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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救人反被诬的法律对策——也谈小悦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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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10-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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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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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9:41: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ealangel 于 2011-10-19 20:28 编辑

    佛山小女孩路人冷漠反应再次被提上了头条高度,也许大家没有注意,就在这件事件的当天(±1天),武汉一中学生救助一被撞倒妇女,妇女在警察未来时满口谢谢,等警察一来就变成了他撞的。让见义勇为者如何去想?

    佛山小女孩被拾荒阿姨救起,和同事聊天达成共识,也正是因为拾荒阿姨的身份,属于最底层的人,才能不考虑任何代价来救助。

    随着媒体关注,今天看新闻,北大校长出撑腰体,广东再次展开打击见死不救和鼓励建议勇为,目标都是我们这些路人这种传统的方式效果如何?如果有用,也不用多次倡议了。而且大家再次把彭宇案作为案例提了出来,确实,见义勇为的代价有时太大了,不能不让我们这些路人来靠视而不见保护自己。

    在这里我有个反向思考,能不能通过法律增加条目来增大诬告人的成本来避免诬告的事情发生呢?

    我的想法是:在类似彭宇案之类的法律,增加一条反向条目,被救助者告施救者时,必须控方举证,而且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施救者肇事造成被救助者伤害的情况下,追究被救助者及控方的勒索罪,并根据勒索金额处以2倍以上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用于补充见义勇为基金,和对施救者经济补偿。这样,诬告者在诬告前,也要掂量一下自己说话的后果,而不是最多要不到钱。诬告的情况应该也会小很多了。在取证方面,施救者所有录音等证据不需进行告知即可作为有效证据,也可让施救者方便取证,而且被救者也无法确认施救者是否录音,在说谎时也会小心很多。

    针对现在法律保护犯罪者,盗窃、抢夺等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的情况,希望国家在立法加大惩处力度,针对持械盗窃等情况,向上靠为持械抢劫,或降低防卫过当处罚,针对惯偷等设立盗窃(抢夺)犯罪积累处罚机制。同时希望工安部门再开展严打活动,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设置青少年犯罪专项法律,避免青少年犯罪,提高社会治安满意度。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11-10-19 20:24:42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很难找证据的。

    中国已经不仅仅是道德沦丧的问题了,而是良心也沦丧了。。。

    点评

    这即是一个法官 降低全民族道德的体现 所谓墓碑式的判决  发表于 2011-10-26 11:29
    这个说法打击面太大。说一部分人道德沦丧、良心沦丧比较妥帖。好人还是大多数。  发表于 2011-10-21 20:29
    一般的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这几起案件中。。。,还有案外的因素吧  发表于 2011-10-19 22:25
    好像我国的法律本来就是控方举证的。  发表于 2011-10-19 21:26
    真的撞了一般是有痕迹的,举证相对容易,还有要对肇事逃逸加大处罚。无控方举证也可,我目的主要是反向追究的震慑性,希望ZF专家们拿出好办法吧  发表于 2011-10-19 21:21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9-4-3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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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板凳
    发表于 2011-10-19 22:24:03 | 只看该作者
    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一出来, 我想,完蛋了.

    当双方都举不出能够证明是对方或不是对方造成的时候,法官判决此案的内心道德和逻辑竟然是:如果不是你撞的,凭什么你会去救。

    可怕吧,之后天津又来了个道理相同的案件。

    今天中午十一个同事一起吃饭,说到佛山这个事,大多数人说:如果当天我开车路过,我也不敢去救。如果不是开车,我会打电话给110。

    点评

    法官判决此案的内心道德和逻辑竟然是:如果不是你撞的,凭什么你会去救。' S7 z6 h1 @6 S5 U% P T& O这是最可怕的地方。  发表于 2011-10-23 09:58
    是啊,彭宇案副作用不是一般的大,而且绝对名垂共和国法律史和社会风气史  发表于 2011-10-19 22:32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1-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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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地板
    发表于 2011-10-19 22:44: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草纹 于 2011-10-19 22:45 编辑

    如果在大众中寻求自愿者提起公诉,要求老太太家赔偿因此案对社会道德恶劣影响,而使自己遭受的精神痛苦,例如每人赔偿5元。不知国内法律是否有可能?

    在日本是可以这样子的,为个正义的结果。而且我们很多人确实由此受到了精神伤害。

    点评

    国内没有这样的法律。  发表于 2011-10-19 22:52
    国内,还是要自上而下才能办的顺利,ZF的反应总是要慢好几拍。我也是瞎出馊主意,执行还是靠法官们。碰上南京那个法官,就只能眼泪哗哗了。  发表于 2011-10-19 22:50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9-4-30 09:06
  • 签到天数: 1155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1-10-19 22:53:38 | 只看该作者
    法官的思维也不过是社会现状的体现。

    这才是可怕之处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1-10-20 00:37:11 | 只看该作者
    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如果肇事者主动救人,抵赖肇事事实呢?

    这说到底是举证的问题。在双方都没有旁证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判决?按照无罪推断,还是按照有罪推断?这才是关键。不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无解的。

    点评

    还有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了,我的想法是提高对抵赖肇事事实和诬告的判罚力度,加大犯罪者的成本,提高法律的震慑作用来避免犯罪。  发表于 2011-10-20 12:21
    好像以前看过国家司法改革就是由辩方默认有罪,改为辩方默认无罪进行推断,当年还得到司法界和社会一致的肯定  发表于 2011-10-20 12:09
  • TA的每日心情

    2017-9-30 14:50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元婴

    7#
    发表于 2011-10-20 07:47: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杨 于 2011-10-20 09:12 编辑

    偶父亲被车撞过  司机说我父亲自己摔倒 围观人也说我父亲自己摔倒 ?
    不过还好 所有的物证 都准确无误的说明偶父亲被撞  还好偶父亲神智、言辞非常清晰 不然真tmd悲剧了
    事故处理时司机还找来一证人  结果让偶父亲的笔录轰成渣

    点评

    对做伪证的没有有效严厉的惩罚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对真正受害者的极大伤害。  发表于 2011-10-21 20:33
    应该追诉肇事司机肇事逃逸(否认自己撞人)和伪证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表于 2011-10-20 12:19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1-10-20 09:01:59 | 只看该作者
    几年过去了,当政者连个屁都没放,媒体和群众呼吁了那么久,没用的,最好全世界都知道了,外国政客指责中国人没有道德了,我党就开始照顾面子问题了,你们百姓滚一边去。

    具体你这建议呢,关键在于平衡双方。

    首先如果真是肇事者搀扶,原告第一反应是找目击者对不?

    如果搀扶者并非肇事者,在目前来讲目击者也很重要。

    这就是第一点,需要通过法例,驱使目击者有义务对事故提供证词,这件事也说明中国到处都是录像,别想赖账,赖账也先进警察局去做记录,当时你丫在哪,提供假证可是要担当法律责任的。很多人就为这个麻烦不做目击者。

    如果原告能够取证,这才能进入法律程序,这就没有所谓如果诬告之类的假设难题了。如果象最近发生的几次明确有视频记录有证人证明的诬告,那么被告可以用诬告罪进行反诉讼,根本无须新立法。

    关键在于执行。中国现在是诬告者大行其道,甚至当做假证如家常便饭,而警方和法庭居然毫无作为,立再多的法都没用。

    点评

    关键在于执行!  发表于 2011-10-20 09:10
  • TA的每日心情

    2016-9-18 00:11
  • 签到天数: 285 天

    [LV.8]合体

    9#
    发表于 2011-10-20 10:23:46 | 只看该作者
    梦晓半生 发表于 2011-10-20 09:01
    几年过去了,当政者连个屁都没放,媒体和群众呼吁了那么久,没用的,最好全世界都知道了,外国政客指责中国 ...

    其实有的事也未必就一定是诬告,关键还是在于没有证据和证人,或者有目击者因为怕麻烦之类不出头。
    还有,如果有一个目击者跳出来做证是司机撞的,但司机的同行者(假设有这么个人)说不是司机撞的。这种情况又怎么办?该信谁的?如果没有录像的话。

    中国如果到处都是录像就好了,就没这些事了,可现在出事的全是没有录像的!

    点评

    国内录像头不少,但不可能面面俱到。  发表于 2011-10-21 20:36
    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还要整顿吏治啊!  发表于 2011-10-20 12:11
    +1,一有录像诬告者就萎了。不过为什么不追究诬告者的责任呢,总是和稀泥。  发表于 2011-10-20 10:39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1-10-20 10:39:57 | 只看该作者
    彭宇案的时候,可能正不是太爱上网的时期,当年案子有没黑幕啊? 莫名其妙的判决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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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8-2-7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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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筑基

    11#
    发表于 2011-10-20 10:53:02 | 只看该作者
    潜恒 发表于 2011-10-20 10:39
    彭宇案的时候,可能正不是太爱上网的时期,当年案子有没黑幕啊? 莫名其妙的判决嘛? ...

    好像有,那个徐老太的儿子是公安系统的。
    现在那个法官被发配到街道搞法援了,就算这样也不能弥补这一纸判决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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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7-10-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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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12#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12:17: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ealangel 于 2011-10-20 13:34 编辑
    梦晓半生 发表于 2011-10-20 09:01
    几年过去了,当政者连个屁都没放,媒体和群众呼吁了那么久,没用的,最好全世界都知道了,外国政客指责中国 ...


    看了大家的观点,在这里把我那个修改这样如何?

    针对这种案子,对于诬告,反向诉讼由被诬告方起诉改为公诉,并追究刑事责任,判罚从严;
    针对肇事者冒充帮扶者试图逃脱责任的,也由公诉按照肇事逃逸判处。
    对于证据不足等情况,我也提不出庭外和解和撤诉之外更好的解决办法,看大家高见了。


    我这个帖子的想法是,加大对说谎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说谎者的成本,使其看到后果不敢投机,从而达到目的。

    说到底,再好的制度,也看执行,不过今天的新闻看来,貌似高层准备行动了。头条好几条zf方面动作的新闻呢。

    点评

    证据不足时,应该做无罪推断。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才能判罪。  发表于 2011-10-20 21:53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1-10-20 13:22:52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在谈

    碰巧我们办公室今天也在谈,老Q说:都是当初南京的法官把事情搞坏了!
    我:哪个南京的法官?
    Q:就是彭宇案的法官。没撞人也要赔4万,以后还有谁去扶?

    就我的一点点法律知识,彭宇案的判决还是有一定依据的。在彭宇案上,由于媒体的介入,显得问题很大,而同样的原则在另一个案子则可能为实现公平作出贡献。既然成为法律或法律解释,就是有相当道理的,这我相信。

    问题可能不在这里,而在于另一个方面:对诬陷者的追究不力。这是司法系统的问题。

    现行刑法还是比较好的了,不能轻改。而如果执法不力,怎么改也没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29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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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分神

    14#
    发表于 2011-10-20 15:16:15 | 只看该作者
    从司机的角度来说,目前自证的方法最好是安装行车记录仪。很被动的办法,但也是很直接的方法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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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1-10-21 10:04: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宁娜 于 2011-10-24 13:21 编辑
    潜恒 发表于 2011-10-20 10:39
    彭宇案的时候,可能正不是太爱上网的时期,当年案子有没黑幕啊? 莫名其妙的判决嘛? ...


    那彭宇可不是做好事被冤枉的“过路人”。因下车乱挤,一股冲力将徐老太冲倒在地,彭宇也失去平衡撞到徐。彭宇开始说是后面人推他的,不是故意的,闹到后来不知怎地灵机一动,变成做好事受冤枉。旁边还有个好像是姓陈(?)的小青年跟着起哄,声称自己是彭见义勇为被冤枉的目击者,后来让“目击者”上法庭作证,那位一看玩大发了,赶紧溜了。

    法院的判决我觉得基本合理。彭宇肯定不是无辜的“雷锋”;重罚也不妥,毕竟不是故意的。所以赔偿了一部分医药费就结案了。这个案子中,表现最差劲的就是传媒,热爱负面新闻,唯恐天下不乱。鼓噪中,彭成了英雄,徐老太和法院成了人人喊打的坏蛋。 不知彭宇被受媒体误导、不明真相的人当面称英雄时,脸是否会红?

    点评

    彭宇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去向不明。其律师和他还有联系。 徐寿兰从原住址搬走,去向不明。  发表于 2011-10-27 04:17
    这种事本来可以和解的,这明显不是彭宇的过错。 闹得这一步,徐老太的功劳太大。。。说实话,挺鄙视这老太婆的  发表于 2011-10-25 11:01
    徐老太的儿子是派出所所长, 所以她就会诬陷雷锋?是这逻辑吗?  发表于 2011-10-24 13:11
    兄弟在现场吗?这么活灵活现。别忘了,徐老太的儿子是派出所所长,事后也被牵连,处境不比那个调到街道办的法官强。  发表于 2011-10-24 12:07
    合理是指什么?理在哪里?  发表于 2011-10-22 20:2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2 00:0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炼气

    16#
    发表于 2011-10-21 11:54: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乡间小径 于 2011-10-21 11:58 编辑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1 10:04
    那彭宇可不是做好事被冤枉的“过路人”,而是紧随徐老太下车的乘客!他们坐的是同一辆车。因下车乱挤,一 ...


    不知你的说法来源于何处。貌似事情原委并不是这样的。
    http://news.sina.com.cn/c/2008-04-03/105815284943.shtml
    徐老太不是下车,而是在地上拎着保温瓶跑着去赶另一趟车,彭宇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上下车,有可能发生冲撞,也有可能是徐老太自己绊倒的。彭宇负责地将徐老太送到医院并垫付了费用。从这一点上,我觉得彭宇的人品应该是说得过去的。目击者陈二春当时打手机联系了徐老太的儿子,后来也没有溜了,而是出庭作证。可是徐老太坚决否认陈二春当时在场,但通话记录表明陈二春身份没有疑问。人证应该是强有力的证据,但法庭没有采纳。如果这是事实的话,徐老太的话的可信度应该打上很大的问号了。
    之所以反响那么大,还在于关键证据派出所彭宇和徐老太两份笔录的意外丢失,以及第三次出庭派出所提供的手机拍的所谓证据,刚开始派出所长称是他手机拍的,但后来EXIF信息显示是徐老太儿子的手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而徐老太儿子是他们一个系统的。这里面,有没有猫腻?法官的判词,给出的理由非常牵强。那样的推断判决,让人心寒。
    基于这些,俺觉得法院的判决非常不合理。

    点评

    陈二春用南京话讲就是个“甩子”(二五)。他是起了争端才入场的路人,没有看见徐老太是怎样倒地的。他绝对没有资格做证人。纯属起哄的。  发表于 2011-10-24 13:25
    我也觉得这个更合理一些  发表于 2011-10-22 12:03
  • TA的每日心情

    2019-3-13 15:27
  • 签到天数: 106 天

    [LV.6]出窍

    17#
    发表于 2011-10-21 12:06:39 | 只看该作者
    聚藏 发表于 2011-10-20 15:16
    从司机的角度来说,目前自证的方法最好是安装行车记录仪。很被动的办法,但也是很直接的方法 ...

    看完大家的回复,总结发挥一下:

    在双方都无法有效举证的情况下,我倒是倾向于引入陪审团制度。

    虽然陪审团制度不见得做到绝对正确公平(比如肖申克的救赎),但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比如,彭宇案,在当时的舆情下,相信多数陪审团员不会投出不利于彭宇的票。

    甚至,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检法机关,在自身没有充分证据和手段证明谁有罪的前提下,是不是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呢?仲裁者不能做出仲裁,难道不是一种无能或失职?这个说法确实过激和偏颇,但我希望能象草纹提出的那样,有一个公共基金,用于支付那些无法定责的赔偿。

    14#聚藏提出的技术流解决方案,也是不错的设想。
    从司机的角度来说,目前自证的方法最好是安装行车记录仪。很被动的办法,但也是很直接的方法


    窃以为可行的途径是车厂把四周影像记录作为选配件。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2 00:0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炼气

    18#
    发表于 2011-10-21 12:12:3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本来就是谁控告谁举证。法律应该增加的是,对于证实控方诬陷救助者的情况,应该处以勒索金额五到十倍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做伪证的,从严惩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10 00:00
  • 签到天数: 358 天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1-10-21 15:48:34 | 只看该作者
    乡间小径 发表于 2011-10-21 11:54
    不知你的说法来源于何处。貌似事情原委并不是这样的。
    http://news.sina.com.cn/c/2008-04-03/1058152849 ...

    谢谢!您这个解释更合情合理,切合国情,令人信服。那两份笔录“意外”遗失?哼哼,故意灭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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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9-9-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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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渡劫

    20#
    发表于 2011-10-21 17:53:04 | 只看该作者
    这些事情,估计都是要在沉默中爆发的。没有一次轰轰烈烈的价值观重塑运动,我们估计都不会有实质的改变。国人的属性就是不见棺材不落泪,不到黄河不死心。

    点评

    没有用  发表于 2011-10-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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