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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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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8 W3 n9 v( `! q. z4 Y+ G  t) b! }2 F
: |5 T: k8 s. C& @* b, S# E# p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D, e' Q0 n1 S1 X1 I& A% z0 q8 O  R5 v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7 M7 z9 E5 J0 V/ N1 `) r8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L; r5 r7 f. O- H/ g
8 o& ?' I. v  m6 S) V. I1 Y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o2 ~/ F5 y2 m9 h0 j: n6 B
) t5 l  o: e9 i3 Y( F& d' S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B- M; O9 D7 ?3 |8 {: T

3 ]' V$ I- w( x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c- l& u- y" \; S4 w$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T* T5 @0 x& m2 ]- H! Z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L1 l) c/ |- i8 G; N6 M, I( a
! Q6 I/ V3 K( T* z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  X; ^7 Y2 e2 C$ x* J& k  w, \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I& j! F, `/ x2 T* Z1 q- h* J8 }) N7 e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1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70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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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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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04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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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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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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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6 W9 u. X: |; ]+ R& O' S0 ^0 K
    ( m* @1 B# q8 d: L8 U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v' b8 }4 M$ d  [
    3 v' L1 T$ C" y# n1 i% [1 d* d+ i3 t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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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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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9 d* }5 j  o! H1 ]# E0 `8 F& J6 K% z) t: ]8 R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N' k0 _; l% q; _
    & y- Q! W& q! Z) n& j: U5 b* q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w% t9 \+ R* P$ D! w: i0 p
    , `! W# B0 I- K, O7 b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3 Q; d/ E1 m  g. ~1 Y: j
    5 M3 R6 k" w8 m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6 m7 r9 K  i( G. W. [' [/ K
    0 _4 {3 d: C5 z; j+ _) [  F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K* h+ I% W* ^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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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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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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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1 A4 t4 [( _+ R3 w& Y+ x" p+ O. N  ?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4 \. z2 k6 I# ^
    1 i8 S6 H+ |2 _" Z- V/ o! \; P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4 ^; T% x- L( f; e) ~; E
    ; C$ x9 o# P( l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P5 `, F& U0 E& U
    ( i7 l( r. B+ r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L  Y" s2 f2 y4 y
    3 F0 b% R. Y5 I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b, _& I& {$ j$ Q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0 |0 y: P8 ~) S
    + m  R- A* b7 M' p  ^9 M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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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1 @& y. H' g3 V3 F, d4 |$ Z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_6 o% V5 ~+ k, t: G4 j, |* z! M$ u5 c0 |$ t(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V& ?( }6 A8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i3 P$ W) e( y5 v- {

    2 H0 F: ]# B: M4 R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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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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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r) Q8 h* T( R" q+ f- y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Q5 U& O3 U$ U7 c( Y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2 S3 b% m  E& E
      z1 I% h( z! G- X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1 n  {) N3 ?/ e1 L" U

    ( D3 Q5 P/ a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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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f* A3 O/ D2 F" T* y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y2 z9 m2 ?& h3 |5 E8 Q
    : R" R4 P1 a  ~7 A: j. A0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r4 u. o$ z7 R+ x* X0 n( j! J& p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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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O$ s, c& ^$ E; Z(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p" s# g$ L2 v: ?+ F- V6 r4 p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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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7 L( s8 c( X5 a- m; K) G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C, t& Y1 O0 d% q4 I, y' g: Z2 t4 _, k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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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55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i& L+ g; X/ c  Y0 Y5 k* x& s  r  Q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X1 z, E& |% D8 y) @# L& F; H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c! e9 M) c" K2 ]6 `( r
    / W/ Z. h1 ?- d6 }2 q8 u3 {* J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 ^/ h  m, o9 H! r( x
    2 |6 ^6 E& }4 x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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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N3 V  a: d& A$ z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T3 A; i' p0 ~9 u6 F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O1 X' Z# o% _# H( S$ }) F

    ( p& V" h* C- j# J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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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0 H( G6 _/ g7 S" J( B+ x5 ]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5 u/ n$ q$ r' }7 D2 b2 E  ~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f4 ~: g% V* B4 i  h& i0 ^4 y8 d; z' e0 Q' I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6 {& v) {4 Q* b) ]
    ' `  n5 P0 Z  p+ J; }: j0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 {  q: Y/ g2 k; j) r( r, Z$ M
    4 W) B% h0 W& g2 Z+ k+ O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 i4 L7 I0 |- K' j$ z( h* c& i5 B! }8 o! J1 C! \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4 v4 l" W4 I% H$ R2 K3 \

    1 ]" ]/ }# b# g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 b; J$ _& l5 k# Y+ J! X; A! }+ O6 D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1 S  i) Q# T. r9 F
    % x" _  r+ }  w6 [8 @# C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 C7 k, v+ S7 {! Q, j4 z1 j3 c* T% V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2 Q) D7 T( W; T
    ( K% a0 f! ?( a" S0 R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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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I( ?  h0 T' t$ {* X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6 ~- [8 S( P' x/ f8 b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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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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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7 M7 @* d0 ?, t) z, O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2 U' \, s' K" B  \* z5 G, d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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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H- ^; r1 ~7 e+ D) M6 {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Y$ t; b5 z. ^3 z  T( U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 a  }$ K! ?

    " Q( M. B  C* ?9 S0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P. ^# q: Y) U  b; i" ?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 M- Y. i; D& W9 W9 o* G' V' B2 o& K% A/ I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B+ m( d' u" {

    5 Y9 d/ G/ w: |; D: ]1 _& o( d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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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8 B& l* \3 E* H3 H" w) n! _5 |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Z! U! n, n$ \  u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k/ E" [/ O+ M, B
    8 E0 w% I0 O7 B6 ]( t. i1 ^: u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c6 f. a# X+ d

      |5 R* i& \0 W- I( w3 U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O& B. E, \/ w# |! D/ K) ]
    ! Q4 {; f3 r- S  |) h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 x, D) J4 ^8 h1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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