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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志愿军九兵团入朝情报泄密案》的一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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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20: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而提供电台给秦应林一样是犯罪,这一行为的定性并不因为秦应林提供的是真情报或者胡编乱造的情报而改变,轻重上有影响。用一个刑事案件作为对照,靳如超爆炸案共炸死108人,靳如超死刑,为他提供50枚雷管的胡晓洪和用950元卖给他550公斤炸药的王玉顺夫妇也是死刑。
2 u1 U# {9 ~# I' Y% t
这个是世界通例,所谓法治就是这样的。美国有个案例是party过程中一个人要先走,他的室友借给他一辆车。室友没想到的是这人借车是送人去入室打劫,期间打死了苦主的女儿。因为借车是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苦主住宅离party场所很远),倒霉的室友被陪审团裁定一级谋杀罪成立,终生监禁不得假释。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13-8-11 01: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unishment 于 2013-8-11 01:15 编辑
, N" I$ F& ^& f! h% I4 p3 O( Y+ v/ `& T
tankb52 发表于 2013-8-10 22:09 & Z5 |$ D! N4 Q9 _$ u
不知情也不行吗?
$ T: O# H' ?5 t( S5 s/ T

# o: H' t, D0 x3 J( k& Z' f) a* i$ I  p看来俺不慎歪楼了,对不住马甲大哥。
0 W1 `' }4 {. I; |- t, d% j7 {简单总结一下看见的几个回帖,不一一回复了。
; U& g% s$ k/ t) _2 K  S9 i  Y5 J* [) s! O1 s
首先给出出处:wikipedia上的Ryan Holle案。这个网页里面还引用了新乡时报的报道,也可一读。
. s- L3 }  L& x3 J" K然后俺的原帖里面有两处不明确的地方,影响了大家的判断,在这里道歉:: c+ C/ @# ?2 o/ s8 o: w
第一,此人并非一无所知,只不过按他的说法当时他喝的人仰马翻以为他那几个朋友在开玩笑而已。他的律师确实试图主张他对犯罪一无所知,只不过后来看来没有说服陪审团。
7 L" X3 t$ f0 k9 \7 f4 J第二,犯罪行为是入室盗窃不是打劫,不过这不影响整个法律逻辑,因为两者都是恶性犯罪。
1 H; q# F9 c, U8 w. r$ ]
. S/ o- ?& \1 ^3 x' N这个案子检方以一级谋杀罪起诉的逻辑是这样的:
$ N% K4 R" b. y7 o8 i$ w5 y首先,本案是在恶性犯罪(felony)过程中发生的杀人案,根据英美普通法的重罪谋杀原则,任何在恶性犯罪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不论情节均可按谋杀罪起诉。在美国,这一原则在大多数州成立,适用这一原则的罪名一般都是一级谋杀罪。
7 ]# C  A2 [/ x7 Y其次,检方成功证明这次犯罪中Ryan Holle借车是一个关键因素,而且Ryan Holle听到这几个人在谈论入室盗窃。这使得Ryan Holle成为此次犯罪的主犯之一。
1 e- [3 S8 W4 O/ d
/ c' f. o& n% X) q. ?  ]重罪谋杀原则主犯可判死刑,因此检方一开始求刑死刑。因为Ryan Holle有事发时烂醉判断力受影响的情节,所以减轻了一档,最后判了无期徒刑。8 b( h2 F3 i2 C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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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这个借车人也太那个啥?这才是真正的苦主。7 `4 L0 F* t, I' f1 A) y3 k& t+ c
* p+ R. K3 t9 v9 p
这与楼主里的张某某行为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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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谈的是法律惩罚犯罪的主观还是客观问题。美国法律杀人罪名分四档,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其中一级谋杀要件是有预谋,二级谋杀就是一般的谋杀罪(无计划但是有意愿),故意杀人罪是激情杀人(杀人意愿被当场激发,其情可宥,例如杀奸夫淫妇),过失杀人是无杀人意愿。
" |+ P) |  ?) i% P! [问题是美国的重罪谋杀原则无视主观意愿,只要恶性犯罪跟你有关,死亡发生在犯罪发生过程中,那你就是一级谋杀罪,主从犯只与是否死刑有关。这里举了一个例子是俩贼去打劫,苦主掏枪打死甲贼,乙贼跑了一样可以按一级谋杀甲贼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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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也不行吗?
. ]- T1 s4 z' @% y9 ?- ^0 L

3 V4 D/ z" a# X' B, }" \您被俺误导了,恕罪!
+ `% u; o2 w- R# N; x# A) S当初此公的律师如果成功说服陪审团不知情那也许就无罪开释了,问题是没成功。9 L/ t" M# M  W9 z5 B
不过,Ryan Holle叫屈说那几个人谈论入室盗窃他没当真我觉得还可信,张东荪说那人要电台干什么我不知道,那纯属糊弄小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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