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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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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9 }7 ~: i) Z8 Y6 E! K+ d

# B$ L% W# R* U  T( f) D#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t, Q3 a5 y( K; G* ]5 E# [
# O/ q  ?% d$ h8 c4 P( w  K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 G$ B& i- b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6 l1 }( }0 ~9 w' J

( X2 r0 f& k  U" L7 H, q. H6 s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E3 W& W1 x- t4 h( d9 b+ t2 n$ q) V, z9 ]% i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4 f; g; d5 S8 Q% a0 W
0 @( x- h7 H- _  F& g- K/ s7 z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l3 @; k, j9 S" R' x: P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J; [5 `) }- f$ f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a- L( K2 q$ e% P
. P) X& V6 O, s7 d8 G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e& m9 {2 a; u) b. M

  q* e$ [$ O) p4 I* P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i) H: F, Z* ]& w4 E
% y8 K* w  s% f4 v2 B2 f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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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w& u( o. d9 D. S) ]# p! W
      n' e+ S7 x- v# l  o. u  M%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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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6-9-17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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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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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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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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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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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r& n) g4 q$ N/ ]' k; V' i
    9 b% m( ?' _4 |. \; G+ [! N% e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a8 {; H$ B2 m5 |/ H7 [( G
    3 P7 u# X5 O2 q. {9 ~% k# P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5 c7 v. [3 ~, Y/ M6 k. n
    ; ^1 t$ m9 D  S% t9 y. I) H按司法解释
    % E! T4 a! R- Y- A- Q" ?4 ?
    ! @% r) m" T8 h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8 L; Y! l) P0 @* N) F2 O' g$ J
    , l- f- S( {" [" u. r9 ?. v9 I! [5 P&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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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185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4 \& q' C+ O" _, S( D" U- `1 B  j: L  p4 h! ?7 U$ l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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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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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35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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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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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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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9 u( X: ~8 Q7 I. J$ c6 ^+ U; d$ i  t' j, }' V% Z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8 I- Z: ?  w/ W! R3 w8 b
    ! m! I# G+ g5 T4 E9 Z5 r( z2 s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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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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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y/ u2 ~7 M1 }4 J* b2 B% U, ^
      ]/ K8 g- {% B% s0 B# q, G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X' D9 L# U. w3 t- c& u* {( N. a
    ! h: P; @' S4 y, G7 O* |3 g1 E"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u/ ?/ S2 l9 j% U

    " a& y4 X3 Q  r% [; m6 @* v1 p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1 C7 f, j, [: |6 }% v

    3 ?  u- B; ^3 e" `# A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2 G2 r6 p0 c9 I7 a
    7 V; l( x4 A$ ^3 x' C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A$ C% y/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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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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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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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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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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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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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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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2 b# B, M2 R" m* J* {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7 @0 \0 l3 X3 v) n) }0 q0 G9 g. t  w& {5 A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 `/ a5 y! Y, n' v/ S

    + Y( i2 m* v$ h* t! L* ~5 R7 W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_/ s* T1 G+ I
    4 I' N4 r8 P, |8 l$ }# B% w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b4 V  k: v) Z! Y% w/ j# Z7 H/ \4 ^+ ?& e/ J*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I1 \& l+ C9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P7 `* ]4 i) `% P* q
    0 a- j( @8 @&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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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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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3 y- s5 r! g8 P  ?" L; s5 O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8 {5 b' t/ A. c& P+ z1 p! l

      v* k* ~7 p: e5 Y7 n5 G) W"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 X, ^0 g6 y  A'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c- g/ |7 k* S6 [7 n) ~) F
    8 K' {1 u- S, Q) O7 _3 w$ V0 b% h9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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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x- X; s! f  ~)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r& F4 ~) Z6 [# V$ n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2 \5 a$ T) D/ }) m; y& C! \. \

      V( e3 F  y- _%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S) g+ f: `, `( k/ ?/ h

    : g* Y$ K+ G4 T% |7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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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v: e: [" }- Z% z" E) \0 M1 K& v5 M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1 h9 C- `  |7 _3 V7 _( Y0 `

    # V/ u, t) J# `, u' W7 Q. [% R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6 Y6 r" A2 T* C" C# c2 h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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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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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_# A7 F' g! C! e  S6 c. q/ K) H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 u. S9 d. P6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8 I2 L+ C+ b7 Z- D+ K1 X  [" D4 Y$ G! M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L  \( X4 r0 o. N

    6 v0 p+ ]5 b4 |% a. X: u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A1 e+ {/ q1 L- b- e" u. w/ b" `# }( f# r8 M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3 W2 D! t8 l8 R5 j9 F1 D7 j) b. ]' k7 K0 V; i, q8 e4 d" l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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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J9 Y: P, b9 j) L%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U' ]& T: r' p! ~0 L) s* s, H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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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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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c; `8 |; ?0 r; ^1 N6 a, T9 k& d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M5 P9 Y6 x$ D0 N$ i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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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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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5 z# {: W/ R/ X; z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I$ Q! w/ [% O5 y! K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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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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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A7 o" E6 J# p6 d  B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3 J% E8 ]$ ^4 {5 R/ [; F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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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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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2 p! w0 m7 d/ b' V  s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5 \; P5 Q# W, N+ n& g/ t8 c2 z& l
    . ^' c  M2 J. I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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