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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拿刀砍人就一定得蹲监狱?

热度 13已有 708 次阅读2012-10-11 11:55 |个人分类:杂谈|

当晚,冯某和妻子因一些家庭琐事拌嘴,脾气火爆的妻子一时动怒,拿起一把锋利菜刀冲他砍来,他来不及躲闪,肩膀上被妻子狠狠砍了一刀。事后,民警对冯妻进行了法律教育。

拿刀砍人会有什么后果,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显然,不是说打了别人一巴掌就得受刑罚,虽然那也算故意伤害。那么刑法入罪的条件是什么?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是轻伤鉴定依据。http://baike.baidu.com/view/438648.htm。里面内容非常详尽,其中和这个案件有关的应该是如下一条: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那个缝了23针的,伤口到10厘米了吗?不好说。也可能到,也可能没到,但即使到了也基本上是刚刚到,我看包括警察的各方都没有意愿去量一下。

按法律来说,检察院提起公诉需要公安机关侦查,警察在现场,判断够不上轻伤,就更谈不上提交检察院了。

当然不是说警察不管就没辙了,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证据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显然这个丈夫没有去告。


但不满足刑法条件,不是应该给予治安处罚吗?


来看看治安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根据这两条规定,基本上亲戚朋友之间的这种纠纷,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就不会被处罚了。


所以只要丈夫不追究,民警教育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此,法律是有细致而明确的规定的,和中国的传统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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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5 个评论)

回复 包子 2012-10-11 14:59
23针,如果平均按1公分2针还真差不离,不过缝针不是说表皮医一缝上就没事了,那是衣服。如果肌肉,血管,肌腱受损,要分层缝合的,关键是看砍了多深。

刀伤 大约分刺、砍、划三种,划的话基本不用缝针,刺的话伤口和刀的宽度相关,砍的话伤口一般和被砍部位和力度相关。肩膀部位,狠狠一刀,大家琢磨一下吧。
回复 njyd 2012-10-11 20:27
这可以归入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是自诉案件,不告不理。
好象只限于家庭成员,轻伤及以下。
回复 肥狐 2012-10-11 21:53
砍人是个艺术啊
回复 就爱抬杠 2012-10-12 05:22
njyd: 这可以归入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是自诉案件,不告不理。
好象只限于家庭成员,轻伤及以下。
这个大概不算虐待。虐待是指长期的伤害,最后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特点一定是长期的累加效应。
回复 njyd 2012-10-12 23:18
那就是:天上下雨地下流,小夫妻吵架不记仇。白天吃的一锅饭,晚上睡的一个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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