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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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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H- g8 [: F7 ?+ [9 {# X
, p# Q& u/ f! N$ ^& b5 |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C% N, g) z* x* \' X+ w4 Q; u3 a
# ]8 w+ g4 ~! X3 Y2 T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x; Z+ ?: X+ y: v8 q* B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u* T+ }( `& a9 B% k6 n" |3 ^, q& k! x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0 U3 h/ |) }; @+ m" Y+ i4 n4 N7 w" @- t; k0 b* J6 h: P+ E; Q( P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N6 k" T2 g# y2 g9 D! `: z

8 ]2 L) D- \! L' d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5 E( v  I8 v9 Q/ b- k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U0 s1 ?1 `5 c3 F2 S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 F0 r) j- z9 j# a
2 b0 t0 |; L8 w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y1 Y! W; e$ `9 g/ V
. F5 \! o, y8 }0 G# c& L+ y/ I6 Y) v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6 {/ E1 ~: V  s5 L  T& V: m: o! [% e& `' e2 N2 t! X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天前
  • 签到天数: 2508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m+ B3 _& l7 E4 G
    / p) H' B& J/ j7 Q; u+ F%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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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504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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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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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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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 X. N, a* L! N, g0 a2 @- n
    0 t! R) k$ W( P! A. J' o9 `+ o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1 r( H" o! u! `# m, A/ i

    / M# x  B! v2 e- Q+ g$ E6 O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6 m) I& ?1 G% _& r
    6 ]% J, ]1 p- W$ w2 |$ t& n按司法解释
    9 J: \% f4 F  R7 m! h4 f/ Y# M( J/ ]- ~$ f# v* b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E; A% u1 t. i$ k* w& e
    - w* b* C8 d; \1 v4 A4 g: G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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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5 天前
  • 签到天数: 217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1 C7 F# y% m+ I$ c
    1 Q) V' v- X! i) ~5 N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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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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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半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45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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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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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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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4 z" g: b' |, B( C. @3 K3 r# v  h8 [. @) C; V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H/ n" x! T0 d$ {
    ) |: i, U/ }" Y- n4 G$ t5 k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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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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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v4 Z8 R/ X" o

    1 _* P) A6 L0 C) d; A"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j! j! }7 @3 U: ], K, A1 `
    # w7 R- j0 e! R8 i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9 w* Z: U5 v3 M9 |' [$ o4 p" S, X# R$ W$ x7 y# z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f/ g) u3 E- n+ S* T
    + S( P  p* z. b" b2 ]+ j1 M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N6 w6 }! q& ^( a1 E0 @  I% V4 ]6 T$ T  S+ M9 J( Z5 j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9 M8 r, S( |, z. b/ r; r- V; o; S3 D% A;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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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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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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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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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 S0 G0 ?. Z8 J( u;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 C# Q' Y3 H% o, T5 J

    5 N, ]7 D9 T/ Q1 a1 W% y+ y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e$ {, ^1 ~; o3 G8 P+ u8 y- n) l7 e. h1 O. u3 R7 g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L/ o/ G, M5 o( ]8 k4 W

    - ~, b" Q* l; F3 i' z" F% Y, B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f  h; U6 W+ x" [' F; F" Q+ c& y' o+ {$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S+ Z/ d( |# C- V1 T2 n. ~1 G- G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8 ^! w' Z* \) C
    , N8 p5 E2 T. S: _' }  _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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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8 [% L9 v* l- B# `) L; u* r% R  t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7 T7 f( @+ E$ K9 }# A

    / D' n; F+ ^6 M- F; Y4 w/ c"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3 s) w/ l3 D0 U( w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a5 I6 r) i: ]- {  O* }% X
    5 ^) ?3 b4 g  e4 ?. D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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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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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I2 h6 x) k2 N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d. r* B0 R- A) X9 z8 e. E/ H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x0 D; J! L7 P6 i5 J5 m7 w- v
    7 a/ I" T1 x% g&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o/ c- q) x0 m- a
    8 z) y- [, d. R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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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i' r, E; |, Q# k2 G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0 ]4 E6 \( h/ b; P7 {6 V/ D, I: J" {# q# J4 c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t! b; M# t1 Q3 e# k6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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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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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7 _& l2 e# P8 M) m1 ?0 a+ o: ~# ?4 M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6 C2 t1 m  w  d7 L; K) j3 e“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2 J# @! S# N4 |! n6 C! O+ P
    & n" q5 B8 g1 W4 j$ D4 g8 d/ c: Q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5 X) Q- J) Y+ O$ a2 h8 c3 ~& x: h/ H: c) s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 `6 I7 F8 B1 [3 d  P- {4 d' \) `/ Q2 l* w4 U7 B" J9 o" m( b) v2 `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Z& }% A0 V* }6 g1 ~2 J

    . c) d; I8 I0 F9 q4 ^+ h  n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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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8 m/ S% E; q/ F4 A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8 c2 e2 `3 W; s* Y3 Z,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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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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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7 V( Y! k/ f! g5 ~& E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U8 {* N4 u; K( r+ a, }9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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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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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b3 ~/ F/ R$ t4 Q- H6 ]! M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E1 B5 `1 \) }+ T4 }+ B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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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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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4 y3 p, o8 e$ e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P8 t# `6 E( x! R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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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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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z7 F/ ^) s/ c1 i0 A+ M+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5 C/ R# ]" E: [

    ! F! w1 U% {8 N2 l-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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