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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美国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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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9-21 03: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tanis 发表于 2017-9-20 12:35
然而可以因为这三句话中的任何一句丢工作的对吧?

可以因为几乎任何原因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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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9-21 04: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ynthia 于 2017-9-20 14:05 编辑

#2不伴随动作的话,几乎没有可能触犯刑法,但(考虑场合、对象及同时的其它言词内容的情况下)被对方起诉IIED的可能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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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9-21 04: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fighting words的解释有误,fighting words是可以被法律处罚的言论,不过单这句话被认定为fighting words的可能几乎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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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9-21 04: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3的关键不在于场合,也不在于听者的反应,而是在于说话时的mens rea,如果确实是认真的提出这个要求,那么妥妥的solicitation of mu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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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9-21 04: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ynthia 于 2017-9-20 14:50 编辑
Dracula 发表于 2017-9-20 14:45
我觉得普通情况比如网上的言论,能证明言论的intent达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标准会非常困难。还是 ...


在网上ranting一般不会说出#3那么明确的言论吧,尤其是用了命令式,还有个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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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9-21 05: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Dracula 发表于 2017-9-20 15:03
或者象Trump在集会上号召hack希拉里的电子邮件账户。这也是在煽动号召非法行为,而且很有可能是他真的是 ...

他的原话是“I will tell you this, Russia: If you’re listening, I hope you’re able to find the 30,000 emails that are missing, I think you will probably be rewarded mightily by our press.”这个是可以有别的解释的,未必要解释为明确地要求别人hack其账户,而上面的例子实在是再明确不过了。

另外,牵涉到public figure和public concern的时候,涉及到第一修正案的程度就会提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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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9-21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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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9-21 10: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Dracula 发表于 2017-9-20 15:44
我觉得还是要看场合吧。一句话是不是命令在于你听众可能的反应会是什么,会不会听你的。比如还是Trump, ...

这个我有不同意见。场合、听众等等是用来确定说话的人的意向的证据,而不是本质问题,意向才是本质。举个例子:如果说话人对他认为是杀手而实际是警察的人说:“给你一百万,明天去某地杀某人”,就没有罪了吗?虽然警察肯定不会去照做?您举的例子里,我认为那个支持者意向很明确了,起诉solicitation for battery没有什么问题,不过一般prosecution discretion会倾向于不起诉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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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9-21 10: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hotwing 发表于 2017-9-20 20:31
第一句话,如果对其他人种,如黑人说会不会触犯法律呢?

同样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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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9-21 10: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ynthia 于 2017-9-20 20:52 编辑
Dracula 发表于 2017-9-20 16:39
如果私人企业的话dynthia说的对,是可以因为几乎任何原因丢工作。比如你私下和同事聊天的时候说老板的坏 ...


补充两个很有意思的实际案例(都是私人企业):

一、雇主交通违章,被下属的丈夫(警察)开罚单,因而解雇下属 —— 合法
二、雇员在社交网络上就工作发牢骚并用脏话辱骂上级,因而被解雇 ——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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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9-21 21: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Dracula 发表于 2017-9-20 21:23
我不是那么确定。Brandenburg的标准是

这里的是否likely其实不是一个宪法问题,而是一个mens rea的证据问题,类似于Elonis案的最终结论。Solicitation类的案件如果成功定罪,基本不会有第一修正案的问题:

Many long established criminal proscriptions—such as laws against conspiracy, incitement, and solicitation—criminalize speech (commercial or not) that is intended to induce or commence illegal activities. See, e.g., ALI, Model Penal Code §5.02(1) (1985) (solicitation to commit a crime);. . .


U.S. v. Williams, 553 U.S. 285, 29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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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7-9-21 21: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Dracula 发表于 2017-9-20 21:34
第二个例子居然是不合法啊,能讲一下当时判决的理由吗?

理由是综合所有背景情况与上下文考虑,这可以理解为就工作环境发表意见并号召工友协同行动以改善工作环境。这个是奥巴马时代行政法官的判决,现在如果再有同样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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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7-9-22 00: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龙血树 发表于 2017-9-20 21:43
这些问题, 看你关怀的对象是什么。不是美国现行的就都是真理, 就一定要全部维护,那么美国还能够进步吗 ...

这里的问题实际上是这样的:言论之所以为言论,就是因为它是会造成后果的,即每一个听到这个言论的人会因此而得到一定的收益或损失(可以把损失称为“负收益”)。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认为言论会对整个世界/社会带来一定的收益(正或负),从而希望根据这种收益来为发表言论制定一个“价格”(正或负,而且不一定是金钱性质的,比如立法禁止发表某种言论就是为它制定一个刑罚形式的价格)。和别的商品一样,这个价格可以由言论的“市场”来形成(比如听众抵制发言人使之遭受经济损失,或支持发言人而使之得到回报),也可以接受政府的管制(比如立法禁止某种言论),一般是两者结合。

美国的体系,是尽量减少政府对发表言论的价格的管制,也即尽量扩大言论“市场”对言论的定价权。这样的结果,就和别的缺乏管制的市场一样,可能出现market inefficiency甚至是manipulation。于是,对于单个的市场参与者来说,他常常就会觉得缺乏管制的言论市场不efficient,要么被他认为有market power的发言人(财团、共济会、主流媒体、……)控制,要么被他认为有monopsony power的听众(民粹、某些种族的团体、……)控制,从而希望加大政府管制。

但加大到什么程度才是最优的呢?至少应该说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吧。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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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 5
  发表于 2017-9-22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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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7-9-22 09: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Dracula 发表于 2017-9-21 18:00
我在网上看了篇文章,关于speech和crime的区别。

http://scholarship.law.marquette.edu/cgi/viewconten ...


Hit man那个案子我不是写过一个贴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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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7-9-22 21: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Dracula 发表于 2017-9-21 20:16
我是觉得你那篇文章没有提出一个标准,什么时候speech是speech,什么时候speech就变成conduct,变成crime ...

没有提出标准是因为最高法院在Brandenburg之后就没有明确界定过incitement的外延,没有明确阐释过solicitation of crime是否属于incitement的一种。

至于Brandenburg与Claiborne Hardware中的言论,以我之见,前者和通常的threat类案件还是不一样的,用common sense是可以区分开的,即它没有威胁任何一个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后者,从判词对Sullivan案的引用来推论,也许可以得出这么一个区分方法,即如果激烈言论是牵涉到public issue,则对于是否likely引发非法行为的审查标准要宽松一些。当然这都是我个人的意见。

tax那句话是我自己编出来做例子的,不是引用,真实案例(Buttorff)里面被告做的不只是宣传所得税违宪而已,而是教了听众怎样虚填税表的(虽然只有一个被告真的参与了填税表的活动),这样是不是更符合common sense一点?至于天生杀手的案件,1998年的判例由于程序性问题其实并没有真正讨论该电影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护,到了2002年,同一个法庭再次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就触及到了该问题,并判定电影受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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