J  }1 O) X9 N# s, H& z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 m# ~1 M' v% U+ f/ j
    % P5 q' E8 V3 ^1 j/ Y& J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5 K6 ~  n- x! ^" E8 a2 @( h- g, V  P4 T7 E! F3 R* ?& D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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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4 O$ n; L! f3 E' h; S) C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6 F' o! v& v8 g% B  b6 E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n- q9 y9 I$ ~$ m7 k; s' W7 i& g: D" ?7 W2 X! p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d0 A2 z$ N4 T' s2 S0 [* i+ W# I* t5 t+ A8 D, P3 w! _% R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P1 x. f) y7 z8 P4 w* B3 v8 k4 t

    2 l* F3 f, G( s+ v% s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6 I) s3 U) Y1 n. |2 D"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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