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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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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e& V; `& h$ a7 I! t

5 o6 o2 Q( L  R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Z  Z9 @' N5 v% b' N
$ b- j# v+ i/ H  R& @+ n" y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p  c5 M9 Z9 D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n" k! V, d. |. x1 A) e" q

% S$ c$ C2 Q) x+ V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r) i& q. f* _. H, m9 l  A
1 U" {6 T9 C9 I  K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0 ]9 }. j- h9 U: r7 v3 @" g
5 w9 _' [) Y) f& R" A- j0 L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A: G- f: Z0 b0 G( W5 T, H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p9 I: v# i+ G/ q! v  e+ e% j3 j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O; R4 F8 \# u- z: I3 w0 U) D/ o( O7 o3 _) O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a! [  h4 h! \% C& I7 H; t# N/ ^& t; _; `/ G2 |' F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1 P$ S! T" @8 V7 Y' E8 D, I- K+ t, U3 P9 j# Q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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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 B$ u' U( }& J% j8 b8 b  {" H, d5 g/ C#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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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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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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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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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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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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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e+ Q3 K# Y, V) ~
    ! @# ^) P* b8 J- b- C) X& a- I: f* L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q& Z/ \( x# d0 q

    ! @; L9 T) e8 h& B7 A! d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v  S, }* w: P, D1 L
    4 c( a  x5 R# w2 l4 G1 S6 w
    按司法解释
    1 D* M, Z2 r& i6 B8 G5 P, |8 s/ s9 s/ F$ ^$ Q*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E( X, G+ J/ r- A' W
    / i1 P; Y3 d8 Q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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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11-4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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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v& p) m: h. Z8 I$ v. `9 V0 z) J) c( J9 k' q1 m; A' L$ |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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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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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10-20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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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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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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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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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V( P1 O" o. z' _/ Q/ G

    & G8 p3 D( T8 ~2 m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8 c2 `0 V7 q( `$ L4 J; W; U+ j1 B; a' O( s: ~* N1 W2 ~* G! S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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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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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w' F3 y  k4 G0 a' h

    ' u7 k% S  a& Y#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A3 [6 J6 o! ]4 S7 H6 W* h  i6 m
    1 h: g8 Z1 K( W"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0 g( a9 @1 s/ x( Q- F5 {6 @1 f2 V  \5 v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s6 B, O# y5 p+ |) |3 l& H: G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N! ^- ]( {7 w( O1 ^1 ~7 ^
    $ I# u! H# r% W( p$ |2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n$ T% w0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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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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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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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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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6 J7 i( e1 m- y' _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0 i2 c$ V; m) h) K
    * u' T3 o% C1 T2 |" f3 h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7 Z2 p* @9 T1 t9 K3 ^
    3 ?, h$ j  K9 Q" ?9 j: A/ J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u, n: W7 B% ~
    / F6 T& Y" Y" x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m9 U7 a0 S: A5 o* Q- V
    / a6 e" L4 Y. X6 g3 Z& p( I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0 U9 d, r! w' v6 A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i' F7 ~- l+ k) H* N* b7 j! Q

      Q: C+ q9 [* i6 j. F. i/ k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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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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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i3 _2 `4 K: L0 P. Y1 W; b7 i' E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J( y' K+ r0 t% N0 T" O& j
    1 |8 |2 i5 D7 R"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8 U5 R  S2 D0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2 y0 A  G, v8 Q* u6 m" w8 f3 `; d- s. ?. o$ V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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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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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6 L( h0 v; P' K0 V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6 I. w$ L1 ?. u8 }" J3 F3 l0 A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4 }& S( y# L) J9 L- h% L0 a

    8 |# C( F+ f+ G5 q8 |8 G7 v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o' H% c7 m# x% H( d" J7 a
    % s' N$ Z$ F9 V6 S! ]4 d' D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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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8 j. h7 I0 q' m7 a: {; O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1 g' G9 j1 }9 {- O! P: {! @, B  B5 ~) N3 G  E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C8 {( `) o! H! e! y- [9 ^' Z8 B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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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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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f- |6 \8 C" w5 j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7 g- i! Q6 O& d7 P. H“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2 i5 c6 K' @- c* X
    ) ^: s: D3 z7 P+ Y& }+ o: b# S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q0 J9 P& X. |1 m  C4 N

    3 D  v9 y9 [: K/ N4 c7 {6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L3 l  V/ N6 b5 d! |* V! C6 O

    - l& O3 u0 _, V8 U- x, f6 D9 g5 W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y  i1 y0 y' z  y) q" R  L9 n; r4 u! `8 R4 G! k  f9 w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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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U& z" l: q( ], W5 o) z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2 j6 e' ?% t$ ]6 j1 Z0 r7 b- n4 i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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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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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B, t" \9 J9 i  C7 N0 E8 V5 V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V: R. W* [2 c3 j  @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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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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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 R0 v9 B9 d5 g' i.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s' v; n" d# `& p9 M( l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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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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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6 F$ C9 ^9 {- Q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0 P3 w8 O' u7 ~2 ?$ |5 Q& ]" `* W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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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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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P) u$ |( q0 I3 Z* k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 J$ J) ?: K$ D6 A

    4 ]# F9 f$ u# M; L+ Y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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