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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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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6 Y, B3 H8 g  A( t7 e+ m

6 [: ~! ?" P# Y+ J* ~% o3 ~5 v) b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D0 k, v" Z7 z. V' V5 \
# X8 e, y6 e- t+ D2 {% R1 U8 Y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j. C( i, e; A8 H0 T% Y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0 B- z- f; x( j: e% d$ z" k

6 v8 i: G& i  C: D& U1 L8 F: N2 J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g! e( o5 K9 L% T4 `8 c1 k$ o

1 g, h% {2 P  ^, s' y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6 i9 B2 h. X0 a  `' C7 A2 C
! e2 i6 L2 n( V2 E8 y6 K4 K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4 b; m2 s$ I; M+ s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D3 A9 @+ ~! f* O- t+ D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3 x2 A$ T# O0 `$ A9 b
& T  h& D, c4 a( U- s* R* Q' z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4 L# A3 x6 p) v8 W" C/ I. N9 {% R0 d* ?
% v6 {( j+ ?1 `3 c6 r- Q' p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0 o4 Q6 N7 `% P) m
  y8 x7 W# p/ M" T1 Y% k3 x( @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1-1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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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O3 y* _5 Z. J
    ( m* o4 k* ?' c-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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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1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95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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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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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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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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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Z% d: W3 m5 q9 X  M8 t7 y

    * T0 I/ D' B( W6 D/ c/ V! E7 t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J! T2 o, F6 h1 r  c
    * E; J0 S: V& g-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C6 P! `7 i3 U/ }. s* g
    , B/ j; m' o8 @9 F9 X4 C# U按司法解释' f* x* N6 q) t* u8 s
      Q+ U# T$ |- A  _, P1 H3 B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1 R2 @0 r3 K$ {: |# k  Q) ?% c0 q3 j
    ( `: o. w+ ]$ u  J0 t* Q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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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03:31
  • 签到天数: 213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0 ~' z+ ~6 |% r6 L- N0 E. z8 ?9 |

    9 f: H* b0 M6 |. `9 T9 h( Z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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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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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6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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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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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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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23:57
  • 签到天数: 303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E9 `8 q8 e! ^! U# v3 r; O

    / t/ Y6 \. b, f1 @$ ]! _) X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8 ~! X7 i( M3 J" ?' y
    9 R4 p4 z; q2 ?% A! j3 ]( t8 D6 u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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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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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O; Q$ l, b# ^2 ]9 J4 T% m+ q0 Z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7 v7 w/ t& K5 i1 S  W3 I- ^. k% l
    + C+ I5 m; C! i; q# Y; O! X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5 \# p( P2 \& D; x( ?, ]

    % [3 J* w4 e- p$ l3 F' @* m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4 k9 `! y/ w+ T0 q; v5 `5 ~

    " M2 ~; W& x4 M, m3 b2 q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M( h# `! U  D
    5 C" X+ J* @! ^*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a* y0 E% @! 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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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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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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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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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b' I' _' }0 @# M+ T* [: y# ?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K2 z- ?* O+ X( @( l9 g
    $ C! }' D( P" g; M9 U  q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k, {' C7 A" T
    / ^+ K6 S* K: X) q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P, z; r! {% v- g; Y, {* O, C, t2 D' U" z2 |7 W6 D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5 D7 i1 \" s8 o+ c

      s6 C0 B& \5 O: ?% H0 F$ g5 \& {9 g$ S“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u% F0 L, o3 X1 v; E; H. X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8 C1 j9 y- r+ W- K

    5 }( {, s" p9 o$ M6 }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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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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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g8 B9 z5 u- K& b3 f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4 z* o# E  r1 v9 o9 k: a8 d7 s* Q
    ) Q: y  G/ {# D, N/ c) {5 s"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H0 Q8 q$ h  T2 d% t& w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I5 `4 K" M) f6 f. P
    7 S: p# e* y; f( ^* f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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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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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R' P3 a& ^7 h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n/ f, p: I1 _7 Q6 q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9 P& {% v! A% t& i) T
    " B/ v' t$ c8 Y% A+ m+ R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I: _' N$ G$ Z* x# c) \) C6 u% d
    & O1 \' P4 {' [+ W8 R. T; N! Z: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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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e. f+ h6 W1 T* O, }5 P8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7 U' T4 o! |2 J0 l& h

    : L2 I& P; q3 {/ \, f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  m% ~, k4 |) ~" {7 o! G“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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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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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j1 b1 _" F9 }: |; B. t- h# ^$ H1 e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7 T% U8 K0 F$ E8 k# ^& w" Z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T9 {! K& B- o- R4 c1 W/ L: N" H3 n8 V9 O! W0 D% B# P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7 w) h1 a* W% ^7 F6 @3 V" ?
    ( @7 Z0 H9 ^' J" ]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L1 K8 W  p; E  k9 m0 [

    6 v8 m* a3 G. Q2 C! q'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6 G4 g! u& P2 s  Y) o( i7 o7 l3 h  O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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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F- N  J0 f& Q1 d9 V0 n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L' @3 D7 `. v$ {4 F! n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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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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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3 o2 g3 _" h( l) }9 v2 v, X$ L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8 ^$ P9 L/ b4 j% [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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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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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9 o" T3 u  n" X$ y! H8 n3 H# w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2 F0 d5 A1 D8 h0 }8 e4 s# S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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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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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4 A: \% X; Q/ Y' M. v: V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5 V; A. r' e6 ^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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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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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0 @1 _* B6 g7 T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 K( M# I8 O
    2 Q% c8 c- n" |' B# k6 g- E5 b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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