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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林肯理解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热度 13已有 1433 次阅读2013-3-3 20:26 |个人分类:读书笔记| 林肯, 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

 
      茶党讨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我觉得意犹未尽,发个日志:
 
      林肯年青时认为:即便是恶法,在其没有废除以前,也必须遵守。后来,特别是就任总统后,面对着史无前例的内战导致的宪法危机,林肯创造性地扩展了总统的职权。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二律背反时,他对宪法的理解直接上溯到宪法的立法原则和《独立宣言》的精神,因而在他担任总统期间,与保守的最高法院关系非常紧张。
 
       电影《林肯》中,他的内阁成员指出《解放奴隶宣言》违宪,他讲了一个真假难辨的故事,林肯在做律师时,曾经为了一个老妇人辩护,这个老妇失手杀死虐待她的丈夫,乡邻们都知道老头子是死有余辜的恶棍,按照法律,老妇必会定罪。在法庭休息时,林肯请求检察官同意他要和被告单独谈谈,老妇问林肯哪里可以喝到水,林肯告诉她说那得到田纳西,然后把老妇单独留在房间了。等法警们发现,房间的窗户大开,老妇已经不知去向。法庭是如此同情老妇,甚至没有要求担保人付保释金,老妇再也没有在本地出现过。林肯认为老妇被起诉,程序正义已经得到伸张,“一不小心”罪犯跑了,实质正义得以兼顾。
 
     书上看到的,还有一次,林肯说服财长蔡斯同意发行有息货币进行战争筹款,蔡斯反对这一提议并争辩说这是违宪的。林肯讲了一个故事,他就是这样喜欢讲一些逸闻趣事。他说,有位意大利船长的船撞到一块礁石,船的底部装了一个大洞。船长命令船员抽水,而自己去船头跪在圣母玛利亚的神像前祈祷。进的水比抽的水还要多,眼看船要沉了。船长因为祷告得不得回答而勃然大怒,一把抓起圣母玛利亚像扔到船外,突然船停止漏水了,水被抽走,大家安全了。回到船坞,他们发现圣像头朝上正好塞在洞里。林肯解释道,“确切地说,我不打算把圣母玛利亚扔到船外,我说的圣母玛利亚指的是宪法,但如果有可能,我会把它塞到洞里,这些叛徒违反宪法,目的是毁灭我们国家,如果必要的话,为了拯救国家,我宁愿违反宪法。蔡斯,在我们结束这场骚乱以前,宪法要吃些苦头的。”如果说遵守宪法文本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是程序正义的话,林肯所做所为无疑是追求实质正义,但林肯毕竟不是独裁者,他花费了极大的心力设法绕开法律和国会的障碍来追求实质正义,而在表面上看似乎还勉强说得上符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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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8 个评论)

回复 Dracula 2013-3-3 21:02
废奴宣言不违宪。废奴宣言只对南方还没有被北方军队占领的地区有效。不影响留在联邦的奴隶州,象Kentucky,Maryland,Missouri等,以及北方军队已经占领的地区,就是为了避免宪法问题。这些留在联邦的奴隶州是他们1864年通过法律废除的奴隶制。而南方各州这时同联邦处于战争状态,解放他们的奴隶,削弱他们维持战争的能力,是在总统commander in chief权力范围内的。因此这里并不存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冲突的问题。

林肯内战决定比较有争议性的是suspension of habeas corpus。美国宪法规定政府没有一定的证据(probable cause),不能随便逮捕关押人。但是宪法还规定在战争紧急情况下,这一宪法权利可以被搁置。内战刚爆发时,Maryland很多人对南方很同情,而一旦费城到华盛顿通过Maryland的铁路被切断,华盛顿就会完全被南方叛乱的州包围,因此形势确实是很危急。林肯下令逮捕关押对南方同情的首要分子,尽管他们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几个月后,形势缓和下来,这些人都被释放。法律问题在于宪法关于搁置habeas corpus的条款在Article One,也就是规定国会权力的部分,因此许多人认为总统无权这么做。林肯的辩解是当时形势紧急,而国会还没in session,国会议员都不在华盛顿,因此这一权力只能由总统行使。我个人同意林肯的看法,不觉得他的做法违反宪法。因此,这也不存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冲突的问题。
回复 河蚌 2013-3-3 21:18
哈哈,讨论这个,其实没有什么意义,俺当时,只是因为看完《侠探杰克》,发现这部片子不是一个视法律为无物的侠客片,而是貌似在法律和正义之间想做探讨的伪思想片,于是就想问一下在美国的人,是不是美国的主流思想也在发生转变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各不相同,讨论起来只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对于俺而言,俺会将所有的认为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重要的人视为腐儒。这个世界的规则只在正常条件下有用,如果超过了阀值,那还是用我们的力量,绞尽脑汁,无论用枪,用刀,或者用牙齿,咬死对手,与之同归于尽。这才是这个社会真正具有威慑力的地方。
回复 不打不相识 2013-3-3 21:55
Dracula: 废奴宣言不违宪。废奴宣言只对南方还没有被北方军队占领的地区有效。不影响留在联邦的奴隶州,象Kentucky,Maryland,Missouri等,以及北方军队已经占领的地区, ...
谢谢D兄的精彩评述,《废除奴隶宣言》违宪一说在电影中有争论,林肯自己有大段说明,我把其中逻辑关系试着说一说,不对的地方请多指教,打字太麻烦,豆瓣中有段评论,我稍稍改动一下:

美国宪法给总统战争的权力——包括了将敌方的奴隶作为财产充公作为战时物资(但这样又有认可奴隶是财产的道德之嫌)——但没收敌方财产的法律只适用于政府财产和敌对国家军民财产——联邦政府不承认南方邦联是一个国家——甚至不承认南方州叛乱,只认为是南方邦联军队叛乱,南方州处于战争状态而已——南方各州的法律还是有效的——而美国宪法没有对奴隶制做出规定,在南方州法律中他们是财产——宪法又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没有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和人民——即《宣言》违反南方各州的法律,不管是解放还是作为财产没收黑奴只能作为战时紧急措施,缺乏法律依据。

林肯暂停人身保护令当时就饱受最高法院大法官罗杰·塔乃的攻击,因为这是国会的权力。南方攻击萨姆特要塞发生在国会休会期间,总统完全可以立即召集国会特别会议,然而林肯是在三个月以后才召集的,这期间他有足够的“自由”自行其是,这就是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蓄意为之了。
回复 不打不相识 2013-3-3 21:56
河蚌: 哈哈,讨论这个,其实没有什么意义,俺当时,只是因为看完《侠探杰克》,发现这部片子不是一个视法律为无物的侠客片,而是貌似在法律和正义之间想做探讨的伪思想 ...
不是针对河蚌兄的,不过偏巧看了电影,才有这感想。
回复 河蚌 2013-3-3 22:02
不打不相识: 不是针对河蚌兄的,不过偏巧看了电影,才有这感想。
呵呵,俺是要积极参与发言呀。
回复 Dracula 2013-3-4 01:14
不打不相识: 谢谢D兄的精彩评述,《废除奴隶宣言》违宪一说在电影中有争论,林肯自己有大段说明,我把其中逻辑关系试着说一说,不对的地方请多指教,打字太麻烦,豆瓣中有段 ...
南方各州当然是叛乱,打仗当然就会对敌方财产有很大破坏。这要是违宪的话,那仗就没法打了。至于南方各州是不是还留在联邦,最早林肯主张它们还是。但是废奴宣言发布以前,北方统一的看法变为南方各州叛乱,宣布独立后,他们的州政府等于已经自杀,因此这些州已经不在联邦了。因此象1864年大选,林肯只需要获得留在联邦那些州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就可获胜。13宪法修正案获得四分之三州通过,也只是算留在联邦的那些州。南方各州后来需要经过reconstruction,重新申请加入联邦。我看到的关于废奴宣言的评论,都是谈到废奴宣言发表时,其实一个奴隶都没有解放,因为宣言对联邦政府控制的领域都无效。有的评论还因此讽刺宣言,认为没有任何实际作用。而林肯之所以选择这么做,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违宪。

宪法授权暂停habeas corpus的条款是在Article One,但是宪法条文并没有明确说这是国会的权力,因此纯从法律角度,林肯也有可以争辩的地方。从实际情况来说,当时美国的通讯交通远没现在发达,没有电话,飞机之类,大多数地方不通火车,电报,因此不是今天总统下令,明天国会议员就能召集起来开会通过紧急法案的。而当时的军事形势异常严峻,不可能等一个月,让国会作出决议后再行动。军方给他的建议包括轰炸巴尔的莫,因此法律上讲,林肯不是太占理,但是他采取的是那个情况下的最好行动。
回复 Dracula 2013-3-4 01:41
河蚌: 哈哈,讨论这个,其实没有什么意义,俺当时,只是因为看完《侠探杰克》,发现这部片子不是一个视法律为无物的侠客片,而是貌似在法律和正义之间想做探讨的伪思想 ...
设定法律,强调程序正义是有道理的,否则每个人都按心目中的实质正义去做,视法律为无物,那社会就乱套了。现实情况下,实质正义高于程序正义,主要是政府机关为自己违反法律做辩护。如果我们相信政府机关总是没有私利,他们违反法律总是从全民的利益出发,而且特别有智慧,极少犯错误,那么他们违反法律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可。比如警察没有搜查证,就进入民居搜查,比如刑讯逼供,总是用在坏人身上,好人从来不受牵连,那么给政府没有限制的权力似乎对社会总福利更好。但是美国人对人性的看法要悲观的多,对政府官员的看法更悲观的多,他们的文化认为,如果给政府可以践踏法律的权力的话,政府肯定会滥用,带来灾难。因此尽管从短期,某一具体事件来说,似乎是实质正义更重要,但是从长期来看,程序正义要重要的多。当然在极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比如说墨守程序正义会导致人类毁灭的话,当然应该权变,但这种情况应该1百年也不会遇到一两次。
回复 不打不相识 2013-3-4 13:27
Dracula: 南方各州当然是叛乱,打仗当然就会对敌方财产有很大破坏。这要是违宪的话,那仗就没法打了。至于南方各州是不是还留在联邦,最早林肯主张它们还是。但是废奴宣言 ...
在发表《宣言》后,蔡斯建议林肯讲解放奴隶的区域扩大,林肯拒绝。他说:
“原有的宣言除了作为军事手段以外,并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根据......如果我毫无例外的解放奴隶,又无法说明这是军事需要,那么除了说我这样做在政治上合适,道义上正确以外,难道我还可以说出任何理由吗?难道这样做不是让我放弃了所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吗?”

林肯本人认识到《宣言》法理基础的薄弱,但为了保存联邦,他声称自己有权这么做。正因为法理基础薄弱,所以才物议鼎沸,他的做法属于灰色区域。

暂停人身保护令,在宪法国会的权利中有载:“宣战,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的拘捕条例;”总统的权力规定里则无。甚至招募海陆军也是国会的权力。然而林肯还是做了。如果像他的上任一样,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条文来做,只能坐视联邦分裂。林肯的做法超越了程序正义,追求的实质正义,在第一次就任研究时,他像学究一样掰扯保存联邦的逻辑,从程序来说,很勉强。

我说的意思是说:程序正义为保障实质正义之所需,但并非是圣坛上的神像,不可侵犯,当严格遵守程序为导致更大危机时,历史不是没有提供先例。可以说,法律的背后还是利弊的权衡。比如反恐的特殊危机,安全已经侵蚀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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