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吱声

标题: 从《爱坛巨贪》看土鳖关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leekai    时间: 2016-4-3 10:37
标题: 从《爱坛巨贪》看土鳖关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老酒发了《爱坛巨贪》(http://www.aswetalk.net/bbs/foru ... p;extra=&page=1)一文,看后到网上找了一下资料,供大家欣赏。

【“规矩”三十年】从“一律不准”到“进一步规范”
中央深改小组在审议通过《上海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意见》时指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要落实到位,让规矩起作用。那么,就来看看规矩究竟都有哪些吧!
1985年 “一律不准经商”

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子女、配偶: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1989年 “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

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成员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配偶、子女极其配偶:

不得从事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

不得在流通领域公司任职、兼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

2001年 “五不准”

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

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2010年 不准允许、不准纵容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4年 进一步规范

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上海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意见》。


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规定: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作者: leekai    时间: 2016-4-3 10:42
总体来说,土鳖出台的各项规定是在不断退缩的,从“一律不准”逐步退缩到“进一步规范”。都是中国人,都有语感,不和大家纠缠文字了。
作者: tanis    时间: 2016-4-3 11:09
leekai 发表于 2016-4-3 10:42
总体来说,土鳖出台的各项规定是在不断退缩的,从“一律不准”逐步退缩到“进一步规范”。都是中国人,都有 ...


有不少逻辑问题啊~

1. “进一步规范”是标题,lz把里面的内容隐去不说是什么意思?

2. 前几个好像都是中央的的规定,到了最后突然就跳到上海市了?

3.1985年的“ “一律不准经商” 这几个字无论在引用的条目里,还是决定的名称中都没有出现。 “一律”在哪里??

4. 1985-2010年之前的决定,具体条目里用的词不是“不准”,就是“不得”。不觉得有任何程度下的下降。
作者: leekai    时间: 2016-4-3 12:24
本帖最后由 leekai 于 2016-4-3 12:32 编辑

1.帖子中提到的几个规定网上都很容易查到,所以就没有引文或没有引全文。的确不够严谨。
2.上海市的规定是过了中央审查的。http://www.shjcw.gov.cn/2015jjw/n2230/n2236/u1ai51962.html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2月28日 10:10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1985年5月23日发布)
最近,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中,发现有不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从事商业活动。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关系,参与套购国家紧缺物资,进行非法倒买倒卖活动,已经引起群众的不满,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威信,损害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这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也是严重的腐蚀。     

    为了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改革和开放工作的健全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     
    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本决定,教育自己的子女及配偶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绝对不得利用关系进行违法活动。     

    本决定由各级纪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4.后续的规定在地域、行业、领导人级别等多方面陆续做了限定,相当于放开了限定范围外的管制。例如:

a.2001年 “五不准”–《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

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意味着五不准之外的范围都允许。

b.

2010年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作者: natasa    时间: 2016-4-3 22:38
89年出台的那个,貌似既没管住邓公子也没管住赵公子吧?
作者: leekai    时间: 2016-4-3 23:25
natasa 发表于 2016-4-3 22:38
89年出台的那个,貌似既没管住邓公子也没管住赵公子吧?

用党纪代替国法。
即使只是纸面文章,也是越来越松了。
作者: natasa    时间: 2016-4-4 02:33
leekai 发表于 2016-4-3 23:25
用党纪代替国法。
即使只是纸面文章,也是越来越松了。

不是越来越松了,而是做法越来越隐蔽了,你用原来的尺子去量,很可能什么都摸不到。现在有点想法的都去搞私募了,这个比你外地开个公司还要隐蔽,有没有足够的力量去查不好说。
作者: leekai    时间: 2016-4-4 20:51
natasa 发表于 2016-4-4 02:33
不是越来越松了,而是做法越来越隐蔽了,你用原来的尺子去量,很可能什么都摸不到。现在有点想法的都去搞 ...

在中国,只要下决心查,肯定能查到。康师傅、不厚不都被查了底朝天。
只是为什么要查?只要不是站错队或者引发了极大的群体事件,大多不了了之。
作者: atoi    时间: 2016-4-5 19:04
和爱坛巨贪有啥子关系?
作者: 隐淡定    时间: 2016-4-5 19:51

作者: leekai    时间: 2016-4-5 20:59
atoi 发表于 2016-4-5 19:04
和爱坛巨贪有啥子关系?

老兵作为银行老板,应该属于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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