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_; B- r# Z# f2 N+ M; M. u1 L5 t这个是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讨论。现在关于构成要件有很多学说,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等,但是共同的是,基本上都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考量。一个人的主观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而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客观行为的时候有没有失去认知,都是在考量这个主观要件。如果我们仅从客观要件出发,那么理论上说,所有造成他人失去生命的情况都适用同一种刑罚,但是这样来说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2 u. J1 x4 A. b% q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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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个讨论不能简单地用“精神病人杀人不偿命”去概括,实际情况是很复杂的,涉及到立法的理论以及立法技巧还有这个法律体系的设计比如救济措施等等。 5 I2 b' w6 Z$ s* f, F3 d. U 8 \4 H+ q3 \& H1 [: G" [最后就是正反方我好像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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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们在主观故意的问题上也存在歧义,但我不同意您故意和过失的说法。杀人罪本身即排除了过失的可能。过失杀人是不能判死刑的,无论是否是精神病。所以我的主张,实质就是一个——精神病人的处罚应和普通人一致。以精神病丧失意识不能说明其危害较轻,举个例子:他认为他杀的不是人,是魔鬼,即使这是其当时的真实反映,也应该按故意杀人处罚。因为每次发病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如果因为他有病要人道主义对待,恰恰是对那些受害人最没有人道的二次伤害,也给其他人带来精神上的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