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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就是突破一个框框,束缚。框框有大有小。所以有小破小立,也有大破大立。大破之中也可以小范围内随破随立,也可以破而后立。所以破也不是什么全方向的。就看你的框框,束缚这些在哪里。0 Y5 p. V9 ^/ \/ z
8 {. Y. K$ Z5 y. F/ `' X对于中国革命,解放前是很明显的,就是三座大山。到解放后,打败美帝,全社会建立公有制经济,已经处于立的阶段。这时候土共还是有理性的。八大明确指出阶级斗争结束,转为内部矛盾。结果后来开始昏头,革命理想高涨,社会主义建成指日可待一般。同时又错误地以为资本主义要复辟,逐步发展到文革。那么文革的时候到底想破什么?老毛就是不想有任何私有制的土壤存在,要从文化上思想上彻底铲除。这就是自己给自己树一靶子,乱打一气,结果差点把自己打死了。要说去神圣化,最该打破的是对领导人的个人崇拜,结果这点被反复加强了。文革哪里有什么破立。实在要说破立,只能说破坏了正常发展的社会秩序,立了一个惨痛的反面教材。
) ~6 L7 u x7 r7 j( R即使是麦卡锡主义最高潮时期,也没有人认为在书斋里研究资本论,资本主义运行规律的政治经济学家违法。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在美国仍然照常发行。但是美国共产党并不仅是个马克思主义学习小组。间谍问题不是言论,暂且不谈。但是美共还煽动工人对政府对资本主义的仇恨,宣传政府完全受华尔街指挥,应该暴力推翻。宣扬俄国十月革命,认为任何美国对苏联的战争都是不正义的战争。他们还宣传,在战争或经济危机时期,资本主义最薄弱,就是进行暴力革命的最好时机,如果美苏战争爆发的话,工人应该破坏美国的战争机器,最终和苏联一起,推翻美国的资本主义政府。1951年的Denni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认为他们的这些言论不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我的文章里会有详细一点的分析 )。但是后来的Yates v. United States以及 Brandenburg v. Ohio 则认为,对他们的起诉违宪,他们的言论仍然在保护范围之内。你觉得这个标准应该划在什么地方呢? 3 a# b: x* |; S+ q3 D0 @ % l: E1 m1 \/ L'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