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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对香港普选方案的技术分析 (转)

热度 3已有 572 次阅读2014-9-29 13:34 | 斯洛文尼亚, 爱尔兰, 委员会, 基本法, 立法会

关于时下香港问题的几点看法

一、时下香港问题争论中,其实我不是很理解为何泛民一方“公民提名”等甚至连香港大律师公会都明确指出不符基本法第45条的主张为何获得如此多的支持。当然,这并非说基本法不可以批评甚至动议修法,但修法应循既定程序,而非以占中相挟。须知,基本法是关于香港的一揽子制度安排,是也应该是各方最大共识。

二、关于提名委员会当然可有许多批评,如有的功能组别选民多而名额少等。

       但也需注意几点:

       1功能组别制度始于港英时期而非中共创造;

       2功能组别制时下各国采用不多,但仍有个案,如爱尔兰和斯洛文尼亚上院;

       3选举制度中常有未必合乎一人一票原则,关键在于设计初衷,如戈尔的选民票多但选举人票少输给布什。

       从香港宪制框架而言,基本法设计初衷是立法会最终完全普选,行政长官是提名过程加普选过程,相当于精英民主和大众民主的结合,法官是非民选,这个框架固然有诸多问题,但仍有符合混合政体的一些优势。

       从社会经济结构而言,香港的立城之本是工商业,功能组别制度设计对此利益有所倾斜也有一定意义,也有助于避免出现类似泰国民主的中上层和下层阶级的两极化问题。

       从政治结构尤其与中央关系而言,功能组别制度的实质协商过程可以减缓中港之间的冲突,进而使得政治过程不至于呈现亲中反中的两极化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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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第45條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寫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看來,不管是篩選、預選還是直接普選,都不可繞過這個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

      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

     《基本法》沒有說明這個提名委員會產生的辦法,只是說要有廣泛的代表性。


注:《基本法》类似宪法的地位吧,修宪不走程序,这玩什么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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