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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此案如何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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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01: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日一则本地新闻,本身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只是我在想:如果情节都成立并进入了司法程序,如何才能兼顾法律和公平?没有想明白,敲出来请教方家。

“兼顾法律和公平”?二者不统一吗?

oh baby

甲的店铺销售乙的家具厂的家具。乙厂无营业资格并向甲隐瞒,被甲的客户发现,造成甲的损失。甲与家具厂另两位股东丙丁协商,丙丁同意赔偿,乙未同意,僵局。

新闻缘起的画面:甲带领十数人进入家具厂,口头威胁所有工人不得走动,不得拨打手机。工人受到惊吓,不敢反抗,但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甲众搬走一批家具,这批家具是甲向家具厂已订货、未付款的家具,甲声称货款可从赔偿款中扣除。家具运走一车,正在装第二车。有女工要求上厕所,甲派人跟随到女厕门口,女工在厕所里拨打乙电话。乙赶到,报警,民警协调未果,后事不明,新闻结束。

这里假定短短的新闻暴露的所有情节都真实成立。第一个问题:甲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即遂?

我的答案是肯定的。这里有两个技术问题:是否使用了暴力,和财物的所有权。

第一个问题是简单的。口头威胁并实际压制了反抗,即使未发生肢体接触,也是暴力。比这弱一点,不是“压制了”,而是“足以压制反抗”,就能构成暴力。同理适用于强奸罪。

第二个问题是个圈套。这批家具的所有权与抢劫罪的成立无关!刑法定抢劫罪并不保护所有权,而保护“占有”。X偷来的赃物,X并不具有所有权,Y以暴力抢走,Y仍构成抢劫罪。(这个我没弄错吧?有点没底)

anyway,以我现在的看法,甲在客观和主观的层次都符合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抢劫数额足以激活刑法,成立抢劫罪即遂。跟随甲的人员客观上构成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主观上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抢劫的故意,如有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各应按其所起作用定抢劫罪的主犯或从犯。

抢劫罪是重罪,甲面临最少3年有期徒刑。考虑整件事的因果,似乎不够公平?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如何更公平些呢?

甲的律师有木有办法可想?很难。勉强想到一个概念,所谓“自救行为”:你的自行车被偷了,报警无果,某日在街边突然看见,你把它偷回来,这是司法途径不足以救济的情况下的自救,无刑事责任。如果甲成立“自救”,则成立一个客观上的阻却是由,犯罪(抢劫罪)于是不再成立。

甲成立自救吗?一则正常的解决途径并未穷尽(如民事诉讼);二则自救不得侵害其它法益,如工厂工人的人身。甲不能成立自救。

甲的律师有木有其他办法可想?比如,承认暴力的使用,但否认对财产犯罪,因为财产(债)本来就是属于我!如果能排除财产犯罪,就不能成立抢劫。那对工人使用暴力是什么呢?非法拘禁罪?然后主张没有进行非法拘禁,车间的空间很大,我允许他们走动,所以只是使用了暴力而已。如果这样,由于是轻暴力,不值得刑法惩罚,所以无罪。

还有木有其他办法呢?我只能想出这个思路了,但是也很难。前面说过,抢劫罪侵犯的是“占有”,将占有混同于所有是业余人士的水平,对于理论上全职业人士的法官来说,他能买账吗?他如果认可,岂不是说自己水平很低?当然有法官水平很低,但在尊重法律的假设下,这个路子不能成立。

如果都不行,那就是没办法了,法律和公平稍有差距,只能怪甲本人莽撞。在真正的法治社会里,千万不能犯法。如果要犯法,千万事先咨询律师,以正确的手段去做。

On the other hand,乙方似乎非常有利,是不是可以利用甲的刑事犯罪行为达成对乙经济上有利的条件?在玩弄法律的舞台上,乙方代理人有很大的空间。

所以公平是很难的。将法制概念过度简化是不对的。假定上帝出手,中国建立法制面临的政治障碍一扫而空,你就能建立起一个好的法制吗?我的看法是还不能,还没有能力。这个能力是知识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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