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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律界定应该是过失杀人还是蓄意谋杀?
热度 24 天狼星 2014-6-26 13:59
法律界定应该是过失杀人还是蓄意谋杀?
一定要警告小朋友们:No Zuo No Die!
714 次阅读|10 个评论
分享 项羽与韩信2: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
gordon 2014-6-12 20:23
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据说是美国人的一大法宝。 美国没有“街头政治”的。 现在我们再回到 项羽与韩信, 中国传统知识分子考虑问题,爱诉诸人性、情感,可是就是不诉诸法律。 晕 题外话:这个是我看 东森电视台 ,罗淑蕾立委说的。 讲 “学生冲击立法院” ,国民党强硬派的无能,都只会说,“王院长,你要处理” ,“王院长,你要处理” 。 但不提出方案来,呵呵。王金平,倒霉蛋
235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我国法律中最霸气的条文,没有之一……
热度 46 小老虎爹 2014-6-4 08:55
我国法律中最霸气的条文,没有之一……
偶然看到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被第4条第2款直接吓尿,这绝对是我国法律中最霸气的条文,没有之一……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Quum2rjxd7yjjC1IT-LI7JQgrl-ZeARfrIiQaS3q2vhMpa56qddZ-S5kULQFSfYxMvc9FywobSzSHdKf3LZ9pa
1413 次阅读|20 个评论
分享 英国式的自由和法律体系—— 为中国的行政从业人员而辩(转) ... ... ...
热度 2 gordon 2013-12-21 00:28
  斯密的天赋自由原则虽然确实是认为法律约束之外的所有限制都应该 消除,但这一原则尤其特殊的历史和制度背景,并不能照搬。作为一种判例法系的英美法系远比作为一种成文法系的大陆法系灵活。英国可以不借助行政干预而直接 通过反应迅捷的司法体系及时应付自由发展中的问题,自我更新、自我修复。 英美法系国家一个新的判例就能解决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要么通过繁冗的立法程序来 解决,要么只能寻求行政手段 ;但行政手段又不同于法院判例,往往生命短暂,摆脱不了民众对其相机决策的预期。因此 这里的一个隐含条件是判例法体系,这是斯 密没有、也很难注意到的 。   笔者无意为斯密辩护,市场加判例法也毕竟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在刘易斯看来,政府的干预恰恰是一种公共服务;正确的干预正是好的公共产品(而人类的心理也决定了他们需要一个强大集体来消除他们作为个体的、对自由的恐惧,这是弗洛姆的社会心理学理 论,此不赘述)。但是,判例法体系同样是英国式自由主义的一个结果或产物: 不预设一个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法律体系,而是预设一个能够不断自我调整以面对各 种问题的法律体系 ,这种“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英国式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正与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系出同源。因此,“看不见的手”并不意味着依靠市场 的万能解决所有问题,市场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二)自利人假设   斯密的天赋自由原则若与其法律方面的论述结合起来,应是要求法律制度建设的前提是假定一切人自利而不关心公共利益,只有此谨慎性假设前提下建立的法律制度才是最稳健而有效的。而 如果一个制度在自利人假设下是卓越而有效的,那么在并非人人全部绝对自利的现实生活中,这一法律制度足以卓越而有效。      在此基础上,我进而认为,斯密的本意是若法律制度的约束已经充分考虑到自利人这一极端假设下的各种可能,那么比假设宽松的多的现实生活中法律约束自然应已足够用,因此法律之外的限制是多余的;这样,斯密便忽略了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差异。而后世很多人不顾法律制度的不同,武断地认为自利人假设下建立的政策和制度适用任何国家。   实际上,英国式自由主义正是因为认识到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才做出自利人的假设,以此来面对人的有限理性所不能预料的无限可能 ;只有大陆式自由主义才会将正义和无限理性归入人的本性。 ××××××××××××××××××××××××××××××××××××××××××××××××××××××××××××××× 中国的情况是这样的,法院在行政体系之下,有些问题只有政治权衡决断了,才能找几个“秀才”把稿子写出来。 可能引进欧洲的宪法法院会好一点,宪法法院 + 一般法院 当然,若是能将旧体制下的司法官僚统统排除出去,以全新的法官为基础对审判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使每一名法官都能成为新宪法价值的承担者,那么就未必需要一种宪法法院这样的新司法机关。 但是,即使是在制定新宪法的革命时代里,实际上要将旧式法官彻底清除或是在新宪法理念之下对全体法官进行再教育都决非易 事。而在没有那种传统的地方就更为困难。也就是说, 要使原本没有美国那样的市民法官传统或是“政治家式法律家”传统的欧洲大陆职业法官、即只受到过技术上 法律解释训练的法官具备那样的素质是很困难的 。至少不能在一朝一夕内实现。 由于违宪审查权的行使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还要求有高度的政治上、政策上的价值 判断 ,所以必须首先将其授予由新成员组成的宪法法院,而这些新成员则应具备传统法官所不具备的特别素质,其他法官的素质提高便有待随其日后的开展来解决。
210 次阅读|1 个评论
分享 您单纯吗?您有邪念吗?
热度 31 爱莲 2013-11-28 03:33
北京消息: 11月27日上午9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李某某的辩 护人张起淮律师。张起淮律师表示十年刑期对于李某某来说太重了。只要法律允许,李家会坚持上诉。他还透露私下见过十次李某某,觉得他是一个 单纯没邪念 的孩 子。 吃火鸡也是邪念之一吧? 各位感恩节愉快,吃完火鸡去忏悔。
719 次阅读|7 个评论
分享 补遗篇5:一点实话
热度 6 gordon 2013-10-29 14:51
以前从来没有人给我讲过中国社会是什么样子的,我上的历史课也大多是道德教化,而不是“智识教育”。 一个偶然的发现,让我发现 “ 中国的一切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 ”。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屁话。但一些普通的常识被证实,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容易。 这些普通的常识,其实是你判断决策的指南。 你要不想在这儿呆呢,安贫乐道,攒个几年钱,想到哪儿就去哪儿 ;如果你想在这儿生活,这个地儿就是这个样子 。别“作” ,不作死就不会死。 遇事绕道走,别招惹麻烦事,见到不合常理的事,不要围观,好奇害死猫。别信什么见义勇为的宣传,相信你也不会傻到这个份上。 多从个人利益考虑问题,少从其他角度考虑问题。 别担心,社会歪的过分了,老大就会出来纠纠“社会风气” ,树几个“雷锋” 、“焦裕禄”之类的典型,糊里糊涂的“ 日子照样过 ” 。 ×××××××××××××××××××××××××××××××××××××××××××××××××× 在中国和日本的历史上、也在欧洲大陆的历史上, 农业文明的一种常规趋势一再复现,那就是,社会的中央往往更加强势,表现为更加绝对和大一统的官僚体系、法律体系和政治体系 。以欧洲为例,这样的体系直到18世纪才开始崩溃。 我们的社会无论外表怎样变化,其实质都是农民社会。   谁迎合了农民谁就会成功。我们周围的人无论外表是什么,骨子里都是农民。农民的特点是目光短浅,注重眼前利益。所以你做事的方式方法必须具有农民特 点,要搞短期效益,要鼠目寸光。一旦你把眼光放远,你就不属于这个群体了,后果可想而知。 凡事看淡一点,清静无为或者读两本佛经都不是什么坏事。 如果你还没有出家,那对自己生存的环境就会有正面的期待,当然也会对风险做出准确的评估并加以应对,这就是个体能做的。 不要相信 “逃避还是攻击”的动物反应,要相信深思熟虑的理性。对了,我从来不相信 “傻人有傻福”。
276 次阅读|2 个评论
分享 关于“炸建委、居委会”言论的相关法律法规--给晨枫
热度 38 landlord 2013-8-12 00:54
@晨枫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 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结果================================================ 最终吴虹飞被拘留10天,罚款250! 另外被释放后被房东驱逐,很多人为其鸣不平。后来发现这位吴歌手曾经多次声称要“杀房东”。。。
个人分类: 胡说八道|235 次阅读|24 个评论
分享 三十岁不结婚才违法,该判刑
热度 21 无漏 2013-7-12 21:55
现在这法律净扯淡 孩子不经常回家看我他违什么法? 三十岁不结婚才违法,该判刑!!!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NTgxOTM3NDY0/v.swf
个人分类: |74 次阅读|10 个评论
分享 中国的法律是有喜感的
热度 112 老引北京 2013-3-6 02:54
看大家都在热议长春盗车杀死襁褓中孩子的SB。还不困,胡乱把俺的感受敲敲吧。 年轻时常常被些人渣的无道德底线行为惊的瞠目结舌。有过经验以后就会提醒自己要---“泰然处之”。 人类社会总有那么一些缺乏或根本没有道德意识的渣宰混杂在我们当中。有经验的警察总会笑吟吟的听着丫的们讲述着自己如何的“光辉历程”。然后给丫以最非人的待遇。把丫送到该去的地方。心中在默默念叨着“孙栽!犯坏不能白犯”!。 我们习惯数落类似的坏人一句话是:你丫的什么屎都拉!,就是不拉人屎!。 “把他给毙啰!”记得萨爷我们与赵老爷子聊到高检的一位小老太太检察长听他们汇报案子后拍案讲的一句话。我们相视而笑...。 说的是一个坏小子,坏!,偷他干妈家电视,让人家婆媳猜疑打架多年。把会计寡妇骗上床,半夜告诉人家说自己有急事,让人家锁好门。丫拿寡妇财务室钥匙去把人家负责的保险柜给撬了...。 90年代,按理这不够死刑,盗窃呀。可论情理,丫属十恶不赦。社会上谁也不会想到。讨论案情时小老太太的一句话,凑凑材料,就真把丫的给送上黄泉路啦。 再比如今天这案子。杀孩子的坏人该是判死刑的。他很有可能受到的待遇是;在监号里会被长期绑在铁柱上。劳动号拿他当沙袋,练练拳击,散打。上刑场时法警可能不等开枪已经用控制他发声的绳子用力勒的他奄奄一息或死后补上一枪...。 总之,比较而言,俺以为咱们国家的法律在这些方面是有喜感滴。 最后说,这种惨剧,有偶然,也有必然。带给人们的心理冲击是强烈的。尤其是生死不明的情况下,让人牵挂,期待。最后悲伤,愤怒...。 人啊,要时刻绷紧危险意识,法律意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不怕丫能做到,怕的是自己没想到。 睡啦!大家晚安!
693 次阅读|37 个评论
分享 <转>律师会馆与法律人的贵族精神
热度 2 gordon 2013-1-10 11:01
僻处孤岛的英伦中古时是一个等级森严的民族,这里不仅有封建国家特有的采邑制等级,还有诺曼人带来的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尊卑贵贱。一个社会里贵族制度 的维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仪礼、服饰和语言这些精微的文化符号,只有熟稔于贵族阶级文化符号的人,才会被视作真正意义的贵人。电影《泰坦尼克》里有一个胖 胖的美国女人,她的丈夫在西部淘金发了财,她穿得珠光宝气,混迹于头等舱的上流人之间,但却得不到他们的完全认同。私下里,他们都带着非常微妙的神情戏称 她为“new money”。“new money”很难准确地译成中文,如果非译不可,大概介于“暴发户”与“新贵”之间。然而世界上是否真有一种贵族,天然在血统上就具有正当性意义的尊贵? 最初出现的“贵族”与“平民”,其实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化了的“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区分,而这种区分总要随着人事疆土的变迁,慢慢模糊了自己的界限。 要是究起死理来,贵族最初大多都是“新贵”,终归要年代久远,文化符号发展到很成熟了,人们才能在心理上认同他们的尊贵。 历 史学家塞西尔·黑德勒姆的《律师会馆》,是对一种特殊的贵族文化符号的精致写照。这群名叫法律人(lawyers)的贵族,他们并不必然具有高贵的血统, 他们之所以被人们尊崇,是因为受过严格的职业训练,掌握了用法律来治国的新的统治术。时至今日,贵族制度在世界上大部分地方都已绝迹,唯独英国的法律人还 保留了穿长袍、带假发的古老贵族文化遗迹。透过黑德勒姆从容不迫的描述和铺陈,人们可以看到,伦敦城中的四大律师会馆,历史上曾经是孕育乔治·坎宁首相、 阿斯奎斯首相、迪斯雷利首相、格莱斯顿首相、格伦维尔首相的政治家摇篮,也是杰弗里·乔叟、威廉·莎士比亚、弗兰西斯·培根、查尔斯·狄更斯、托马斯·莫 尔这些风雅人士出没的地方。律师会馆的故事在不断地壮大,“这个故事不仅给我们带来一幅那些王室法院的伟大摄政官、那些构建强盛英格兰法律的伟大法律人以 及那些捍卫人民的权利、自由和进步的法官的图景,而且也是一幅关于文学和建筑史上很多伟人的画卷”。(塞西尔·黑德勒姆《律师会馆》,张芝梅译,上海三联 书店2006年版,第209页) 马克斯·韦伯认为英国的法律行会是阻碍法律理性化的强大力量, “假如我们将私法的理性化看成是对法律内容的逻辑简化和重新安排,那么这种理性化在古代后期的罗马法中已经达到了迄今已知的最高程度。但是这种私法的理性 化在一些经济理性化达到相当高程度的国家中却仍然十分落后。在英国,这种情况尤其明显,在那里,罗马法的复兴被法律社团的强大力量所征服”。(马克斯·韦 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56页) 当罗马法复兴波及到英国之时,普通法法律职业阶层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抵抗法典 化的倾向,因为法典化可能会使他们掌握的复杂法律技术变得一钱不值。或者说,罗马法复兴对于英国法来得太晚了,这时英国的法律贵族阶层已经成形了,而贵族 阶层往往不愿让外人轻易分享他们的特权。 如果把法典化、逻辑简化作为法律理性化的特征,普通法的确是一个拒绝理性化的特例。但如果把中央集权、法律统一视为统治的理性化,英格兰君主却是欧洲较早重用法律新贵来实现统治集权化的先驱。 中世纪英国形成中央集权国家的进程要先于其他的欧洲封建国家,从征服者威廉开始,早期的英王一方面要依赖诺曼底贵族的支持,一方面又要培植新贵来削弱老贵族 的势力。于是教士和法官,就成为英王用来巩固权力的两支重要力量。教士帮助英王逐步排除罗马天主教廷对英国教会的控制,到了亨利八世时代,英国的教会终于脱离了罗马教廷的直属控制,遵奉英王为英国最高的宗教领袖。法官则通过王室法院系统帮助英王逐步削弱地方领主的势力,在同地方领主争夺权力的斗争中,“争得特别激烈的,是谁有权审判和从而建立法庭,因为罚款和审理费是一种最丰富的现金来源”。(泰格、利维《法律和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 1996年版,第9页)王室法院通过独特的令状制度,慢慢蚕食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所以教士和法官,这一僧一俗两种新贵,成为英格兰宪政发展中两支 最重要的力量。没有显贵出身、不能靠继承爵位发达的社会各阶层,从老贵族的幼子到贵族底层的骑士,从受过教育的市民到乡间薄有产业的乡绅,都可以凭借自己 的实力搏杀进这两个阶层,成为王国的中坚力量。 起初王室法院是同时具备司法和行政职能的,并无专业的法官阶层,王室法院 的法官都是王廷的官员。但随着普通法逐渐发展为一门复杂的技术,13世纪中叶以后,王室法院的法官逐渐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王室法院的诉讼使用严格的令状 制度,当事人选择令状失当就会导致败诉,令状是用拉丁语写成的,而法庭陈述和辩论则使用诺曼法语。这样复杂的工作,一般无知无识的小民若无熟悉法庭程序、 具备语言素养的专家指导,根本就无下手。12世纪后期,英国社会即已出现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陈述人(narrator)、助诉人(pleader)、代诉 人(attorney)阶层,此即为后世律师的前身,1235年的《默顿法规》规定,所有自由人均可通过法律代理人进行诉讼。随着社会对律师需求量的增 加,中产阶级家庭的子弟都希望学习法律来从事这一收入丰厚的职业,于是自发形成了所谓“法律学徒”阶层。他们聚集在伦敦西部,通过旁听威斯敏斯特厅王室法院的审案过程,学习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学徒便组成一所简易法律学校,从法律学校中脱颖而出的律师们又组成了自己的行会性组织会馆, 继续承担提携后辈的教育之责。在14世纪的英国,也就是爱德华三世王朝,4所主要的律师会馆〔格雷会馆、林肯会馆、内殿会馆和中殿会馆〕还有一些小律师会 馆几乎同时出现,它们的结构很相似,目标一致。这些会馆簇拥在伦敦城的边缘,从霍尔本到文秘署巷、从舰队街到泰晤士河边。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教育就以这种独 特的方式演变成了行会式、学徒式的教育。 正如黑德勒姆所言,“中世纪的大学如同一个学习行会。流传至今的4个律师会馆是 伦敦古老的法律行会的代表”,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行会”。(塞西尔·黑德勒姆《律师会馆》,第12-13页)起初律师会馆吸引的是中产阶级骑士和乡绅的 子弟,律师会馆的出现,说明法官在当时已成为人们趋之若鹜的尊贵职业。但后来,律师会馆慢慢从小客栈的小协会沿着贵族垄断的路线发展成为大的、富裕的组 织。他们买下了舰队街和文秘署巷圣殿骑士团的产业,有了属于自己的别致徽章,历代的建筑艺术家都在这里施展才艺,文人雅士在这里写下流传千古的篇章,威 廉·莎士比亚在这里上演他的新剧,从法律语言中汲取生动的语言素材。于是四大律师会馆就从法律人的行会组织,慢慢演变成培养绅士的礼仪学校。“随着时间的 推移,律师会馆也改变了它们自身的特点,逐渐变成一所贵族大学。…牛津和剑桥本质上更加民主,它们的学生主要来自自耕农和工匠阶层,而律师会馆变成由年轻 贵族和绅士组成的上流社会的学院”。(塞西尔·黑德勒姆《律师会馆》,第18页) 这样的变迁似乎可以说明血统政治的惰 性,很多法律人是新贵出身,比起世系久远的诺曼底贵族,他们大多出身微贱。但是王室法院的权力系统赋予他们地位,作为直属英王的官僚阶层,时间的魔力慢慢 也赋予他们新的血统尊贵。失土(Lackland)王约翰在位期间,诺曼底被法国人夺回去了,诺曼底的失去,使得很多老贵族家道中落。百年战争期间,又有 大批老贵族丧生,随后继起的玫瑰战争,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老贵族内部的自相残杀导致双方同归于尽,恩格斯说:“英国由于玫瑰战争消灭了上层贵族而统一 起来了”。就这样,老贵族会慢慢消失,取而代之的新贵会随着时间推移变成新的老贵族,而在他们之下,则会萌生新一代的新贵,血统政治就这样一代一代延续下 去。到都铎王朝时期,贵族豢养家兵的制度已被彻底取缔,丧失了对武装和人口的直接控制,(参见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1991年版,第67,126-127页)。英格兰已经成为中央集权的王国,绅士和官僚成为社会的中坚,他们开始提倡新的门第和等级,尽管他们当中很 多人都不是世袭的勋爵(Lord)而是新封的爵士(Sir)。律师会馆昂贵的学费,把寒微人家的弟子拒之门外,詹姆斯一世甚至签发了一个法令,宣布皇室不允许没有绅士血统的人进入会馆。 弗兰西斯·培根和爱德华·科克的时代,英国的法律人曾因司法腐败横行而声名狼藉,培根爵 士亦不能洗脱收受贿赂的嫌疑。然而这个时代却是旧体制要发生革命性变化、现代法治的精神要从旧体制中滥觞的时代,法律人则要在这种革命性变化中起到关键的 推动作用。光荣革命前夕,英王詹姆斯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滥用星室法庭推行个人专制,将普通法法庭的令状弃置不顾,引发了衡平法院同普通法法院的司法权冲 突。 王室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提出了著名的“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说,主张普通法的权威高于王权。1608年,英王詹姆斯一世与王室法院的法官会晤,其间詹姆斯一世提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国王与法官 同样具有理性,法院也应服从国王的命令。科克回答说:“完全正确,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它的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 不精通,因为涉及臣民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那些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 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科克法官出身于法律世家,他的父亲罗伯特·科克即是林肯律师会馆的一名主管(bencher)。21岁那年,科克从剑桥大学转到伦敦的克利福德律师会馆修习 法律,次年(1572)转入著名的内殿会馆。27岁他就获得了律师资格,被誉为会馆的精英,通常来讲,学生要在会馆学习八到九年才可能获得律师资格。他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期间就任总检察长,詹姆斯一世统治期间则先后任王室法院高等民事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的首席法官,查理一世统治期间,他成为英国国会的领导 人,参与了国会同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王权的斗争,1621年因此身陷囹圄。 1628年他参与起草了英国宪政史上最重要的宪法文件《权利请愿书》 (Petition of Right),1634年他死后,查理一世下令查封他的所有手稿,认为它们包含了对国王权威的偏见,1641年长期国会才将他的手稿出版。 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起始就主张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君权,詹姆斯一世曾经在对国会的演讲中说:“君主政体是世上最崇高的事情。……上帝有创造与毁灭的 能力,做与不做全视其喜好。给人生命或置之死地,审判所有人类而不接受任何人之审判,握有相同权力者即为君主。他们对其子民有役使或不役使,擢升或贬谪及 操生杀之大权,审判所有子民及所有讼事之权,除上帝外不对任何人负责”。(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理性开始时代》(上),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 1999年版,第187页)即便在当时的英国,这也是一种开倒车的论调。因为在英格兰的传统中,贵族一直是能够约束王权的力量。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国王 即同贵族达成协定,未经贵族同意不得擅自征税。失土王约翰在位时穷兵黩武,滥行暴政,1215年各地贵族群集伦敦,逼迫约翰同他们签订了《大宪章》,其中 第三十九条明确提出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 或被杀害”。然而历代的英王,一方面削弱老贵族势力,一方面也都希望摆脱这些条款对王权的限制,由此展开同国会的明争暗斗。 都铎王朝从法制上根本削弱了土地贵族的势力,也摆脱了天主教廷对英国教会的控制,新贵族羽翼尚未丰满,童贞女王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斯一世以苏格兰君主入 主英伦,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作为一个外来人,詹姆斯一世急于为自己创立万世基业,难免就要下猛药了。 面对咄咄逼人的英王,科克法官为英国宪政的古老法治原则作了杰出的辩护,法律是一种“人为理性”,是必须经历长期的研习和训练才可以掌握的思维方法,它不同于辨别善恶、美丑、真假这些无需演练、仅凭常识即 可以获得的“自然理性”,即便贵为国王,没有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也不可能获得公平裁断诉讼的“人为理性”,而法律是千百代法律人智慧的结晶,它的可靠性 要远胜于任何个人的智慧,“没有人能比法律更为睿智贤明”。就这样,出身于内殿会馆的科克法官,正是从这里创造了法律贵族的新意识形态,法律人所受的严格 职业训练,是可以对抗王权的独立的力量。正是律师会馆中一丝不苟的普通法教育,让法律人可以自豪地向国王主张,理性的权威要高于神授的君权。受过严格职业 训练的法律人,只要保持不受制于任何个人权威的独立地位,就可以在王权与各阶层之间的冲突中充当超然的公断人。 正如昂格 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所言,法治秩序在近代的形成,就像生命保险一样,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它的成就归因于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多元的政治势力,二 是超验的自然法观念。在这个意义上讲,贵族势力的存在,是对专制政治的一种有效制约。在英国,普通法一直是历代贵族用来制约王权的工具,在这个复杂漫长的 政治斗争过程中,普通法日渐演变为维护人民权利的坚强壁垒。“自布莱克斯通那个时代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彻底达到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就是 说,在英国,不管一个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控诉个人或是国王,他都更有把握使世人听到他的诉讼,而且在英国所有的法庭都可找到维护他的财产、自由与生命的 最好保障”。(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3页) 在近代英法的资产阶级革命 中,贵族同市民阶级的联盟,终结了古老的君主制。而随着王权的覆灭,血统政治和贵族阶级作为君主制的附生产品,也势必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然而一个社会里 是需要一定程度的贵族精神的,贵族精神崇尚荣誉、秩序与权威,如果在荣誉、与秩序的背后,法律的权威取代了世俗权威成为最终的决定力量,一种现代意义的贵 族精神就已经形成了,即便它已经不再象征“血而优则仕”的血统政治。 四百年后的今天,血统政治已经成为历史烟云中的呢 喃,在通过精英式职业教育保障法律人高素质的普通法系,法官收受贿赂也已成为骇人听闻的历史遗迹,法律人阶层充当了社会中裁决政府与公民之间冲突的公断 人,成为法治社会的中流砥柱。旧瓶可以装出新酒,老树可以开出新花,在英格兰宪制自然生长的漫长历史中,很多陈旧的制度,都经由特定时代条件的成就,演变 为现代文明社会人权与自由的壁垒。起初作为王室法院和地方领主法庭争权夺利产物的判例法,后来却演变为对法制可预期性的坚强保障。起初用来集体作伪证的宣 誓裁判( Compurgation),后来却演变为保障被告人权利的12人陪审团。起初用来维护一个新贵阶层封闭特权的行会式教育,后来却成为近代第一个司法独立 的理由。律师会馆的故事,记录了英格兰无数伟大人物在四所会馆留下的足迹,记录了千百年一代又一代英格兰贵族的兴衰荣辱,但是一种真正属于现代社会的贵族 精神,一种不以血统论贵贱而以知识论尊卑、不尊奉世俗的权力而尊奉法律的无上权威的贵族精神,会在这里永远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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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人类学 _ 日本的法律和公正
热度 1 gordon 2012-10-26 04:40
http://swf.ws.126.net/movieplayer/-0-2_M6P4AQESM_M6P4B3CH9-vimg1_ws_126_net//image/snapshot_movie/2011/1/V/9/M7MFSB8V9-.s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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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真堂重启IPO计划 公司董事称已无法律障碍
卧牛 2012-8-16 03:06
真堂重启IPO计划 公司董事称已无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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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答北宸MM的疑问
热度 46 禅人 2012-8-7 12:05
前两天发了个日志《 女羽判罚 —— 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 》 http://www.aswetalk.org/bbs/blog-182-14327.html , 北宸 MM 在河蚌的帖下说:謝謝和尚 MM ,我讀完了,我的疑問是 : 如果世界羽聯的判決依據不據任何法律效令,那麼羽聯這次對運動員的處罰是否違法 ? 如果不違法,是否表示世界羽聯也僅只是在道德上站不住腳 ? 因為 MM 是這方面的專家,所以真心希望解惑 。 于是写了回复,长了一点,索性另发日志赚分 ================================= 惭愧,我在这方面可不是专家,所以拿普世的法治精神来说事。这里所说的“法律”只是一个泛指,对于羽球比赛,适用的“法律”应是羽联的规则。所以说如果规则对消极比赛有明确定义和罚则,并且依据罚则来“量刑”是可以取消比赛资格(好像击剑就有类似的明文罚则),那就只好认罚没话说。如果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那处罚依据何在呢?以普世的法治精神论事,判决依法有据应是基本准则, that's my point 。但如果要以道德的制高点论事,她们毕竟有违体育精神,于德有愧,羽联在道德层面不见得站不住脚。 不过为女羽抱不平的同学,我觉得大都是愤怒于羽联避而不谈其制定有缺陷规则的责任,更愤怒于中国代表团满口仁义道德的声明,谁都知道运动员是牺牲品。高风亮节的自然可以轻巧地说一声,运动员应该敢于违抗上级有违体育精神的指令,尽全力比赛。但是运动员敢吗?能吗?以前有过,比如当年的女乒世界冠军何智丽不按队里指示让球拼下冠军(注:据说以前她也享受过队友给她让球的待遇),她的下场,就是一个注解。而后续演变成小山智丽的故事,引发爱国叛国的大争论,则属于题外话了。 【加一段】另外,奥运会组织方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置不一碗水端平也引发不忿,比如许多网友指出的英国自行车队员假摔事件,组织方认为不违反规则而不予追究,这时候倒不说体育精神了 于是,你与人家谈法治精神,人家爬上道德制高点与你讲仁义道德;你也爬上去与他们理论仁义道德吧,人家又一屁股坐回法治精神。。。 这让我们怎么玩嘛?!逼人掀翻桌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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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女羽判罚——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
热度 41 禅人 2012-8-4 20:00
我觉得大家对这件事发生争议,关键点在于:世界羽联的处罚依据何在,是基于道德层面还是基于规则层面?相信为女羽辩护的同学,也并不认为道义上她们多么无辜,相反也多是相当不屑的,只不过认为既然现行规则如此,那她们利用规则的bug取利,奈之若何? 我不清楚国际羽联或奥运会对于“消极比赛”是否有白纸黑字的规定将之列为一种应受处罚的“罪名”?如果有的话,又是否有白纸黑字的“刑种”(比如警告、罚款、停赛若干时、直接取消资格等等处罚种类)?不过以我目前看到的报道是: 在世界羽联纪律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后,世界羽联认为,这些选手违反了羽协球员比赛规定4.5与4.16章节中有关“ 球员必须在比赛中发挥全力,不违反体育精神去比赛 ”的规定。 拜托,这算什么判罚依据?打个不很搭的比方,中国婚姻法还白纸黑字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咧,难道人家夫妻吵嘴打架,或者一方与人非法同居,法院可以依据这两条给人定罪量刑吗? 要知道中国刑法里并没有通奸罪哦,已婚者单是与人 非法同居也不能直接判重婚罪的。 世界羽联既然规则被人钻了空子,要堵漏洞,那就去修法,哪怕定出一个恶法,以后也可以理直气壮地给人定罪,喊一声莫谓言之不预也! 所以一码是一码,女羽玩臭,道义上该谴责(领导们别装无辜!),至于取消资格,得改规则先吧!只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以后爱改不改,本届的事,还得按本届生效的规则来办。 现在世界羽联拿道德底线给人定罪判刑, 有不服之声是自然的。 =============================================================== 转一则更新报道: “消极比赛事件”有进展 羽联拟讨论修改规则 (《今晚报》2012-08-06) 本报伦敦今晨专电 (特派记者杨先华 刘欣亮 徐国玺)北京时间今天凌晨,本届奥运会羽球赛“消极比赛事件”又有新进展。世界羽联在舆论压力下承诺,将在11月召开会议讨论修改规则。 由于奥运会上的羽球比赛新规则不够严密,导致此前小组赛中中国、韩国、印尼的四对选手因消极比赛而被取消比赛资格。但羽联的处罚决定一出,引发了运动员、教练员和国际奥委会的不满,奥委会主席罗格甚至直言不讳地要求羽联为这次丑闻负责,并责令其尽快拿出规则修改方案。 世界羽联主席伦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接受各界的批评,但他强调这并不意味着11月的大会上就一定会完成对规则的修改。“我们目前的规则在付诸行动前,听取了许多人的意见,是一个慎重的决定。”伦德辩解道,“奥运会设置小组赛,可以让更多运动员增加比赛机会,我认为这对羽毛球的发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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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德国/包皮危机/个人意见
肥狐 2012-7-17 01:54
政治化 我的意见,法律无问题,性爱权利 技术上,割了未必影响不信宗教 法律 机械 政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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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临终治疗的法律和伦理
热度 5 即晴 2012-7-4 10:44
http://www.aswetalk.org/bbs/thread-14999-1-1.html 煮酒兄,开始挖坑了,挖哪儿算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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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请教个关于美国同性恋法律的问题
热度 6 猫元帅 2012-6-25 21:12
比如:同性恋婚姻在A州是合法的。但是在B州不合法。 因此,当一对同性夫妻从A州到了B州,是不是从法律上就不承认该婚姻了。也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比如:该同性夫妻的一方在B州去世,B州是不是就可以不承认该同性夫妻另一方的继承权。 或者极端点,该同性夫妻的一方在B州再结婚也是可以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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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美国这种判决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热度 9 猫元帅 2012-6-20 10:13
国际在线专稿:据澳大利亚《每日电讯报》6月19日报道,美国堪萨斯州一名男子因威胁杀死奥巴马总统,于6月19日被威奇塔(Wichita)联邦法院判处2年监禁。   这名男子叫迈克尔·斯科特·拉姆齐(Michael Scott Ramsey),现年27岁。他于2009年向堪萨斯州拉尼德一家精神病院寄了两封信。他在其中一封信中写道:“我将杀死奥巴马,我是迈克尔·拉姆齐。”   另一封信中称:“如果有机会,我将会终结奥巴马的生命。”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已经对拉姆齐进行过精神评估,确定其并没有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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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ZT】美国关于枪械的一些法律
热度 15 东湖珞珈 2012-3-25 22:31
美国关于枪械的法律多如牛毛,各地都不一样。 这个收集的比较全,于是转一下: =================================================== 美國是一個大國,它採用聯邦制,合眾國的各州,擁有相當大的自由。因此各州的法 律,形形色色,這對外來的人來說,是相當不容易搞清楚的。以槍械法令來說,在紐約 州,各式各樣的半自動步槍並不列入管制,但是在紐約市,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半自 動步槍如果有以下的一樣特徵,就屬於非法: 突出的手槍把, 彈匣容量超過五發, 防火帽, 刺刀座, 榴彈發射器, 有節上護蓋, 折合式槍托, 按照這個規定,所有的M16,M14,AK,SKS類型步槍都屬於非法。 同一州尚且如此,何況是別的地方。所以要談槍械管制,必須要先講清楚是那一個州。 一般來說,東北部管的比較嚴,可是也有例外,像緬因州(Maine),新罕布什爾州(New Hampshire)就很鬆。中西部管的比較鬆,可是也有例外,芝加哥(Chicago)從一九八六 年起,不允許私人擁有手槍,號稱無槍市。那才是個大笑話,芝加哥的黑社會,人人有 槍,連十歲小孩都有槍,是美國槍械犯罪最嚴重的都市之一。最近那些政客又異想天開 ,認為他們所有的問題,都是因為槍械公司引起的,所以二十幾個市政府一齊具狀告入 法庭, 一共告了二十幾家槍械製造公司-包括了格拉克(Glock),貝瑞塔(Beretta)等 , 幾乎一網打盡所有的名廠,他們認為有了煙草業賠償的先例,他們也應該穩操勝算 。 這個案子目前正在進行司法審理中。 在一九九九年許多州立法, 禁止任何市政府 控告槍廠或只能雇用按時計酬的律師(因為如此, 律師們就不能採拆帳分贓的方式獲利 , 惡訟師們對此也就失去了興趣)等等相應措施, 為反槍械管制扳回一成。 美國聯邦政府也有一些關於槍械的法令, 是項該管機構是美國聯邦煙酒槍械炸藥局( 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 - ATF), 原是一個對煙酒 槍械徵稅, 執法和釋法的機構, 原隸屬於國際院下的財政部, 2003年1月24日改隸司 法部(Dept of Justice - DOJ)。 該機構曾在德州的維口(Waco, Texas)事件捅了一個 大漏子, 害得司法部長十分下不了台。 現行相關法案有很多, 這裡介紹其中主要的 幾次國會立法: 國會山莊 美國最高立法監察單位 一九三四年國家槍械法案(NFA, National Firearms Act), 主要是針對當時橫行各處 的武裝搶匪,他們使用鋸短的散彈槍和自動步槍,以及黑手黨和湯姆生 (Thompson Submachine Gun, 它有很多暱稱, 其中之一是芝加哥打字機 –Chicago Type Writer , 很生動的描繪出機槍掃射的噠噠聲, 和它與美國禁酒期芝加哥黑手黨間的關係) 輕 機槍被濫用的問題。 這個法案提供了執法單位一些法令基礎,但是手槍和槍管在十八 吋以上的步槍和散彈槍都還是不在管制之內 (一九六八年步槍改為十六吋)。 在此之前 , 任何人都可以郵購輕機槍或是任何不能隱藏攜帶的槍枝 (一九二七年法案限制)。 而這個法案建立了今後所有槍械管制法的基礎。 一九六八年槍械管理法案 (1968 GCA, Gun Control Act), 擴張了管制的範圍, 這 個法案, 信不信中由你, 是由美國槍枝製造廠商們贊助的, 因為當時大量的二次大 戰剩餘武器湧進美國, 任何人都可以郵購, 任何人都可以販售。 美國槍商受到很大 的打擊。 (據稱是用來射殺甘迺迪的 6.5mm Carcano步槍, 當時郵購只要二十九元美 金, 原是義大利的二次大戰武器) 除了將一九三四年法案管制的武器列為第二類武器 或稱NFA武器外, 將所有其他以前不加以管制的武器列為第一類。 而且規定槍商必須 要向聯邦註冊, 取得聯邦武器執照 (FFL, Federal Firearms License, 其中分成製 造, 銷售, 進出口等), 而且除了私人在同一州內轉售外, 所有的槍械買賣必須經 過有證的槍商。 從此郵購槍械走進了歷史。 所有的槍枝開始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 一九八六年槍主保護法 (GOPA, Gun Owner’s Protection Act): 這個法律修正案, 事實上改正了一些一九六八年過苛的地方, 但是從這個法律公布之後, 再也沒有新的 機槍進入私人市場。 一九九四年罪案防治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 ) ,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生效,以及布來迪手槍暴力防制法(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又稱布來迪法案 (Brady Law),一九九四二月二十八日生 效。因為這個法案是詹姆士和莎拉布萊迪所創的手槍控制公司 (Handgun Control, Inc) 在華府極力鼓吹下所產生的。詹姆士是何許人也? 他原來是雷根的新聞秘書, 在 雷根總統一九八一年遇刺時, 遭到池魚之殃, 從此癱瘓。 他的太太莎拉, 後來成為 手槍控制公司的主席, 號稱有四十萬會員,是美國最大的槍械管制支持組織, 致立於 槍械管制。 這兩個法案可以說是管得最細也最苛的法令。 這些法案的規定和管制的項目, 一次比一次嚴, 一次比一次廣泛。 大體上來說有以 下幾個重點,這些都是全國通行,各州都必須遵行的: 槍枝的構造方面:所有的步槍槍管必須在十六英寸以上, 散彈槍槍管必須在十八吋以 上,步槍和散彈槍全長要在二十六吋以上, 所有槍枝的口徑要在半英寸(.50, 含) 以下(前膛槍,火藥槍不在此限)不能有滅音器,不能自動發射(定義是扣一次扳機只 能發射一發子彈)。 槍的定義:槍指的是機匣(Receiver) 或是序號所在地 (左輪槍沒有機匣),其他部份不 屬於管制品。由於各種零組件在市面上供應十分充裕,許多人對廠商提供的槍械並不滿 意,因此,就用各式各樣的零組件,來拼裝符合自己心目中最理想的武器。由於以上所 述法律的規定,除了機匣不能郵購,其他所有的部份都可以由成千上萬不同的廠商,設 計中挑選,而達到百分之百個人化的目的。有時候,一把槍可以改裝到你我都辨認不出 來的結果。也就是因為如此,美國的愛槍族認為政府一九九四的槍械管制法,按照槍的 外型來分類,是十分荒謬的事,因為任何一槍都可以打扮成完全不同的樣子,這樣的分 類,又有什麼意義? 自動武器類:歸類為第二款國家火器法案武器。根據一九六八法案的第二款規定。可以 私人擁有,但是必須要向美國聯邦煙酒槍械局登記,而且美國聯邦煙酒槍械局可以隨時 來抽撿。 一九八六年法案規定,不能再有新的全自動武器進入民間市場,所以如果你現在想擁有 一把全自動武器,而你的地方政府也沒有限制的話,你只能向另外一個人買二手貨。而 且那把槍必須是已經登記有案的。當然軍警不在此限。 一般而言,想要擁有一把自動武器,首先要查一下當地的州、市政府是否明令禁止?加 州(California)、紐約州(New York)都規定私人不得擁有自動武器,內華達州(Nevada) 、亞歷桑那州(Arizona)、德州(Texas)、肯塔基(Kentucky)、佛羅里達州(Florida)是 幾個私人可以擁有自動武器的州。 這幾個州的居民,可以到BATF的辦公室去拿申請表 格,其中會要求填寫個人資料,按指紋等等,申請費是兩百美元,只要繳交一次。 最 難的部份是,申請者必須要有一封住地最高警察首長的信,証明申請者是無犯罪背景的 好公民,一般是由警察局長出信。可是有的警察局長,因為怕麻煩和法律糾紛,根本拒 絕寫這樣的信。 因為基本上來說,他並沒有義務提供這樣的一封信。 如果申請人可以通過一切的規定和提供所有須要的文件,最後還要去找一個三級武器商 ,(從事NFA武器商務的又分成三級, 第一級進口商, 第二級製造商, 第三級是銷售 商) 他們會替你去找你想要的槍枝,而且要正好有人想出讓,這完全是碰運氣的事。 正如你可能已經猜想到的,一把自動武器並不便宜,大約在幾千美金到幾萬之間。 當 然這不是槍貴,只是槍少。 如果你有機會到以上所提到的幾個私人可以擁有自動武器 的州,一般大一點的射擊場,可能會出租自動武器,不妨去挑一把你心目中認為最酷的 自動武器來過過癮 MP5, Uzi, Ingram, AK47, M16, Thompson, M3等,租槍不貴 ,大概只要十幾美元,貴的是彈藥。 一九九四罪案法:這是目前影響最大的法令,限制也最嚴苛。 基本上來說,它限制了 彈匣容量為十發,但是任何在法令生效前製造的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你有一把一九九 三年前就設計生產的槍,很有可能你還可以買得到高容量的彈匣。 譬如說M16或是AK47 的二十發或三十發的彈匣,現在市面上還是滿坑滿谷。不過這也受到地方法令的限制, 在紐約市就屬於非法。 一九九四布來迪法案有兩個步驟,第一個階段是手槍的銷售必須有五天的等待期,從一 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實施。 第二階段是全國立即罪案稽 查(National Instant Criminal Check System, NICS):從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起,所有槍枝交易,都必須經過上項稽查。業者要打一個八百號電話,把欲購槍者的資 料告訴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由他們在電腦上查詢 ,通過這個稽查的購槍者才能購買。如果有人把槍拿到當鋪去當了,事後要去贖回,也 要經過這項稽查。這個程序通常在半個小時左右。 這個法令將在二零零四年自動失效 , 稱為日落條款。 屆時理論上又可以製造, 買賣高容量的彈匣, 有手槍把的槍等等 犯禁的東西。 但是支持槍械管制的人賭的是, 屆時各州都會已經制定更嚴苛的法律, 聯邦不須要再來淌這一溏渾水了。 美國步槍協會 捍衛擁槍權利的最大力量 合法的槍械: 現在美國生產銷售的半自動步槍, 必須要通過以下的一個試驗, 稱為突擊步槍特徵。 這些槍不能有兩種以上的特徵: 手槍把, 可換彈匣 防火帽, 刺刀座, 折合式槍托, 半自動手槍不能有兩種以上的特徵: 彈匣裝在槍柄以外的位置, 有螺絲紋的槍管, 有護木, 重五十盎司以上, 半自動版本的全自動手槍, 散彈槍不能有兩種以上的特徵: 折合式或伸縮式槍托, 手槍把, 超過五發的固定彈匣, 可裝卸彈匣, 但是如果該槍是在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前製造的,就不受此限。 所以有現在市面 上有所謂禁前禁後之別。 有人會去買一把禁前的舊槍, 然後除了機匣(Receiver)外, 全部換掉,那就有了一把幾乎是新的槍,可以有防火帽,刺刀座等等,變成一把十分酷 的突擊步槍。 這個例外的前提是, 那把槍生產出廠時, 就要符合突擊步槍的定義, 因此它可以沿襲不溯既往(Grand fathered)的原則。 至於外國製造而進口的半自動步 槍, 目前大多數已經禁止進口了, 據說扣在海關?還有成千上萬枝步槍, 大部份是來 自中國的 SKS 和 AK-47。 (這裡用這兩個名稱只是通稱, 事實上中國北方工業和保利 製造的有多種型號, 日後另文討論) 外國製造的,只能有一樣特徵, 進口商窮則變, 變則通。 將刺刀座磨掉, 將手槍把和槍托換成一個在底部相連的槍托, 那就是一般 所謂姆指洞式(Thumb Hole)的槍托。 三十發彈匣也換成五發和十發的。 這樣大費周章 之後, 又有一批通關, 可是最後還是逃不過總統行政命令的威力, 全給禁了。 不能進口整槍, 機匣部份和超過十發的彈匣之外, 其他的零件還是允許的。 於是商 家們開始在美國境內組合槍枝。 這些槍被稱為組合槍 (Kit Gun), 使用美國製造的機 匣和其他進口的組件。 一般來說, 品質都比較差。 這樣的槍也要受到法令的限制, 因為大部份零件是外國製造的, 所以歸類於外國槍,不能有超過一樣的突擊步槍特徵 。 而決定的本國製,外國製的因素是有多少件零件是美國國內製造的。 所以有人賣美 製零件套件 (US Part Kit)。 將這些零件換掉之後, 就可以有兩樣突擊步槍的特徵, 一般是裝上手槍把。 此外有幾個比較特殊的情況: 一. 在同一州內, 私人之間可以買賣非NFA的槍械(Private Sale), 不須經過FFL的經 銷商。 二. 製造日期在一百年以上的武器, 無須受BATF的限制。 可以有如一般商品般銷售購 買(郵購) 。 俄國的一些Mosin-Nagant M91和德國的Mauser M98都在一百年以上了。 三. BATF出版一個古董和紀念品類武器(Curio and Relic)清單, 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一 張收藏執照(Curio Relic FFL- CR FFL), 每三年只付 $30。 可以越州購買清單上 的武器。 一般而言, 製造日期在五十年以上的槍械, 都名列其上。 四. 槍展(Gun Show)是一個很特殊的問題, 原先只是聚集許多槍商和顧客來從事交易 , 和書展沒什麼不同。 但是自從槍械管制法令愈來愈嚴, 私人買賣不受限制的法令 又沒有更改, 這便造成了一個大漏洞。 有人在槍展租一個攤位, 賣他自己的槍, 這 也還說得過去, 但是賣一把也是賣, 十把也是賣, 其中沒有明確的分野。 他”自己 的槍”是他已經擁有十年的槍, 還是上週他在另一個槍展裡, 向另一個私人買來的? 如果有機會去一趟槍展, 愈大愈好, 注意槍商的桌上, 有沒有黃色的表格, 如果沒 有, 很可能就是私人攤位, 可以現金交易。 他照理應該確定合法年齡, 本州居民 等等事項, 作不作是由他了。 國會裡對這個問題現在爭論得很厲害, 民主黨主張將 這個洞堵住, 一切槍枝轉移必須經過槍商。 共和黨反對, 認為這只會提高槍枝的價 錢, 增加不便, 真正罪犯使用的槍械, 他們才懶得等到槍展去買, 街角就有了。 增加一條法案, 毫無助益。 如果你對美國的法令有興趣,或是想瞭解各州的規定,你可以到美國步槍協會的網頁上 去查詢,他們有很詳盡各州的資料。 一般而言,各地的警察局, 是負責管理的單位。小地方的警長,有絕對的權力。大城 市裹,就可能要經過好幾個單位,有時,連一般的的警察也搞不清楚繁複的法令。 還 好一般的槍店都對當地的情況十分清楚,他們也會很樂意幫忙,因為幫了你也等於給他 們提供一個潛在的客戶。 在這裡,要強調當地兩個字,有如以上所說的,各州(State) ,各鄉(County),各市(City, Town)都可能有不一樣的規定, 一過了界,就可能大不 相同。 譬如說長島(Long Island, New York)的槍店,對紐約市(New York City, New York)的規定可能就不是那麼清楚,就算知道,他也可能沒有必要的表格。 千萬要 搞清楚,不要莫名其妙的犯了法,還不知道是為什麼呢。 新增: 加州的攻擊武器禁制令 加利福尼亞州,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正式簽署攻擊武器禁制令(Assault Weapons Control Act)為法令。 本法號稱是全美國最嚴格的槍械管制法, 從公元二千 年一月一日起, 加州禁售一系列被歸類為攻擊武器的槍械。 所謂的攻擊武器, 包羅 甚廣, 大約有七十五武器名列其中。 諸如 AR15, AK47, FAL, G3等, 通通被禁。 這一次的禁槍, 似乎比以前要來的厲害, 連姆指洞式的槍托也禁掉了。 並且不`得 販售任何容量大於十發的彈匣。 尤其是使用彈匣的SKS, 必須繳出, 由州政府付$230 買回。 新增: 紐約市的槍械管制 紐約市分成五個區 – 曼哈頓區Manhattan, 布魯克林(布魯崙) 區Brooklyn, 皇后 Queens區, 史泰登島區Staten Island 及 布朗士區Bronx, 實行相同的槍械管制法, 可以私人擁有槍械。 步槍比較簡單的, 採用登記制, 只要是紐約市不禁止的, 隨時可以購買, 沒有限制 。 AK, SKS, M16, USR 等是禁止的, Mini-14, Ruger 10/22, M1A等屬於合法。 在要開始的時候,, 先到皇后大道(Queens Blvd., 在Union Turnpike)上最高法院( Queens Court)的一個步槍管制中心去申請一張槍證, 需相片兩張和七十元匯票(郵局 就在旁邊)。 大約等三個月, 槍証會寄下來。 此後就可以到槍店去買步槍。 買了之 後, 槍商或你自己, 要將一張出售證明, 寄到Queens 的步槍管制中心去存檔。 手槍比較麻煩。 手槍的許可證有許多種, 有一種是居家証(Residential Permit), 沒什麼用途, 只能放在家裡以及在指定的日子帶到靶場去。 而帶槍証(Conceal Carry Permit)一般人是幾乎不可能拿到的, 在此只談談打靶証(Target Permit)。 首先要 加入一個射擊俱樂部, 一般有靶場的槍店都有附設俱樂部, 然後要到紐約市警局(在 曼哈頓的下城, Police Plaza, 市府旁邊)去按指紋, 交申請書和費用, 槍店可以 代為填表, 但是必須本人到警局去完成手續。 前後開支大約要五百元左右。 繳了申 請表之後, 大約三個月左右, 警察局會通知申請人去面談, 如果一切順利, 大約六 個月左右可以拿打靶證和一張許可證(Purchase permit), 可以買一把手槍!!! 手槍的 購買必須在許可證發出後的三十天之內完成, 否則失效。 買了槍之後, 必須在四十 八小時內把槍帶到市警局呈檢。 這樣才算完成所有合法的程序。 三個月後, 可以再 申請購買, 購買許可證大約要等兩個月左右, 而且申請書上要聲明所要的口徑。 附帶的規定有, 沒有手槍槍照的人, 不得”持有”(Posses), 也就是說不可以租槍 或是把玩。 (所以在紐約州州界之內, 除了軍人, 執法人員和少數特例之外, 將手 槍交到沒有手槍槍照的人手上, 就犯了法。 一九九八年電視上某次辯論槍械管制問題 時, 有一位外地來的手槍管制協會的人, 在節目中拿了一把手槍指指點點, 由於錄 影室在曼哈頓, 事後NRA就公開質問紐約市市警局, 為什麼沒有將他逮捕? 可見執法 不公)。 持打靶証的人, 只能在”直接”往返靶場時帶著槍, 途中必須是空槍( Unloaded), 而且放在一個鎖起來的容器(Locked box)中。 法規中言明, 每人以一把 槍為原則, 也就是說, 讓不讓買第二把手槍, 完全是由他。 這些規定, 光看頭都昏了。 如果住在紐約市的朋友想要買槍, 最好的辦法, 是在電 話簿上找一家有靶場的槍店, 去和他們談一談, 他們一般都很願意幫忙的。千萬不要 相信任何人聲稱可以代辦或者走後門, 這我不敢說沒有, 只是我不信你運氣那麼好。 附錄: CR(FFL 03)申請表: 一份F 7CR (5310.16) 一份F 5330.20 表 免費訂取BATF 各種表格 $30支票 F 7CR表必須另寄一份給當地警長存檔, 但不須他的許可。 一但拿到執照, 必須要保 存一個買入售出的交易簿(Bound Book), 除非有特別許可, 不得以電腦記錄代替。 ATF的CR清單: 清單1 - 由1938年United States Code-USC(Federal Firearms Act), Title 18, Chapter 44槍械改列為CR 清單2 - 由1968年Gun Control Act (GCA) 槍械改列為CR 清單3 - 由1934年National Firearms Act (NFA)槍械改列為CR 賺買轉移機槍等表格: 兩份F 4 (5320.4)表 一份F 5330.20 表 兩份FBI FD-258LE 指紋卡 免費訂取BATF 各種表格,包括指紋卡 $200支票 通常各地警長有個別的規定, 經過一定的程序後才肯在53204表上簽字, 詳情請與警 長辦公室或當地Class III商家聯繫。 www.TitleII.com有各種可填寫的PDF表格,可以免費下載。 新增: 2004年九月十三日,美東時間凌晨12:01分,突擊武器禁制法案(Assault Weapon Ban - AWB或正式稱為Semiautomatic Assault Weapon - SAW Ban)在生效十年之後,終於日落 失效。 在這一天之前,有許多臆測,也有許多恐懼,而今這一天已過,舞照跳,馬照跑,一般 人跟本沒注意到什麼不同。 但是愛槍的人,終於可再購買具有『邪惡特徵』(Evil features)的武器,再沒有什麼Pre-ban還是Post-ban的區別,也不會再有巨大的價差。 跟據ATF網站的答客問: 1. 民眾可否購買有『僅供執法單位』(Restricted law enforcement/government use only)或是『僅供外銷』(For export only)註記的武器? 答:由於規範的法律已經不存在,這些註記已失去意義,因此沒有限制,民眾可以自由 購買。 2. 自動武器是否受影響? 答: 規範自動武器的法律為1934年的National Firearms Act (NFA)法案,仍然有效。 3. 外國製造的武器是否受影響? 答:對組裝進口套件(Kit)的法律仍然有效,使用美國境內生產零件數目不足的武器, 仍不能生產製造。 4. 對住在加州、麻州的人,有沒有什麼差別? 答:沒有,地方法律仍然有效。 5. 在1994年至2004年之間生產的武器,可否改裝,加裝這些邪惡特徵? 答:可以。 6. 廠商是否可以自由生產、販賣大容量的彈匣(Large Capacity Ammunition Feeding Device - LCAFD)? 答:由於規範的法律已經不存在,廠商可以自由生產、販賣任何容量的彈匣。 7. 進口商是否可以進口AK-47、AUG、FAL等外國軍用的商業型? 答:禁止進口與軍用武器關連型號的法律仍然有效,仍不容許進口供民間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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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3 弦音舸醉 2011-11-16 23:11
见下面描述:“夏朝历史上惯称为“夏”。关于“夏”字的名义来源学界主要有十种说法,其中较为可信的观点认为“夏”为夏族图腾的象形字”,这更确信了本文提出的观点,以前人们对良渚文明的重视程度不够,以至于这么明显的图腾没有与“夏”字对照。 特别是吕平钟(春秋)这个,很明显就是良渚人兽图案的侧面嘛;而云梦法律则是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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