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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知识] 聊聊 GOOGLE 无人驾驶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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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0:48
  • 签到天数: 1421 天

    [LV.10]大乘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08: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吧,我觉得坐这个车估计很容易晕车。
    : k; @( a; Y) |
    8 R' R  \* C7 Q2 w$ \" {其次呢,中国的优势就是能把某项技术最快白菜化。
    ) P0 I$ z! V$ i; n# M& c: [
    . S) V  V' n# q/ W/ ?+ t第三呢,谷歌的创始人也不是圣人,人家搞的所谓技术领域投资都是预投资,是等着变现的。有的搞成了,有的没搞成。不是什么“有些技术或者产品可能永远也实现不了但他们还是愿意投钱去做”,资本就是资本,否则这个汽车干嘛要卖15万刀啊。

    点评

    为啥你觉得容易晕车?  发表于 2014-12-17 09:30
    晕车这点不理解。  发表于 2014-12-14 00:13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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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沙发
    发表于 2014-12-5 08: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晨枫 发表于 2014-12-5 03:36
    + T* f% {0 n. ?" W自动驾驶的车要是撞了人,责任是谁的?制造商,车主,实际坐在车里的人,还是别的什么人? ...

    " m) Z) \: s8 ~' Q; l法律问题好解决。一般是驾驶人和车主负责。像无人驾驶这种没有明确驾驶人的情况下,可以是车主负责。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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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板凳
    发表于 2014-12-5 10: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晨枫 发表于 2014-12-5 08:43
    6 p% L1 Y, m# O1 U# ^  C2 F( Z为什么是车主负责呢?现在的汽车如果刹车失灵撞人,可能是车厂的责任呢。 ...

    6 ~: L% T1 [1 ]8 s- N这个可能国内的法律和国外不同。刹车失灵是驾驶人的第一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 s7 h: C2 c& N. j0 Y# f8 ]) s4 J6 W! j$ t9 u0 R9 D3 ~
    但是在无人驾驶汽车这种无明确驾驶人的情况下,我认为应该规定车主的附带责任。因为保持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认为是车主的义务。) N5 ^6 F! C9 |2 f, G) B+ G6 k
    4 _5 T: R; `; n
    这种事情法律规定了就可以了。好比追尾后车全责,虽然不尽合理,但是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便于执行,就可以。
    ; K/ {# _1 m/ f$ Y% x( a0 B& G
    / o0 B0 P8 C$ a这里有一个案例可以参考http://bjyouth.ynet.com/3.1/1210/10/7512432.html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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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地板
    发表于 2014-12-5 11: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月群山 发表于 2014-12-5 10:412 w8 y* \. I8 l
    你提供的这个案例,我看了之后半晌无语。
    4 D" K4 E( B7 }( O1 V' s' N
    : B4 }" X5 D. y* w; R首先这是司机的责任事故,司机应该判刑才对,报道里一句没提。 ...
    4 O% y% _$ y/ R( i% U9 W+ w  Q
    这个新闻写得不细。从行文看,车主张某似乎就是驾驶人。这里说的保险公司,是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国内的保险都是跟着车走的,投保人是车主。这辆车看来是私人拥有,所以张某就是投保人。驾驶人是第一责任人,这个是国内的一个基本准则。如果是公司拥有,那么投保人就是公司。9 j( d7 U0 y: H. f( B6 _; i

    8 b4 I# V! p2 v2 v' X0 d; M2 v; z这里还有一个案例http://wx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89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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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12-5 13: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月群山 发表于 2014-12-5 12:38
    8 F  f' C* o4 O- t3 ^# R8 Z9 K这个判例我觉得稍微有点过于通情达理了,法官是个好人。我有过类似的经历,自己的公司卖给别人不久,新老 ...

    # f. e) |) K- @0 P( t但是这个判决事实清楚,而且有理有据,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7 v2 Q$ f7 z4 G3 b- S# ~; o

    & \# Z& x; T6 o8 i4 A' L覃某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法但不是犯罪,不属于法院判决的范围。如果追究覃某协助隐瞒财产的行为,那应该是另案处理,不在本案涉及范围内。
    8 |! k8 v7 H( {7 l' Z
    7 j+ D+ f; Z+ m9 q) x2 p/ [2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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