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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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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我们正在成为我们所不齿的那种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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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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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楼主
    发表于 2018-9-19 13: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正好复旦沈逸有个科普文,地址在此,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40169

    摘抄点有用的
        根据1963年4月24日签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从实践和沿革来看,所谓国际文献中,对领事保护没有给出一个明确且被共同认可的定义,但如同上述《公约》所描述的那样,以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形式,确认了领馆和领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这种保护的核心之一,是确保派遣国民众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无论其具体行为,是否受到了良好的保护。此前,有某国公民因为贩毒,在中国被判处死刑,某国使领馆机构就基于领事保护进行了介入,这倒也不是说有过合法对外贩卖鸦片黑历史的某国在21世纪继续认为贩毒是其公民的特权,而是正常行使其领事保护的权力,确保该毒贩依法享有其应该享有的人道主义待遇。再往前,另外的某国因为其公民冒名进入中国搞事情,亦或者开着飞机撞落了中国的军机后迫降被抓等事情,派使馆的官员,或者武官,去探访啦,交流啦,沟通啦,斡旋啦,也不是说他就是在搞霸权,也是以领事保护的权力为依据的,中方对此也是认可的。

        同样的,领事保护这种规定,必须是双向的:任何国家签署《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时候,一方面,就有了接受其他国家依据条约在其国内实行领事保护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就自然获得了在同为签约国的其他国家践行领事保护的权利。中国自然也是如此。而且,这种保护,伴随着可支配资源的变化,以及需求的提升,总体来看,是呈现上升态势的。


    发现晨大和老兵一个毛病,不看后续报道,瑞典警方已经通告曾家并无违法行为。冷静冷静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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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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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沙发
    发表于 2018-9-19 13: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晨枫 发表于 2018-9-19 13:23
    这段恰好一点用都没有!

    如果曾家被瑞典警方关押,中国使领馆确实有权要求会见和提供领事服务。但瑞典警 ...

    瑞典警方这么执法本国人,网上看到的就两起,都是警方败诉,开除或停职相关人等。所以这种执法大使馆过问木有丝毫问题,不能你瑞典人能告警察我中国人就白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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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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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板凳
    发表于 2018-9-19 13: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肖恩 发表于 2018-9-19 13:40
    这个我也赞成,瑞典警方认为不粗暴,中国政府也可以认为粗暴嘛,抗议下让瑞典政府知道也是蛮好的。
    虽然 ...

    我说你不睡啊,你那几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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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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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地板
    发表于 2018-9-19 21: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juliuss22 发表于 2018-9-19 21:42
    你是说中国在瑞典有领事裁判权?

    这是国际惯例,保证当事人受到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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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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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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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5#
    发表于 2018-9-19 21: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晨枫 发表于 2018-9-19 21:35
    那你把这两个例子的具体经过和警方为什么败诉也说说吧,好比较。

    http://bbs.tianya.cn/post-333-1366355-1.shtml

    2012年11月底,在瑞典西南部的borås,瑞典26岁的女孩Jenny给《瑞典晚报》讲述了自己几天前的痛苦遭遇。11月20日晚,Jenny喝了几瓶啤酒,在寒冬的深夜大街上瞎逛荡,被巡逻的警察强行带上了警车,扔到了距离borås市区20公里外的荒郊野外。当时Jenny身无分文,身上没有手机和厚衣服,在零下5度的夜里一个人靠着月光辨别方向,走回家的时候天都亮了。在接受采访时,她说:“我从来没有这么害怕过”。


    2015年4月在瑞典北部的Galve,19岁的小伙Nilsson在晚上散步的时候,就因为瞪了巡逻的警察一眼,同样被带上警车,扔到郊外的农田里。当地报纸采访时,他说自己回家的时候一边走一边呕吐,到家门口时都晕倒了。

      类似的执法手段,近年来也曾不断受到瑞典百姓的非议。闹的最大的莫过于2012年3月份。那次他们扔的不是人,是一只猫。

      2012年3月21日,在瑞典东部的Åtvidaberg,有居民投诉某野猫经常流窜到他们家的院子里偷吃鸟食,甚至会顺着猫洞进到厨房开冰箱偷吃。瑞典警察接到报警后,蹲点设了陷阱抓住了这只猫,据警方的报告,该猫的左耳上并没有tag(有主的标签),被当成了无主野猫处理,被强行带上警车扔到了郊区的野外。


    殊不知,猫的主人就是报警者的邻居(估计邻里关系不怎么好)。猫主人Göran Hjalmarsson飞奔到警方告知的弃猫地点之后,发现平时活泼的爱猫已经变成了一具冰冷的尸体。

      Göran Hjalmarsson以虐杀动物罪,将执法警察告上法庭,最后扔猫者被处以8300克朗的罚款,他告赢了。

      前面两则新闻,Jenny和Nilsson分别被警方带走扔掉,理由都是“行为不端”( tjänstefel),但他们被媒体披露出来的原因,主要在于他们事后都发起了诉讼,还都赢了,前者让警察停职了40天,后者直接让警局把涉事警察开除了。

      曾先生曾于9月3日的早上去警局投诉,之后事情的进展显示瑞典检方已经介入,看来确实已经启动了调查程序,并且很快宣布了结果:瑞典警方此次执法毫无过错,结案。

      已经回国的曾先生一家,伸冤的渺茫希望也只剩下Särskilda åklagarkammaren(相当于警督,警局内部的督查部门)的调查结果。

      行文至此,也许不少读者会发问,为何会有看似无法理解的警察“扔人”行为,被堂而皇之地写入到警察的工作条例中呢?

      究其根本原因,这是瑞典警局在有限的执法成本面前,最无奈也几乎是最不坏的选择方案。首先出了事情有人报警你不能不管,否则就是渎职;如果硬要管很多时候不得不把当事人带进警局问话,在没有像中国调解、信访等替代程序下,进入正式的司法环节意味着哪怕是后来被定性为微小的民事案件,一开始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触发了律师和保险公司的介入,那就有的可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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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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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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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8-9-19 22: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晨枫 发表于 2018-9-19 22:03
    你不会不知道11月底和零下5度的瑞典与9月1日零上10度的差别吧?

    在第二个案件里,“就因为瞪了巡逻的警 ...

    你搞错了针对点,瑞典警方这两个案例的理由是行为不端。但诉讼赢了是因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吗?显然不是吧,如果是,这次曾家就明显不应该是适用这个理由。所以我的理解是,警察官司输了是因为处理手段涉嫌粗暴执法。但很明显文章也说了,警方这么干没诉讼的更多。这次曾家就是这样。

    再说了,瑞典警方没有说过曾家违法吧,哪怕是行为不端?你觉得这理由如果有警方会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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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8-9-20 09: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8-9-20 06:57
    你这两个例子并不具备可比性啊。

    第一个,警察把半夜在路上走的喝醉酒的人抓去扔了,我不知道瑞典什么法 ...

    跟对晨枫的回复一样,你也是错打了靶子,这里说的并不是他们该不该抓,警察是由于粗暴执法败诉。

    退一万步说,瑞典警方说并无违法行为,这算是什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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