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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的几点都对,除死刑外,还有很多其它因素影响杀人率,死刑和杀人率的关系可能是reverse-causality,因此美国没有死刑州的杀人率低于有死刑的州,加拿大杀人率低于美国并不能证明废除死刑会降低杀人率,同样简单的用时间数据将杀人率变化和是否有死刑同样是不可以。但是这篇文章用加拿大做美国的比较对象,用没有死刑的州作有死刑州的比较对象,用Illinois州长George Ryan离任前中止Illinois死刑实行做natural experiment等等就是就是为了解决你提到的这些统计问题。我觉得你读这篇文章之前心里的成见已经比较大,有点对这篇文章统计方法的逻辑视而不见。9 K1 A' }3 D/ ~/ w" Q! m" V
, N$ J8 @/ i, a4 Z6 s假设杀人率m=a*d+b*x+e,d是个dummy variable,如果有死刑d=1,否则d=0,x是其它因素,e是noise。如果不控制x的话,即使我们观测到d和m的关系,比如废除死刑的第一年,杀人率比前一年上升,我们也不清楚到底是废除死刑造成的呢,还是其他因素变化造成的,没法作出结论。就具体这个问题来说,重要的因素比如60年代,70年代,美国加拿大baby boom一代成长为青年,青少年在人口的大大比例加大,我们知道青少年犯罪的比例远大于其他年龄组,这一点就会使犯罪率大大增加,其它的包括60年代美国毒品使用开始泛滥,同样会大大提高犯罪率,因此我们观测到加拿大1963年废除死刑后,杀人率升高并不能得出结论废除死刑提高杀人率,类似的80年代以来美国一些州废除死刑,比如1984年Massachusetts,2004年纽约州等,废除后犯罪率大幅度下降,我们也不清楚到底是废除死刑真的降低犯罪率呢,还是这些其他因素变化比如青年人口比例减少导致犯罪降低。因此我们需要comparison group,比如美国和加拿大来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加拿大经济文化,人口组成等都非常类似,因此这些因素的变化应该也是类似的,是很好的control group。1963年加拿大废除死刑而美国保持不变,我们不应该只是看加拿大在1962到1963年的变化,而是应该看加拿大1962-1963年变化同美国1962-1963年变化的差别,如果这个差别是正的,我们可以比较确信的得出结论,死刑确实减少杀人率,如果差别几乎是0的话,即使死刑的影响真的是正的话,死刑的影响也不会大,同0会很接近。类似的,当各州改变政策,我们用没有改变政策的州作control group,看两者变化的差别。这种方法在统计学上这叫diff-in-diff,是解决endogeneity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在西西河写过文章介绍这种方法,有时间我可能会贴到这里来。如果你看文章的那两张图,以及统计分析结果就会发现死刑对变化的差别没有显著的影响,因此即使真能降低杀人率,效果也很有限,而且数据也不能让我们排除废除死刑会降低杀人率这个假设的可能。 ! e% E/ B9 u8 l7 Z( u* }/ x; C 9 J8 k5 S0 D) D你提到的可能是犯罪率变化影响死刑政策,reverse causality的问题,diff-in-diff能够部分解决,但是总还有疑问。文章用Illinois州长George Ryan在2000至2003年终止死刑作为natural experiment就是用来解决这个问题。George Ryan当时已经被调查腐败(离任后被判刑5年),他知道再次当选无望,因此他的决定并不是出于选民要求废除死刑,相当程度是看到大量的无辜的人被判死刑,良心的驱使,因此比较Illinois前后杀人率的变化可以解决这个reverse causality的问题。分析结果我前面引了,没有任何数据证明Illinois因此杀人率提高,而且有一些证据说明Illinois杀人率反而降低。因此这些以及其他证据加在一起,我的看法是即使死刑能降低杀人率,效果也极有限。 9 V* { x/ m- m; T9 k! p! A6 \$ e0 C. H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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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中 发表于 2013-3-6 14:25 0 S) w0 v9 m) @4 t; O
死刑的废除与否,很久以前上刑法课的时候就有讨论。支持废除死刑的观点有如下,第一,人死不可逆。尤其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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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2 \/ G$ d# s; @: Q, c我觉得你的对于反对死刑的理由谈的不合适:第一关于冤假错案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避免,仅仅因为害怕出现冤假错案就取消死刑有因噎废食之嫌;第二,关于吉林婴儿这个事的例子也不合适,不怕把事弄大的想法于理不合,盗窃罪和杀人罪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来说都是有明显的轻重之分,人命关天和财产可赔还是正常人的理解,对于连这两个常识都分不清的人,你还要担心他们的心理,替他们着想会不会应为惩罚轻而少犯罪犯轻罪,无异于对牛弹琴!所以我觉得死刑不能废除,当然我同意楼主的死刑应该慎重再慎重!还有最近这个流行甚广的激情杀人是个什么东东?我就很纳闷我学刑法的时候怎么从来没听过这个东东,量刑时考虑吗?定性时考虑吗?+ O* m/ C4 o/ C. a; A) ]( \" I
所谓激情杀人无外乎辩护人给委托人找借口而已,不要再讲这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