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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学习】湄公河惨案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
热度 18 不打不相识 2013-3-3 11:03
湄公河惨案是缅甸人糯康在湄公河泰国水域发生的针对中国船籍的中国船员的刑事案件。国际法中对船舶的管辖权考虑属地原则、国籍原则、保护原则、消极人格原则、普遍原则。 属地原则:罪案发生地的法院主张管辖权 ,这一原则被普遍承认。根据属地原则,犯罪发生地泰国可以要求本国当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犯罪发生的船只国籍属中国,悬挂中国国旗,虽然发生在泰国内水,但这并不属于影响泰国和平和安宁的特例,中国也可以根据此原则主张管辖权。 国籍原则:各国都对在国外的本国人的一定程度以上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 ,这一原则也得到普遍承认。罪犯糯康的国籍属国缅甸根据国籍原则可以要求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消极人格原则:国家对受害者是本国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这一原则是非常有争议。如果中国根据这个原则主张管辖权,在国际法上没有坚实依据。 普遍原则:国家有权对国际犯罪组织所实施的一些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比如奴隶贸易、袭击或劫持航空器、种族灭绝、战争犯罪、恐怖行为等。我国1997年开始承认普遍管辖权,但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并不予以引渡时,我国才能对罪犯实施管辖,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前年在国内抓获贩毒日本人并判刑,就是根据这一原则。 保护原则:一国可对发生在领土之外的危害其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重要经济利益的犯罪主张管辖权,国家对叛国、间谍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其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但不包括诸如谋杀、袭击等一般的犯罪行为 。绝大多数国家都主张这种原则。中国管辖权主张和这个多少靠点儿边。 结论:我原来以为是根据消极性人格主张管辖权的,但我错了。 中国是根据属地原则和保护原则主张该案件的管辖权,不过在实践上应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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