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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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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私生活不检点而丢工作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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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2-8-28 03:53: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梦晓半生 于 2012-8-28 03:54 编辑 5 S7 E  `( v* ?, M' L) B: m
煮酒正熟 发表于 2012-8-17 13:48 5 A$ G5 o& R5 x( u4 T$ ~
简单来说,
, s# Y4 B3 l7 j( N0 c安徽群P事件的主角被开除党籍公职,应该2 R- s$ L- u9 A$ h; b* }
克林顿和莱文丝姬搞oral被弹劾,不应该
! t/ F4 [! T* ?& G% X! H3 r3 I

* x& N! C# X- `; |! M: K老猪这尺度可有点难让人接受。
* `' ~7 O8 y; U+ f6 N
, Z( {# l3 W; n' S1 D7 b光顾妓院属于非法行为,咋属于私生活不检点?群P和swing又为何极端丑陋?这好像说明了老猪的性爱好哈(开玩笑啦)。
" e& x$ v- e: [0 Z, I8 O1 L% G  _+ }1 b" ?( }  g$ ?7 U
我还真搞不懂那种性行为属于道德,不道德,极端不道德的。我只知道我跟大多数人一样,老猪所说的极端不道德属于口味重了点,而不道德属于不少人干过的,如此而已。
/ L/ P3 h, z4 }& I2 k# z/ o9 g
  q5 C% [9 S+ ~& p7 @& P* N这太容易让人联想开去了,好在我没看5级毛片,懂的不多,个人生活道德还是比较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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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7-29 01:48
  • 签到天数: 205 天

    [LV.7]分神

    62#
    发表于 2012-8-28 05:31:32 | 只看该作者
    梦晓半生 发表于 2012-8-28 03:20
    / @4 E6 k% W5 Z# W说得好啊,见到小偷不制止没有被惩罚,为什么群P就得惩罚?- e8 k" b% a0 L" h# c+ d
    $ g8 L3 C% P+ S! b
    被批评无所谓,什么都可以被批评,但惩罚就 ...

    0 q  T) i- m6 }  V) Y说实话,早30年不是提倡见义勇为的么?....难道现在见了小偷不制止是常态了?...5 p5 F0 E6 c3 b/ Z8 w( v

    4 I- W* \3 y7 Z1 Y群p是"受害者".事实上,要是不暴露,随便他们,她们怎么搞..但是暴露了,就是危害了社会道德,就应该批判啊......那个手链jj貌似还喜欢把自己的裸照放网上边...这跟那些露阴狂没啥区别吧....3 X! H, M3 N3 |+ z

    2 j! s' F4 e9 p( R/ {% r关于惩罚,好像没有对这几位定罪.只是其中某人的单位将其开除而已.我觉得,是非常必要的.实在无法想象一个道貌岸然在学校教书育人的家伙,背后竟然搞这个....6 z& h" R7 v# t2 c' `% R& |
    7 l0 H! v1 f# @. }
    而且,最近这个话题已经开始变淡了...网民们已经不再关心他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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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63#
    发表于 2012-8-28 06:30: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梦晓半生 于 2012-8-28 06:36 编辑 7 G/ {! p* j8 s# W
    王不留 发表于 2012-8-28 05:31
    7 m8 R6 r, ^% m( f. _7 y说实话,早30年不是提倡见义勇为的么?....难道现在见了小偷不制止是常态了?..., O, T0 ~0 @/ n$ c* }& b* r/ c
    * t; ]- i$ V  U, O4 q
    群p是"受害者".事实上,要 ...

    9 r1 p: I% Z2 K: h: k& n+ Z
    , c5 [0 A- y# j5 K  {3 _( m& p见义勇为应该提倡,也一直在提倡,关键是有没有这能力。见了小偷不制止也一直是常态,可能你没听到太多事情了,在80年代因见义勇为而路人没有参与而牺牲的事情并不少见。
    & O, r4 E$ V; J
    , r- q+ J% Y# _! z2 o$ K在网上等裸照跟露阴狂当然不一样了,法律对后者是流氓罪/妨碍公众罪,露乳房也一样,而前者无罪。
    8 S, L3 `) d. |7 u0 \
    7 D9 x+ i3 F1 y( S/ y0 z我就是说这开除是否合理有待商量,当然在中国没有法律保护开除了也就开除了,能咋地。我认为作为教育者这很可能属于有伤教化范围,在国外估计不算,当然中国国情如果不能接受还是可以理解的。
    # r7 e" n4 b. P  b0 c% {! W) E* m
    : N3 W. m5 c; ?, Y群P的道德问题比起嫖妓甚至婚外情其实都轻,不知老猪有什么这么大反应。起码这作为妻子可能是参与者,而后两者对婚姻的直接背叛(如果群P不为一方接受而只是一方行为那是同样甚至更有伤风化,这个没意见),如果说中国今天对于后两者的容忍程度比这强那么这还可以接受,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更加无法用道德的难以容忍谴责他们,只不过不少人无法容忍这种性爱方式而已,不要把自己的不容忍强加于别人头上成为道德。; `% g* [3 [; n
    : [9 u! C9 o! F# n  \$ f  m' z
    老猪还提到SM,那更加没有道德问题,在中国今天恐怕也已经普遍被接受了,只是老一辈仍以自己的性行为定义别人能否和是否应该玩哪种性爱而已。
    + l% ]3 S1 ]. R4 X, p
    ; y; v7 X# k7 a' g, n很多性行为我个人也绝对不会尝试或者很讨厌,比如上面说的某些,但我不会以自己的喜好去定义别人的道德,对于某些清教徒不是mission position就违反了清规教律,这只是半开玩笑却真的存在的,Monty Python里面有一段就取笑过这样的清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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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发表于 2013-2-15 01:37:4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是是否合理的问题。他们丢工作或被弹劾是因为他们违反或涉嫌违反他们所在组织的规章。你在加入一个组织的时候(无论公司、政府、政党等),对方会将本组织的规章通知于你,并告知如违反会有什么结果,你签字同意,就构成合意。如有违反,照章处理。当然,规定是否合理,是另一个问题。你如不同意某个规定,可不参加这个组织。如克氏,他知道当美国总统,国家公职人员,是不能有情妇的,他如不愿受此拘束,可不当总统。但当了就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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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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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65#
    发表于 2013-2-17 09:32:11 | 只看该作者
    选了支持。但是,标题是否改为开除公职比较的合适一些?这里不是在讨论公职人员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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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发表于 2013-2-17 16:38:4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公职的话,选开除,我们的ZF是人们公仆,这些群P行为明显脱离了人民公仆的定位,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合法性,所以应该开除公职; h3 D* k+ ]$ x  g
    / A0 K2 U; ]) Z6 T$ R
    如果是私人公司的话,也选开除,因为会感觉无法预测他们的行为,除非不知道这些事儿
    + @& I) m3 Q& d. o" u: Y* ]/ S9 V7 @+ l3 @* x3 c, z& |( a
    如果是私人雇佣关系的话,也选开除,比如说有一天忽然发现家里雇佣的司机保姆搞卫生的原来都是群P爱好者,那以后肯定不敢让这帮人上家来,赶紧结完钱拜拜吧您哪
    / |2 q9 u& O5 \0 G3 e! x
    ) D0 E- D  _4 H最后,如果是自己发生群P行为的话,选择不开除,方法是不要让别人知道 % Z4 ^- t8 T8 D7 Y
    4 c4 ~  a; X. E* ~8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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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发表于 2013-2-18 15:06:05 | 只看该作者
    道德规范是提倡的,但不一定是人人必须遵守 的,这是和法律的区别,但是公职人员代表社会文明倡导的方向,必须身体力行- O/ B. Q( ^. i5 J+ J5 }7 j: i! S

    - b& m4 [0 t; n0 l  ?( W这就如同,私家车可以脏乎乎的在路上跑,而公务车必须窗户明亮一样
    4 _+ ^7 h7 N+ _5 Y8 x$ ^: p( N* Q! k; U: w, A3 J
    nova2000认为,只要不是公职人员,作为个人是只需提倡无需强制道德的,作为企业作为法人那是一定需要强制道德的,因为法人有社会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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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发表于 2013-2-18 22:53:00 | 只看该作者
    算起来这些都属于私生活,但是如果被人揭发出来就进入公有领域了,这是不行的——因为这些行为还是违背了公序良俗,这是作为准公众人物的公务员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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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发表于 2013-2-25 19:49:46 | 只看该作者
    bayer 发表于 2012-8-16 11:17
    - n, }2 p; E5 Y政府工作人员在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本来就应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更不用说这种社会主流目前无法接受的事物了 ...

    9 U& r; @& {) q0 ~/ Z1 ~, p8 F如果行为不违反他人意愿 不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即是符合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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