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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记录】高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建议死缓

热度 10已有 734 次阅读2012-4-21 13:47 | 记录, 吴英

来不及仔细想,记录一下。
 
输入全部来自今日之晚报。
 
定罪的障碍:吴英向林某等11人借钱,林某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吴英不面对不特定公众,林某不参与经营,两方都不能独立地满足犯罪构成。
 
新闻文字:
1、吴英委托林某等募集资金。吴英“明知”林某等向不特定公众募资。
法律含义:吴英和林某等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成立共犯,因此吴英虽不直接面对公众也构成集资诈骗罪。
局部看是成立的。引发的问题是:既然是共犯为何不追究林某等的犯罪?答:我不管,我就起诉你吴英,不可以吗?是可以的。
 
2、吴英除了向被害人林某等借钱外,还。。。
法律问题:称林某等为“被害人”。既然是被害人,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林某等自己侵害自己吗?不成立共同犯罪,1就不能成立。1不成立就又暴露出了“犯罪构成不满足”的问题:吴英不直接面对不特定公众,不能满足犯罪构成。
 
3、吴英除了向被害人林某等借钱外,还向不特定的若干人借钱,但这些钱或者有担保、或者已归还。
既然“或者有担保、或者已归还”,和犯罪有什么关系?我以小人之心度之:还是为了做“面对不特定公众”。有没有点欲盖弥彰?
 
我信任最高院的水平。新闻报道文字未必严密,我的法律知识不值一哂,所以很可能是我错了。但是根据以上推理,最高院的裁决侵犯了刑法的基石:罪刑法定原则。
 
对这个案子,你我都是有偏见的,要么偏东,要么偏西,法院系统偏向中国的主人。但这个案子本身的法律问题并无难度。如果向大学法律系的学生,比如三年级学生做一个调查,或者作为一个作业让他们做,它们的意见将是正确的。
 
另一个问题是举特例不算总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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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7 个评论)

回复 天地一沙鸥 2012-4-21 15:59
还是胖卡说滴对!
回复 lybgy 2012-4-21 19:04
这个案子是风向标
回复 楚天 2012-4-21 19:39
虽然你说的这些不是法院观点,很高兴吴英至少捡了命
回复 白色潜水艇 2012-4-21 20:16
那些被贪婪蒙住了眼借钱给吴英的人啊,你们在哪里?
回复 流水无情 2012-4-22 10:45
楚天: 虽然你说的这些不是法院观点,很高兴吴英至少捡了命
+1,我也比较同情她。
回复 肥狐 2012-4-22 14:29
白色潜水艇: 那些被贪婪蒙住了眼借钱给吴英的人啊,你们在哪里?
不一定吴英,这样人蛮多,吴英之前大概04年就有个妇女同样原因被判死刑了,名字我都记不起来了

吴英特别有新闻像而已
回复 肥狐 2012-4-22 14:34
楚天: 虽然你说的这些不是法院观点,很高兴吴英至少捡了命
不管怎么说罪不至死

那个李谁,贪污8个亿,也没死刑,总要有个大致的平衡,窃国者诸侯了,何必窃钩者尽诛。

无非法院战线要表决心,执行庭要吃大肥肉,相关领导要保体面,加在一起就要人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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