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年初四 于 2013-2-23 10:33 编辑 6 a3 r. p$ z ^& I. z! g, f; n. X
这个是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讨论。现在关于构成要件有很多学说,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等,但是共同的是,基本上都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考量。一个人的主观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而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客观行为的时候有没有失去认知,都是在考量这个主观要件。如果我们仅从客观要件出发,那么理论上说,所有造成他人失去生命的情况都适用同一种刑罚,但是这样来说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Q5 l, G1 m1 h1 g
bigwolf 发表于 2013-2-25 18:55 , I$ m, H% _# Z. ]: C
其实这就是另外的问题了,精神病检测,约束方面的规定是否完善问题。不同情患病方也不行,八路军记者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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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不同情,即使是抗日英雄,我也不同情。但我不同情的是他的犯罪行为,不是人生遭遇。挥泪斩马谡,必须斩。对死刑犯罪精神病人的关押,就是我提出的正方观点,是对正常社会资源的无效率占用,这些社会资源应该用于那些没有死刑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