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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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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J6 I  z3 x( Q0 J! P* R9 v
6 g* a5 y+ p5 r1 G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0 h3 Z( e+ o8 b; V
5 @0 y; {; v% y+ w* G$ e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J5 C8 A( {) ?8 O) k$ H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8 Y" w# k% ]0 g" I( H

1 f( i0 u# d  P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1 s& e7 I0 e9 j
$ z' J+ F, Z- O0 e( l5 d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o. s$ y0 r. x7 K# Q

% A: B, ]5 o: V, e0 K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z7 I, R; ^# D7 B6 Y' E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8 n' T; j6 H" R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m5 V, b# j0 ]$ C# r  H
# u! R0 m& }* k% H- `4 h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l0 j9 Q& w5 ^4 Q  @, M1 f$ Q3 C: ?6 c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5 c- ?6 _' ]0 R' G; m
* Y& T: [. Q% {4 M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天前
  • 签到天数: 2516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6 v7 \6 n6 e9 T, k% R' V$ D$ L

    3 |1 C5 W" w1 C& x0 @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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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01:35
  • 签到天数: 3535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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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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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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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m1 h' f6 J0 }6 @* W( c" s; X" }" b( l' M; `! M* s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5 G* i5 B% N* I  f) N1 ~" P, D" t
    % n7 N+ S" [6 \( Z. l5 H" N2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5 ?9 @, _, U0 s! v  m3 Y4 z: u3 v0 o5 P

    4 V' r6 P4 [# a( V2 r  C% P' C按司法解释0 N6 V' C7 V. ^( D# u

    8 _* ?! h6 |8 K9 j! r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h& X9 ?# Y9 n8 ?( ~0 t6 a* }; i$ C" p2 l+ G1 k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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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4 天前
  • 签到天数: 2180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v# j  Q+ b9 ~( W* b
    8 Z( |' M( D- L1 h) T. _) c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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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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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89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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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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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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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R" |* C! {. g5 R8 q
    ' W# p4 [4 H5 `7 \; z* n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H0 F+ S# b% @: Y% m. v8 f8 ?7 s# q' V/ L8 r, l# p0 X* d( T* |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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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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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D+ ~4 _4 y5 a9 z# U( w3 D
    . `) ]9 F9 @+ d7 a3 E! y; p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p9 R, }9 c" d% ]4 x
    2 ~3 X0 _7 P7 k2 c, X"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e. Q% F! i$ H1 |1 J
    # U" v5 k2 U+ j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3 v+ _7 l: N/ `: t

    . ?$ o' Y3 x- k* E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j6 f4 x6 L3 l* ~/ i( m: G; g; m: I! |% h; F; z8 t1 H5 P: u: K, W, T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5 L6 D9 p- K: K+ s+ h( E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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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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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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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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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q' k7 N! N  Z6 j( H* J4 S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s; ]3 {5 r1 Q3 N# i1 B

      K6 e7 u4 R0 e1 G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1 k; Y2 F8 l) x; s( A
    9 {7 L. A1 m- `% _" @6 y" E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6 d3 W! Q+ H) F2 A  Q$ W  g5 {) w1 z; E. l1 p9 h0 `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w5 Z/ {: K, @/ F5 Q
    $ j  \) D* T" n1 S. R: S' e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Z* \& o! x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6 E' e) M( n# I. [7 R& x( k

    0 \0 G8 _7 M  m9 w4 s6 n4 i" v/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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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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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k6 ?# {% V+ B: K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a  A, u$ a* t% z" {& [. g! W% b, O$ |$ \' ^' t9 m, J( ?4 y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p) j+ G$ J8 T- ]" X# h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n/ b8 C4 C/ |5 r; v% N5 y+ ?' N
    . v% r+ f8 ~. V"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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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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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8 D" D# F2 I7 _+ Y' ~6 X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s; H$ s3 P+ @1 ?2 C* ])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2 @3 P0 Q4 ?0 f
    7 v- H- r1 ?5 f) Y  j% o  J; o! e; U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S6 H2 ?  Q2 R& v2 \  P! N' @5 N
    & f9 D! P1 G4 K)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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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6 K; C. Z* S2 p! X- B- i+ R- W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8 k3 h# p4 I- T/ z
    " c5 ?% r3 R3 a8 Z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f0 A, t  t( L" s" M“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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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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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r: d& G. U/ V$ n2 B# A0 e0 V( m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r- K/ c& n8 \+ z6 {( X& r2 V/ z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q. p. x& w1 c; \' t8 G% g3 |

    4 z3 h) W# o3 o7 H; R3 f" f, E( l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l! E' v! s& a+ d

    3 l& \0 ]: x$ ^# i0 ^5 P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0 g. `( V$ m& K) L+ d5 Q: [, r. f; h5 X: X( ?3 m: v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3 R( T! r( N% G: b8 F

    4 G- k- _3 K2 p+ S0 Q2 Q3 S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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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2 k6 s. F  U. p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 N1 M, }  h5 @" @$ w6 \, u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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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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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O* q; H* M! o& Q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c. N+ |$ V6 C) U: p0 S$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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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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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5 O$ r2 F, v, i/ a" A# F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s  d- B: m) i* j. ~2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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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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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5 X! p" c& d1 W) n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2 B7 T$ p; ^2 v" X. K9 ~5 L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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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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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T, Z! p  a8 O;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9 p( c6 h& f5 [. A1 n: H
    - h/ H: X7 L: M& @. S, I3 f& d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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