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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里的旧时代人权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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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670 天

    [LV.Master]无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2 06: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ipilu 于 2013-10-22 07:13 编辑
    . P) W: H, d" u8 r- O" X# n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14:38 ; \: Y5 J& o8 M0 J/ e4 j% N
    (解釋:在典妻方面的其中一種情況,丈夫違反妻子的意願強迫典當妻子與他方。 
    % ^# G) `& W  |! j           在代孕方面,代孕者在協議期間不能見丈夫孩子,不能隨意外出,如果受孕失敗必須配合客戶進行第二次的手術,如果意外流產並判定不 是客戶所導致時,代孕者需退還客戶的所有費用)
    & o, ~6 S' X" N- e: A9 I
    $ S# V  Z% s0 r# }+ w7 H' _3 g1 {5 _
    后知后觉才看到这篇文章,我的一个疑问是:北宸举的例子代孕的女性是已经成婚有丈夫而且有子女,代孕的事情经过丈夫同意,更可能丈夫主动促使这件事情的发生。( C  w3 q: {4 R7 ?6 J+ O  w, d

    4 V2 T+ a: R3 M我的观点是,代孕是未婚女性的行为,是她自己的决定,是没有家庭的,北宸的例子是个特例而不是普遍现象。/ _: Z- g4 S- J0 ^

    , j, p1 e# o# W& U. P如果假设代孕的女性是已婚且受到丈夫的操纵或逼迫,当然和典妻一样。但是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我认为这个假设是不成立的。这也是典妻和代孕本质的区别。

    点评

    多谢,长知识了。中国的情况也是已经育有子女的情况多吗?  发表于 2013-10-22 13:43
    代孕比较多见的是已经成功育有子女的,是否有婚姻不一定,但是生过孩子几乎是先决条件。一些允许代孕的国家里,生过孩子被列为必要条件。  发表于 2013-10-2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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