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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ejin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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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QQ一案,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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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11 15: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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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ilewang 于 2019-1-11 23:26 编辑

我认为,你的TVB律政系列剧白看了,没得到精髓。这些律政剧还是很耐看的(补充一点,我是看TVB律政剧才知道香港现在还在适用《大清律例》),他表现出来的英美法系的一些法律精神是值得称赞的:

1,律师的首要职责不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那是法官的职责),律师的第一职责是忠于委托人。。。这一点,说实在,中国大陆到目前都是一锅浆糊,没几个人拎明白。。。律师如何体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TVB很多律政剧都有过阐述,剧情主要集中于正反面人物交锋时,比如《律政新人王中》,马国明与陈键锋的分手。
所以,为“四人帮”、方便面等“反派”辩护的律师要花很大代价为自己洗白,在洗白过程中,还得不断给自己找一些高大上的帽子。。。前些日子就有个为方便面辩护的“律师”出来洗白自己,从她的谈话中,她先入为主地把方便面置于罪犯的位置上,用高高在上的救人的心理去办理上面交行的任务……这能是一个律师就有的职责和觉悟?
因此,您在这一点上攻击辩护律师,违反基本的法治精神。
另外,英美法系一个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叫:疑罪从无。而中国大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法界,还是民间官方,嘴上都在喊疑罪从无,其实还是奉行中国过去的法律传统:疑罪从有,民“告”官罪加一等,官告民天经地义……
2,大状要帮人脱罪,基本套路是攻击检方的证据链瑕疵,这里面最厉害的武器是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因此,TVB律政剧中,大量凶手的脱罪都是因为某一有力证据取证的不合法导致无效。。。美国辛普森案也是靠这个技巧脱罪。
大陆虽然最近几年开始强调“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的逻辑完备性。但现实中只能呵呵。。。再加上中国强大的官本位传统,一个条子抵得上任何法律条文,英美法系的证据原则就没办法真正在中国实施了。
另外,中国律师受到的逻辑训练也不足以支持他们像英美法系的律师那样,同时, 中国法律不允许进行严格而激烈的控辨交锋,这玩意儿挑战的是官本位高高在上的特权,公权力(如警察、检察院等部门)什么时候接受过律师这种严酷的盘问?这不翻天、造反的节奏吗?
在中国,律师的辩论不过走个过场而已,结果早就在“大棋党”的掌握之中。而英美法系的案件,在法官法锤落下之前,是充满不确定性的。
在这点上,这位律师能做的非常有限,因为他没有独立调查权,他的证据全部来源于警察办案卷宗,他与检方共用一套卷宗,却没有核实卷宗的权力,检察院与警察却有后门连接。其中的差异优劣,律师还能做什么了?
因此,在中国,要想脱罪,就必须在警察办案过程中搞定某领导,一旦案结提交检方,想在法院系统翻案脱罪,演绎英美法系的精彩剧情,那是不可能滴~~~
3,TVB律政剧另一大脱罪套路就是动之以理,诉之于情,用感情攻势,以引起陪审团和法官的侧隐之心。这一招一般用在大势无望之际,聊胜于无。或者在控辨激烈交锋在一个微妙地平衡点上,这时法官的情绪与情感成为左右案情的关键,否则是没有用的。
本案中这位律师正是用了这个套路,也是他唯一能走得通的辩护策略。他这个套路的潜在用意跟TVB律政剧不同的地方在于,他这篇辩护辞是在试图引入舆论以干预上诉期的法官判决(这里,我不想用干预司法的字眼)。
(顺便说一嘴,中国的舆论影响司法算是历史悠久,但真正的经典和恶化,我认为是李天一案,成为司法界的一大经典案例。)

当然,TVB律政剧还有一些其他套路,比如,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入手,用精神病脱罪;用主观无意减罪;用案主平时的为人(亲朋好友同事对其人品评价)以及案发时的特殊而可理解之情景来开脱减轻处罚……

最后我要申明一句, 张扣扣案相关新闻,我只看了标题,具体案情经过不了解, 您主帖中公诉意见书和辨方陈词,我都没看,只看了最后几段。
不了解案情是因为我相信这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小老百姓的司法案件,不太涉及政治斗争和贪污腐败问题,也不涉及任何官员或有权势的人物,一般而言,法官还是能公正判案的。法庭上的任何交锋都没必要关心,这是控辨双方基于案情所做的一种辩护策略。这种策略,我们可以批评他策略选择失误与高明,或有高下之分,但绝无道德上的臧否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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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点错地方了。。。。  发表于 2019-2-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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