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爱吱声 返回首页

就爱抬杠的个人空间 http://www.aswetalk.net/bbs/?2403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日志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热度 15已有 746 次阅读2014-5-31 09:17 |个人分类:法律|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人纠结于招远公安局的措辞,从现有证据来看,尚无法证明这些人有杀人故意。而且如果情节类似的话,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在量刑上其实没什么太大区别。道理很简单,都是一样主动去打,都知道自己的结果有可能导致对方死亡,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纠结于你的主观意图究竟如何。

膜拜

鸡蛋
8

鲜花

路过

雷人

开心

感动
1

难过

刚表态过的朋友 (9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17 个评论)

回复 青石崖下 2014-5-31 09:56
实践中区别大了,后者很少适用死刑。顺便说一句,死缓在我国刑法中也是死刑。
回复 就爱抬杠 2014-5-31 10:04
青石崖下: 实践中区别大了,后者很少适用死刑。顺便说一句,死缓在我国刑法中也是死刑。
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他们是“故意杀人”,对于公安局来说,措辞并无不妥。
回复 河蚌 2014-5-31 10:07
我觉得这个事情成为焦点的关键词是“卡宴”,也就是说,大家认为那一家人是矿老板,依仗权势,当街杀人,这是普通老百姓最防范的事情。如果真是六个小混混打人,其实也不可能成为焦点。
对这件事抓住不放是对的,毕竟真相就在不断地穷究中。
回复 青石崖下 2014-5-31 10:11
就爱抬杠: 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他们是“故意杀人”,对于公安局来说,措辞并无不妥。
谁要他们写故意杀人了?我对他们写涉嫌故意杀人的期待都没有。你多读两遍通告再看一遍视频吧。

我会写一篇日志谈谈我的看法。
回复 coo 2014-5-31 10:17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还是有区别的,攻击的方式上面。如果是致命的攻击方式,跟故意伤害还是有区别的。这几个嫌疑犯的攻击方式太危险了。

故意杀人罪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
回复 易明 2014-5-31 10:41
就爱抬杠: 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他们是“故意杀人”,对于公安局来说,措辞并无不妥。
外行的说,死缓,有点不伦不类。
回复 Erastus 2014-5-31 11:21
就爱抬杠: 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他们是“故意杀人”,对于公安局来说,措辞并无不妥。
请教一下,

主观故意是如何认定的呢?
那些畜生喊的那些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材料?

公安机关的通报如果存在标准答案的话,各级直接的区别有多大?
比这份通报更严重的一级是什么?

我依然认为最初的通报是不当的,即使它是程序正义的,另外后续的信息披露和态度让人比较失望。

对比个最简单的例子,前几天的北京少年被殴打的恶性事件。
回复 空气精灵 2014-5-31 12:37
定什么罪是公安局的职责范围吗?现在还不到定罪的时候吧
回复 don 2014-5-31 13:06
罪名不同,对量刑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不然就不需要用不同的罪名,统一合并成一个致人死亡罪就行了。但是公安局立案时的罪名和移送检察院时的罪名不一定一致。立案时由于时间短,罪名不是很恰当,这样的情况很难完全避免。移送案件一般罪名就比较准确了。当然公安移送时用的罪名检察院不一定用来起诉,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法院不一定就判,法院判了,检察院也不一定不抗诉。
如果公安局移送案件时罪名不当,大家还是认真对待。目前阶段,太较真这个罪名,不是很有必要。
回复 最后陈述 2014-5-31 15:23
在量刑上区别应该是很大的,因为二罪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主观上是不是要人的命,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
但是同样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非要纠结于通报的措辞。公安通报是要有调查结论的,跟我们在微博上随便发表意见显然是不一样的。这些人太傲娇了吧?
回复 方恨少 2014-5-31 20:53
那个光头男绝对是故意杀人罪!有目击者说他当时一边疯狂的用钢管殴打死者头部,一边喊:恶魔,永世不得超生。这就是想把人往死里打。
回复 2014-5-31 23:14
最后陈述: 在量刑上区别应该是很大的,因为二罪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主观上是不是要人的命,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
但是同样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非要纠结于通报的措辞 ...
因为他们认为罪犯必须是有官方背景的才合理!现在已经证明是邪教,他们还不满意。对于那些把自己的猜测看得比事实重要的人,跟他们说理有用吗。
回复 肥狐 2014-6-1 00:13
方恨少: 那个光头男绝对是故意杀人罪!有目击者说他当时一边疯狂的用钢管殴打死者头部,一边喊:恶魔,永世不得超生。这就是想把人往死里打。 ...
按照你这个描述,他主观上把受害人当作“恶魔”,而没有当作人。

这应该是辩护律师唯一可用力的地方,学名“事实认识错误”。
回复 方恨少 2014-6-1 01:42
肥狐: 按照你这个描述,他主观上把受害人当作“恶魔”,而没有当作人。

这应该是辩护律师唯一可用力的地方,学名“事实认识错误”。 ...
要是这样的话,当年希特勒不用自杀,最多在精神病院里住两年就行了。
回复 就爱抬杠 2014-6-1 05:51
易明: 外行的说,死缓,有点不伦不类。
两种罪当然有区别,否则就不必有两种罪名了。我说的意思是,就目前情况来看,量刑上区别不大。
回复 就爱抬杠 2014-6-1 05:53
最后陈述: 在量刑上区别应该是很大的,因为二罪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主观上是不是要人的命,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
但是同样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非要纠结于通报的措辞 ...
我写的都白写了。法律条文规定的很清楚,区别不大,所谓主观上是否要人命在当场打死的情况下并不重要。
回复 肥狐 2014-6-1 22:20
方恨少: 要是这样的话,当年希特勒不用自杀,最多在精神病院里住两年就行了。
是比较难接受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4-5-18 21:59 , Processed in 0.029089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