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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公租房能解决中国的住房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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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8-4 16: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verickZ 于 2021-8-4 16:23 编辑
老财迷 发表于 2021-8-4 10:08
要看具体情况,我知道一个事:
A是体制内企业员工,相当于正处级吧。某次申报家庭财产,很正常的全部报了 ...


体制内申报的是财产, 不是收入, 搞了很多年了, 很完善的, 连未婚子女名下房产都要申报(不管是否成年).
所以这人老婆这种情况就是该申报未申报的典型.
晨枫提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这部分组织是不关心的, 关心的是税务局.
国内个人所得税漏洞指的是非体制内这部分, 就没见过实打实申报和缴税的, 一个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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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8-5 18: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verickZ 于 2021-8-5 19:10 编辑
老财迷 发表于 2021-8-5 09:41
看样子,你比我了解的更多,我身边有需要申报的朋友但也只听说过这一件事,我也不知道是否算典型。
只是 ...


举个例子, 20年前你父母用你名字买了套房子, 这房子房产证在你名下, 但是房产证在你父母手里, 哪怕你自己不知道, 申报财产的时候这个都在应申报范围内.
当然查出来应申报未申报也不是不给你解释的机会.

具体财产申报范围在第四条
http://www.gov.cn/jrzg/2010-07/11/content_1651255.htm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点评

所以不当领导好 :)  发表于 2021-8-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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