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和过失是我举的一个例子,用来说明必须要对主观要件进行分析。, D0 Z. O' Y( p
精神病人在犯病期间是视作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就是因为他因为生病控制不了自己精神以及行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好象你举的那个例子,他觉得自己是杀的一个魔鬼,这个显然是不正常的。 , r- }1 l. u; z/ @9 ^& \最后你说的那个“二次伤害”的情况之前的帖子里面也有说道过,应当判处强制进入精神病院治疗等等,这个也是减少社会危害的一种。
bigwolf 发表于 2013-2-25 18:51 2 a ^; x! {% J* n! j社会危害性质得看有没有可复制性。% K; R+ D# Q-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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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谋杀罪量刑太轻,那搞不好一些摇摆不定平常不敢杀人的现在敢杀人 ...
0 M- I l' l9 @3 W4 X. z" d我回答你这个问题,“就是精神病人杀人不判死刑,会让精神病发病率提升吗?”1 t3 K' g1 X& b; G, ]- Y
答案是:不会,但会让精神病人杀人犯罪率提升。 ; M/ m9 U6 J. ` l/ {从另一个方面讲,如果同样罪行,精神病不判死刑,那么就是对健康人的不平等。精神疾病需要人道主义,那其他残疾人不需要么?癌症病人可以不?最后可能得个脚气也可以缓刑了。西方人道主义、反死刑的那套是虚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