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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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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1 {. P/ ~- t- ^& O+ D) W5 [) f3 i' J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p0 v! U5 R5 \. {8 w

4 v. V+ L4 y( W' y$ {7 b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5 e% J* ~( s4 Q" F, u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2 }9 ~* v. y2 e
& x1 R2 }) p& {8 O3 u8 c# _;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J" e; t! s- y; r9 Q5 e! A; G* q8 K, M7 N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2 O6 i8 b4 m5 L
. k$ N- q* w, j8 X: w7 M$ Q# b) h- B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M) w& p/ F+ D, B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v5 {% E1 w. i/ ?$ N& w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1 K) A/ p7 \1 E1 n8 p8 W' ~7 D

6 R: N, f4 \, _  V9 c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V3 @& |4 d- P& U/ m7 k5 {* G6 J6 |

) L/ U. e0 w( a8 e, N) a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f+ D- c8 h: a1 j2 b8 l
/ q4 x* o# A9 F* g( f" [" k& ]) K$ d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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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X2 s6 l: T6 a
    $ ~$ N5 L, A# g5 O+ E,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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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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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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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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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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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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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1 X. k1 b/ `4 x
    2 t- n, H* ~' Q+ T: B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2 b" O6 y2 j2 l6 f9 h9 l: w. \
    % a# L4 T1 E# Q. N( a# g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p4 n1 Z) c- y% j) G. k# X0 n
      E6 ~6 y5 A+ S7 R: [. I$ z! P按司法解释$ p3 S7 a, {( S" M7 w
    8 u/ P' W, @8 t0 H9 ?/ Y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l: w' O* t* m4 r, N( Z; |& c) s& `5 p% l0 E2 B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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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11-4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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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o: W0 Y- X1 `6 ~' H' I3 ~/ t% @) u7 [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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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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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10-20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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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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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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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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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C$ D! O1 u8 P! d  r, a  e$ p, p" u9 N
    % u1 y8 t! S! S- x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6 V0 N3 u, W7 ]% m" `' D7 U
    & o% |$ e& R% S) x6 ?' }( i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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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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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q  H* C( p) V6 ?; ]) S8 x$ w

    1 Y  z) x2 P( e0 j: t7 E& ~+ u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F, d( h- b, ?
    6 s8 X$ X3 v6 v5 N9 F+ B"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3 p/ j5 z  o8 a( ]: L

    * q3 m- J- `, p8 s- g6 E7 e- v7 a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9 U' ^% j4 l) t+ |( A. \" S- P* J: s$ v! ?0 L" R. g9 E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9 G2 \1 N1 S1 t. w
    * }" A* F# w9 X3 j" e4 y2 \  w% a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i) M. h  n3 K  H( _$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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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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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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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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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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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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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1 N1 l# c+ _) _% `' l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2 l  x" n- p" o& r, {3 y6 L
    7 r& g+ \- O7 x% V8 y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6 i5 O$ w5 c: ^- y/ D
    8 v2 H& X7 X; `& v0 x" Y" d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3 R7 c8 A: O- K5 L/ [# l2 R5 `( F. m$ g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 m" ^3 Z6 l: U6 ~3 ^
    3 j8 q* X- N" V& P$ p“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8 c$ h5 ]. g8 j+ H% d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D" s  V. g5 ?9 L1 X& Z  T' ~) _
    2 G3 E2 _- W* M$ A;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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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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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 U* y8 N3 u" I9 ~7 I4 B7 t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E* p3 p# D' L$ Y
    0 {- |/ g, M+ e) c/ ]" H& h"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g) H4 x; I4 i+ Q. y7 r! _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d! ]  @/ a1 B

    - F( B8 Q6 \! u4 B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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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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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L0 z) I9 a8 c) m$ j& F5 a+ r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0 \4 ?- g0 \% M) b7 l$ \$ @4 s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h+ M* R7 E3 s/ I/ ~8 r- V
    5 @# _6 B( h" _0 p- Z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D( S* A  ?+ d( U( Y$ K1 Y8 I

    & m1 X5 X% H$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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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l* t* L1 A& C3 h: b  X5 O  }! q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X: }4 t5 E1 @
    1 y6 |( ~8 ?5 ~; e$ `4 m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P3 o, E' m, J& x6 A. F“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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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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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2 B* c8 S: `3 p" p1 ?) J; N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1 E, M5 h1 t* O2 r7 Q“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0 n; ^. s! t  _$ a7 b0 q9 m0 r+ N
    9 |8 A) E; r' P" G. p) b) k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5 `( K6 d4 g# n& d/ y' p; |+ ]5 n8 C* @. M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9 ]) ?4 \( w$ v7 R% G$ q0 i
    : n6 k9 v- f7 L, F* R. S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8 r% X( t5 W, a7 V9 O; w% n) d) Z- O1 W5 {4 l! L; d" D/ Z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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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W: g1 K% `6 z+ h2 B/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4 |# S# O: v, {) ^, e( _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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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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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r* C0 f- ^3 z; x( X7 }1 `9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Z- W& i0 y( n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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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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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1 y0 Z& }  h+ c" Z9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Q- R6 R5 c; f$ p3 _$ B$ t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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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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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e* \- ~1 F% p9 R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U& x! u5 p1 ]& r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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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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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5 ^  c( F4 a. I# O7 L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2 ]. b3 O) _. W& Q+ S" Y0 c4 @, ]1 P& ?: R! O$ M+ a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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