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抱朴仙人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契约里的旧时代人权一瞥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9 23: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3-10-19 13:19 编辑
8 w( `$ f' b$ w  Z  h4 q, ^9 f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5 17:22 # G, B* E2 ~0 a% ?( S6 P
人民網上有一篇討論:4 K( J% s7 j; R( a/ g3 b9 w! v9 I
7 g0 \2 }' l9 o4 q- [6 R. N! _
从典妻到代孕,困局如何解

" {5 X/ @" |3 j0 X2 t, R6 w1 [
  }2 B+ i9 U2 I* n. V, |/ ]说的难听点,这就是自愿为娼还是被拐卖后被逼为娼的差别。或者说自由民与奴隶的差别。不管后者是否自愿,后者是没有选择权力的。很奇怪,北辰会为典妻辩护。换句话说,代孕在现代中国不明确违法(个人认为应该立法,明确规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但如果你认为代孕和典妻没有差别,你愿意在现代恢复典妻制度吗?

点评

想請晨大移步到我#51樓的回覆,幾天前我已寫下: "典妻和代孕,我的看法和仙人一致,這都是違法的犯罪行為"。  发表于 2013-10-20 10:48
正是这样。典妻是野蛮做法,绝对不能恢复。个人认为有偿代孕也应该禁止,但这只是认为而已。  发表于 2013-10-20 09:49
如果自己不愿意典妻,反而同意典妻制度,就违反了伦理的普遍和可置换原则。  发表于 2013-10-20 09:46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13-10-19 23: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6 12:56
5 L; B, I0 I4 M0 z' I( }6 o謝謝村長的討論回覆。
) u3 t! E; n( ?% I! w) a$ w  [* X; z/ \9 e+ Z* D5 j
"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源自三從觀念: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 這個傳 ...

! @% s* O4 w) U/ n6 T: e典妻与代孕有原则的不同!后者是self employeed,前者是part of slave trade,as a victim。
5 [# y& {! \) D& d) b) e8 ]
* y5 ]/ Q$ d" l/ _人民网上的文章多了。你提到的妇女解放仅限于中心城市,而且在新潮妇女中。这是当时中国的精英阶层,与普罗大众有很大的距离。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3-10-19 23: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鹤梦白云上 发表于 2013-10-16 20:40
* V: l  w' H; W% r7 \2 R典妻、代孕,本质上都是“借肚皮”,时间短就叫“租肚皮”,很难说有本质的区别。过去浙江那边的民间就是 ...

# n& n: C- j7 U% |代孕可以等同与“租肚皮”,典妻中,“租肚皮”只是一部分,被典的妻子要做所有的家务,实际上是一个负有生育职责的女奴。两者不能等同。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3-10-19 23: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3-10-19 09:58 编辑
& [' `! S; T9 z8 l8 b" e6 s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10:31
. D1 ]. d3 b3 B0 w2 G回草紋,典妻契約裡看不出婦女的願意與被迫意向,也讀不到租典緣由 ,由此討論婦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 ...
1 Q& X4 m3 N% z7 q1 Y

. ^! X7 M* `. h) T- z9 n! @" j这只是双方的agreement。由于代孕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有人违约而被告上法庭,这样的agreement无效。还需要有别的什么感想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3-10-20 00: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0:38
7 f7 S" R$ o* U謝謝冰蟻的理性探討,這是我一開始對典妻和代孕兩者是否相同所提出的一個疑問,在和朋友討論的過程中,我 ...

5 o' Y$ h# L) y& l你这是以偏概全了。典妻的法律意义很清楚,不管是民间概念还是契约条文;代孕的法律意义并不清楚。你列出的这些不准外出、不能见丈夫(如果有丈夫的话)和家人,这些都是一个契约里的条文,而且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文。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情况。以这样的个例无限推广,得出代孕和典妻等同,这是不对的。  N3 \$ M; l( y! n5 |7 z

% z& F1 ?4 j; O: s* c# |: A我的长辈在民国时代至少是既得利益阶层。如果没有共产党,我(还有我的父母辈)从小的日子会更好过。但这不妨碍我对民国时代的看法:民国时代出现了很多现代化的苗子,但实现高度不均匀,意愿与现实高度脱节,还存在太多的黑暗和罪恶。正是这些黑暗和罪恶,最终葬送了民国,如果不算偏居一隅的台湾政权的话。现在的中国大陆也存在这很多黑暗和罪恶,但一般共识是还没有到需要推翻的地步。这就是差别。这肯定歪楼了。但个人猜测你的反应不在于为典妻或者代孕正名,而是为民国正名。这才有了这么一段歪楼。

点评

说的是:互相切磋,共同进步。谢谢。  发表于 2013-10-20 03:16
我的疑問已經得到一些不同方面的思考,大家互相切磋,共同進步,謝謝。  发表于 2013-10-20 02:51

评分

参与人数 2爱元 +14 收起 理由
云淡风轻 + 4 谢谢!有你,爱坛更精彩
爱菊轩 + 10 谢谢!有你,爱坛更精彩

查看全部评分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3-10-20 00: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8 06:43
. N& C9 B9 P+ X$ d. G我一直在等着有人跳出来,可大家看了半天,光顾着歪楼了。就是不谈正题,没奈何妖道只好自己出手了。' H/ T) b0 @( T. x  A  G
9 Q/ n- D, z( r6 B" {
仙人 ...

* @$ U- s2 g% R6 l. ~0 E- L换句话说,没有法律保护的契约只是一个备忘录,申明双方的意愿。一旦出现违约,enforcement只能通过道义手段(比如羞辱对方),但不能合法地通过强力手段。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3-10-20 00: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冰蚁 发表于 2013-10-18 13:18 , h. n) P/ f' ]% A" O
我没绕明白你的思路。这东西就是我上面说的看比例呗。和识字率,脱贫率什么的一样啊。中国社会从温饱进入小 ...

5 _) }0 R* h. q1 F. |; b) z存在不等于合法。如果你在美国找出一个人养sex slave,报告警察,你看他是不是被起诉?sex slave被强行带走交给social service?

点评

老大,木在说是否合法的问题。是在讲新旧时代的划分是不是应该具体到每个具体地区的问题。然后用犯罪率打了个比方。  发表于 2013-10-20 00:23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4-6-18 14:07 , Processed in 0.061726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