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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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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O$ Q9 Q" M/ z+ o, }& l, t; {; T- p
9 U# a) O7 M. L2 i  V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I5 T3 X# h  r
+ y0 p' L. z. x* m; R, E4 Z/ t' w(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1 @/ m( V  ^/ n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e# [4 A) [0 U1 Y! J1 U$ f0 ^

4 j3 @8 G+ M0 Y"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o3 P# O0 ]( i7 i; r0 j+ y

" U1 ?9 s" w5 }1 b0 D% l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8 w/ S: |+ F. I/ o! z$ T: t8 v8 V( f( G1 Q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y9 |3 }, M& }' a3 T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P, I+ ~! U$ f/ n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H& |3 w- X$ E3 j8 m8 A* R
& z' C9 d% s3 a& {2 R3 i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R9 r4 t6 K8 F( H, A/ n# W- m+ y2 l& O! W, k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e! I8 }+ E! H% t$ S  c& w8 n& \8 v! U5 [3 u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半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491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3 W  A; t  g- P* B5 t' ^* `+ f! O; p6 q0 \& 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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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70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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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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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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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m; \' U  ]9 v9 y4 a
    ( ]- \4 S  ~, Q4 M$ ~/ e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b( j& L  g% w! Q0 a2 }
    3 _/ z! @. |9 N  u- z. W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U' L3 m6 y/ ^
    : u5 E8 H3 Q/ L6 {# H: g3 n3 e按司法解释
    " ]  g; i% N0 O9 S' D# f" [
    7 U) x; ^9 i/ c& M" c" A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5 Z" a/ c* d1 C, Y; r( ?: u5 C5 x: ]$ g. N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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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163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i- B: G& q  _1 x
    ! t  P) I  G* u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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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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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3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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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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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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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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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M% [3 p3 u4 X: P. e0 S3 e( `! J' J" y9 }9 t+ F+ Z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r1 m- Q. e) h+ b
    2 i0 T4 n' B9 P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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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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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8 D& z/ T2 T3 ?- B

    8 p+ _2 T/ ]2 M5 A" W' z" S* O: i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8 F. w* t) x8 D/ [" }& L6 t4 C' v  w8 n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1 T  X( F6 \; t+ I& u) P; ^6 ]

    7 B' t/ R' |/ }6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6 [; n) y3 c+ k' Z
    0 h, t$ {6 K9 ]/ F! W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9 s  y* L7 H' d7 [! ^: Z/ {2 m: a- f2 p% \4 k1 f+ f" R2 p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e) R# Q  N$ C1 a# ~% d4 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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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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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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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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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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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5 O0 b" Y( T: P' A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9 i6 S. D- F6 c# O& m) c5 X( h. V0 m$ P7 ^, o2 N* `& I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0 S( K5 Y8 d, {% z8 P

    * G9 E. |8 d5 x: I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5 i7 w3 _! P+ G( [3 O2 q

    - y9 U4 K1 `  N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V6 W& N3 q6 `" m
    * L2 c# y8 S* B2 a“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9 [' }/ Y+ {" J; U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6 p5 Q* p9 ^7 a

      q& Q2 ^*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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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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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8 o! z# q& s' @9 l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4 w8 o" H* s# N, y
    2 ?6 D4 k1 I/ V0 j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4 g$ c, h+ L) n7 O) T7 z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8 Y! X1 n2 H2 K8 w4 k! K" ^

    3 I( u4 a% x" y% V9 C, i% v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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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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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d. O' m5 ]* y) h, g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F" L# e# y5 Q& x7 A; y$ }8 a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8 {% c: _$ b$ E9 o  {/ x' ~9 R1 k1 U7 r& }$ f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_8 _- ?% A& t& d8 g2 V  h8 _8 _7 z. B/ z; g/ m$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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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T* p; n' v( H4 b3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K6 X/ @. `  q% M9 s
      X+ G- t. `1 j* l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K) K/ A: m& \; O" l9 L! `, e6 B; I“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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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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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8 A5 J9 ^$ w3 d" [$ ?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 V$ d5 `, w3 }9 t; B# Z“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L% g7 {7 T  E* B! o
    , E0 G2 ~6 h0 W, N1 c9 ~9 I3 i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1 S6 h; _1 ]; P" H5 G
    6 A3 p$ z: Y. ?: ]/ \2 `5 ]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8 N( C$ [4 {) F" z; T6 ~3 n( Y$ X) e) S
    % S7 {6 A: A! T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1 T9 o# J; T1 o* Z
    0 I; k2 a3 {& T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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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7 a7 G+ o0 X; k3 N: y' K, G# H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v9 X* Q+ i3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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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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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  {' B3 W: j. R2 B9 F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V$ F5 L' W6 {6 _8 S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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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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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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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Q% s: L$ A6 n5 X1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7 \6 }% Z7 D' p: J9 p/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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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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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 n4 H: |  y9 r% Q+ [* c. X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w: E' @% F- U+ f# ]9 _- p8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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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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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n  f1 r8 C2 v5 F  x3 w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v. U9 M5 s& r8 N8 V: J- X: G

    ; n& j. ]! ~$ m" H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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