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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招远案,看到的比较靠谱的辟谣及分析!

热度 28已有 2330 次阅读2014-5-31 00:17 | 招远

刚看到成奎花贴在了记录里,记录里显示不了图片,转到这儿来!
@成奎花

这应该是警务人员或法律人士写的,里面讲解了一些法律常识,很详细!
大家应该对各种势力的用心保持高度警惕。
 
@北京阿新,因很多东西不懂,前面记录里发东西带了点情绪,望包涵!
 
愿受害者安息!
那些畜生必须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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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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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6 个评论)

回复 最后陈述 2014-5-31 15:45
Erastus: 呃,这么说吧,对比一下公安部的通报就明白了,
公安部的通报是非常明确的,
而最新的当地警方的通报我也贴出来了,依然让人不满。

其实就是几个词,但是受众的 ...
与其说受众的体会不一样,不如说不符合受众的心理预期。再强调一遍,公安部门通报信息与普通人发表言论是不一样的,应该以经过侦查确定的事实为准,反应也当然不会那么直接。关于本案我觉得警方作出的反应无可指摘。
回复 Erastus 2014-5-31 15:59
最后陈述: 与其说受众的体会不一样,不如说不符合受众的心理预期。再强调一遍,公安部门通报信息与普通人发表言论是不一样的,应该以经过侦查确定的事实为准,反应也当然不 ...
就我个人而言,我的质疑点就两个:
一个就是残忍殴打,残忍这两个字,加上与不加上,在此案的通报中存在原则问题吗?如果存在,为什么不加上?
二就是送医过程,受害者的生命体征,是直接鉴定为死亡,或者是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抢救无效?这些事实应该是非常清楚地,而且是早有定论的。那么当地警方的通报是否有模糊化的嫌疑?虽然很多人都说这个对量刑不重要,既然都不重要了,为啥这样处理?

我可以理解通报与普通人发言不一样,但公安部的通报和当地警方的通报都存在不一样我比较难理解。
回复 最后陈述 2014-5-31 17:00
Erastus: 就我个人而言,我的质疑点就两个:
一个就是残忍殴打,残忍这两个字,加上与不加上,在此案的通报中存在原则问题吗?如果存在,为什么不加上?
二就是送医过程, ...
请注意案发时间和第一次发布信息的时间。案发28日21时,第一次通报是次日10时,不可谓不及时;但正因为时间短,固定的案情肯定也只是初步的。31日第二次公布信息,具体了案件事实,具体了据以刑事拘留的罪名。两次公布的信息内容是相互衔接的,是符合逻辑的。
至于送医过程,虽然我对刑事审讯工作不了解,但我相信在刑事卷宗里面是必须要全程体现的,但有必要发布信息公布吗?如果有必要的话,那么及时发布的信息究竟要详细到什么程度呢?这种公开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呢?在案发视频已经上网、大家都直观的看到了案发过程的情况下,了解这些细节的意义是什么呢?对警方模糊化的怀疑根据又是什么?
至于公安部和当地警方的通报,都是就本案作出的吗?对案件事实的表述有矛盾吗?每件案子不一样,发布公报的时间处于案件侦查的哪个阶段不一样,发布公告的机关不一样,我们用什么标准去判断这些不一样是不合理的呢?
事实都是干巴巴的,尤其是官样文章,更忌使用情绪性的措辞,所以我很不理解你和青石朋友为什么对通报用的词语这么纠结。我们还应当清楚一点,公安部门的职责仅限于案件的侦查,后面还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法院的依法裁判,那才是最后定性的阶段。这些执法、司法行为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这个过程还要受辩护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与我们的主观感受是有可能存在偏差的。所以说,现在对警方的这些指责,我认为是一种求全责备的行为。
回复 Erastus 2014-5-31 17:22
最后陈述: 请注意案发时间和第一次发布信息的时间。案发28日21时,第一次通报是次日10时,不可谓不及时;但正因为时间短,固定的案情肯定也只是初步的。31日第二次公布信息 ...
我不太习惯长篇大论,说实话,相关的知识我也比较匮乏。
我的质疑点就那两点,
你的这些话好像绕的有点远了…
当地警方的通报的确是描述了基本事件,却没有真正体现出事件的恶劣程度,而恰恰是这个,现在被放大了。
回复 最后陈述 2014-5-31 19:08
Erastus: 我不太习惯长篇大论,说实话,相关的知识我也比较匮乏。
我的质疑点就那两点,
你的这些话好像绕的有点远了…
当地警方的通报的确是描述了基本事件,却没有真正 ...
只能说,通报不是新闻报道。侦查只是本案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全部,所以侦查阶段不可能对案件就有一个定性的结论。
至少从爱坛来看,案件本身又一次不是重点了,重点是警方的一行一动。
呵呵。
回复 Erastus 2014-5-31 19:32
最后陈述: 只能说,通报不是新闻报道。侦查只是本案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全部,所以侦查阶段不可能对案件就有一个定性的结论。
至少从爱坛来看,案件本身又一次不是重点了, ...
这种话,与讨论无益。

如果非要套帽子,我无话可说,呵呵;
案件不可定性,这儿的讨论和人反倒可以定性了。

不过还好很大部分人都对案件的性质有一定认识,公安部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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