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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李文亮的遗产之四:警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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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5 03:4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文亮微信的谣言性质是武汉公安定性的,训诫书也是武汉公安发放的。武汉公安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法律依据,但这个法律是有问题的。公检法三权分立,这是现代国家司法体系的惯例,也是文革中打碎而发现大不妙后恢复的。《治安惯例处罚条例》只适用于轻罪,但给了警察很大的自行决定的权力,这是与交警可以开罚单的同时收罚款一样,是不妥的。

且不说警察腐败问题,即使在理想情况下,公检法三权分立也是对各自权限的牵制,避免公权力过大而造成滥用、误用。武汉公安的训诫书实际上对于新冠预警没有实质性作用,但现在舆论把这作为延误最佳行动时机的矛头。尽管武汉公安可能冤枉,但这锅是背定了。这也说明“轻罪”可以不轻。当然,这是就是由武汉法院处理,未必会有不同的结果,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原意或许是简化轻罪的司法流程,降低司法成本,加速司法见效。但条例过于宽泛,公安集公检法于一身,弊病很多。条例内绝大多数条款都应该列入相关法律之下,比如居民区喧哗、骚扰可以列入刑法内的disturbance of peace条款里,涵盖一切民事场合,火车、飞机上强占座位也可以包括在这里;武器、刀具管理可以列入火器管理法,结伙斗殴、调戏妇女本来就是刑法里有规定的;造谣、诬陷都是刑法里有规定的。这些都不宜另外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规定。但公检法三权分立,保障三家对同样的行为确认可适用同一个法律条款,减少任意性。

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具有拘捕权,这是有限的公检合一的情况,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适用场合,也有明确的时限,这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里有规定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警察只能根据法院授权才能逮捕人。训诫书之类应该只有法院有权发出。

之所以那么强调法律,不是咬文嚼字,而是现代社会的必须。人类之所以有别于动物,是因为人类具有合作和群体行为能力。一个人打一条狗都费劲,一群人则一不小心会把一个物种给灭了。但群体里的个体之间需要有行为规范来节制,否则冲突是必然的,这就是法律的作用。道德也起一样的作用。道德要求的是最高境界,法律则规定最低境界。对于公众主体来说,达到道德高标准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尊崇法律则是最基本的。不相信法律,不相信公权力,导致的是无政府主义,中国人吃这亏已经够多了。即使是闹革命,也只是换一套法律,换一套公权力,依然是要遵守的。

警察权力的另一个方面是对警察的尊重和警察的自卫权力。这在李文亮事件中倒是没有涉及,但在有一段时间里,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作为警德来宣传,这是不对的。对警察的辱骂是对公权力的蔑视,殴打警察、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更是绝不能姑息。

希望李文亮之后,人们能对警察的权力能够理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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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2-12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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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渡劫

    沙发
    发表于 2020-2-15 08:20:09 | 只看该作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出台的时候,国务院就是人大的执行机关,这样效率高啊。那时对人民与敌人做了区分,对人民是团结—批评—教育,大不了再批评—再教育;对敌人就是镇压,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用那么繁文缛节,直接干就是,警察抓坏人还要法院同意,纯粹是画蛇添足。刑法、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出台的,在这之前也是抓犯人,处决死刑的。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不是么?
    那个时候公安给个训诫,都是温柔的。现在出现的诸如辱骂警察、阻碍乃至殴打警察是后来的事。都是与世界接轨,限定警察在不同场合的权限、程序,所谓职权法定。可是精准法治的繁文缛节不可能那么便宜得到。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已经没有训诫的处罚种类,但是有警告的,当然给李医生警告处罚,现在来看结果也不会有什么不同。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教育的规定,这个教育应该包含训诫的含义的,但是就是不能给训诫书,因为没有这个处罚种类。那么这次警察行为受指责是正常的,进而背锅也是自然。
    强调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就是要繁文缛节,就是要咬文嚼字,就是要名副其实,就是要按部就班,那么包括警察权力的配置在内的公权力细化,也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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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2-12 21:15
  • 签到天数: 584 天

    [LV.9]渡劫

    板凳
    发表于 2020-2-15 08:22:49 | 只看该作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出台的时候,国务院就是人大的执行机关,这样效率高啊。那时对人民与敌人做了区分,对人民是团结—批评—教育,大不了再批评—再教育;对敌人就是镇压,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用那么繁文缛节,直接干就是,警察抓坏人还要法院同意,纯粹是画蛇添足。刑法、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出台的,在这之前也是抓犯人,处决死刑的。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不是么?
    那个时候公安给个训诫,都是温柔的。现在出现的诸如辱骂警察、阻碍乃至殴打警察是后来的事。都是与世界接轨,限定警察在不同场合的权限、程序,所谓职权法定。可是精准法治的繁文缛节不可能那么便宜得到。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已经没有训诫的处罚种类,但是有警告的,当然给李医生警告处罚,现在来看结果也不会有什么不同。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教育的规定,这个教育应该包含训诫的含义的,但是就是不能给训诫书,因为没有这个处罚种类。那么这次警察行为受指责是正常的,进而背锅也是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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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2-1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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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5 08:40:07 | 只看该作者
    liuqing098 发表于 2020-2-14 18:20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出台的时候,国务院就是人大的执行机关,这样效率高啊。那时对人民与敌人做了区分,对人民 ...

    赞这个:

    强调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就是要繁文缛节,就是要咬文嚼字,就是要名副其实,就是要按部就班,那么包括警察权力的配置在内的公权力细化,也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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