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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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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t! ^, M" e( u4 M& ~8 D

* k, A* Q+ i( s+ z* i0 a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E" z" i' a1 s  r6 o

2 p/ v0 ?7 O, V3 j' h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8 B4 m& F2 k8 ]. V# n4 P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b3 ?, \# m5 }3 `0 a
$ v4 P- ~) R* o$ G6 C. u; G0 u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d, g4 E. d3 u8 J" }9 d9 Q, K& m# r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v$ f/ ?8 e! ^. Z1 N& d  _2 H9 Z3 Z+ @/ b9 ?/ g+ s, s- z) }0 S; m, X( `; v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k  G( |2 A& A; f2 F2 ~. x9 L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5 t7 G. o/ I7 S  H" C; W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y9 X; t0 J$ ^- q
! L, R6 q8 w$ @) P0 [1 Q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0 U% E9 b& Q& w/ W+ @
8 S$ |$ }0 u8 B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9 ]6 {3 e/ ]1 j, `% |4 O2 a  [4 w7 Q+ b6 E, n+ s8 m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1-1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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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8 F3 l6 m, r% l  A8 N+ D
    - q& K( c1 H9 v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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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96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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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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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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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8 T4 F& k& z( w5 A" s0 E1 N4 `
    + D1 o# i: t; R% i; [' ], Z* T; z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3 _1 `% n( t$ z8 l) E0 ~( r1 a8 _. `$ P" B6 v% L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4 ~8 w: u; m# I1 j5 D+ M
    $ F  S2 O, r& |/ ^
    按司法解释
    ! \4 v* @# W. N4 x# N5 ^" F' B* J# a$ m! A6 G/ Q% d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9 D. ^% I5 V$ Z( s) U

    , c" G  }7 u6 d+ W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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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13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G" G: B. X7 g% ~& l# T. [/ a
    0 [6 Q4 y3 @1 d  q6 n/ R: Q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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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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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22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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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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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303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4 W! D4 s6 q6 i3 ~# \" ~

    , Y, b8 C: ^  J; i5 R0 L$ q( V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4 A0 Q7 p7 N& Z
    ; [( _) m( q* l1 w7 J8 W% T6 u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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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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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H4 e3 x% u( C# ~% ~

    . E' h, _* v( m, F% Q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1 x8 k" @$ o) I+ G& M
    * {2 F; E. t5 Y4 i3 I, B# E"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D8 |4 R6 D  Q* J( S3 T: v) |2 F. h7 Q7 b3 _5 E1 ]0 L7 {; r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y* F. K$ ?7 W; E
    # L" L8 K& h+ _, O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2 h/ g# c: w9 o" C1 r; n5 U8 z# n: C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K$ h4 D& N, |0 H: 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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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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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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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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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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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8 c) W! }! M8 U4 B% O& d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7 H- {' ~) s0 t! F% }/ |3 Y3 s/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a. U0 N  T; V0 K5 v1 d0 U
    ; ^* s* G# t+ \7 j! N0 e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T1 C* M& s0 K2 D+ w+ y! K
    / [. x8 `. k" k6 \, ~8 z6 M) c& n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m6 W- }- G8 \& E9 F  A! Q  E

    7 m7 I. d* [  V8 }3 o9 n* V7 i“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N$ ~4 Z! L0 x5 Y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R' S- h9 M" C

    ; M( U' `4 R% {! f+ v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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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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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4 E. ^7 A! g2 f+ h9 W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k; }& M& A- l
    , L4 r) p+ n, V7 o3 \1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2 G1 `' @  v+ ?4 A/ \" Z(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6 T+ X% r' a3 N9 \$ c& N
    ( k* K* W$ W3 T* H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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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6 d% ^& p8 S9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P8 X8 R( l( y% B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Q1 I' T( C0 g0 A
    ( |! F: _4 J5 n7 g) K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6 s, M5 a" S1 Q

    0 E6 w1 I6 @* d9 S-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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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i, n) ~+ |: i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p+ Q; T! g# R) z" ^
    " V" ~) @) m& j: A. }9 D* O& q9 {8 m7 l& Y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p  W; q" M6 Q6 H# y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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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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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3 [7 G" E+ U# H+ W! c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1 k: Y( w/ o" l%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5 y7 }' K, A3 n! v' ]& M: s

    * Y1 M7 s; q: i5 J6 A+ Z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2 f1 z! D6 h% q# q( B  u, g8 F/ q% z- Z5 n) y# v) z2 f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0 v3 g; g0 n1 V: R! |8 Z: L

    7 H2 s. \  a+ L2 Z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 w# e8 v+ _8 l: |) b* S
    2 g% J' @8 F7 T4 j: l4 m- v; m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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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7 j$ u" h+ V/ u, X% r7 M9 Z$ H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p# M3 H7 U- ~  g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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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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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q' k5 U0 w/ B) S: q" G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c* H+ v5 U" h( L' y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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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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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8 N$ F2 e- y0 N; @6 H% H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W3 h7 c) P( y: c3 Q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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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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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N' w. ~7 ^$ a1 O$ t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Z7 L8 n' G8 s+ l, x) W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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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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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4 x8 @% l, a7 I* e! T4 U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N9 E* C9 ^& L% Q5 h
    1 p# v: V% }$ Y1 h2 o  [# G# i, F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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