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神兵 发表于 2013-2-24 10:21 / U. z2 K0 b. p" e4 g% h这个命题其实隐含的要求正是在说,在失去认知的情况下能否判死刑。我的主张是:失去认知,不应是不负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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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是不能完全忽视和忽略的,不然比如就没有办法区分故意和过失,如此一来,我们只要考量客观上有没有造成生命的丧失就去定性和量刑,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社会危害和危害程度的确定,并不仅仅从判死刑这一个方面去考虑,还应该包括进入精神病院治疗,加强看护和护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