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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关于建立宪法法院法官自动替补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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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7:1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暗夜精灵_赵同学
2007-05-21 22:42 星期一 晴
  去年,乌克兰新一届议会选举后又产生了政府组成危机。而令人惊讶的是,在行政和立法分支面临着危机的时候,当时的乌宪法法院却因为法官人数不足额而无法正常运作。据悉,乌宪法法院多名法官自去年10月任期届满后,由于政治纷争,新的法官未能及时选出,导致乌宪法法院在将近1年的时间里因法官法定人数不足而无法正常运作。  
  这是一种十分可怕的局面。可以想见,当立法和行政分支之间出现强烈冲突,有待宪法法院进行裁决时,最后的裁决人却是缺席的。而且,当初这种缺席本身就是政治僵局造成的,比如因总统和议会为法官的任命问题僵持不下时,宪法法院就会出现这样的空位子。  
  如果照最坏的情况发展,就会出现:危机导致法官不足,法官不足导致无法裁决,无法裁决导致进一步的危机。这是一个循环的怪圈。好在,因为尤先科总统与其政治对手亚努科维奇达成妥协,答应由后者组阁,从而换取了议会得以通过总统对新的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使宪法法院恢复了工作状态。这才阻止了政治僵局的进一步发展。  
  国家权力的三个支柱,行政、立法和司法应当足够健壮,才能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创造契机。而司法分支中,作为宪法危机的最终仲裁者的宪法法院是不应该如上面描述的那般脆弱的。  
  从现象上看,乌克兰的情况,是因为法官的任期到期,而新法官无法顺利产生,从而导致法院工作停顿。所以,我以为,应当规定:凡是在新任法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原有法官的任期应当自动延长,确保司法分支的正常运作。  
  进一步考虑,光有任期延长机制还是不够的。因为,法官可能因为生病,死亡,年龄或是辞职,被弹劾而导致宪法法院的法官不足额,这种不足额是无法简单地通过延长任期来弥补的。所以,我认为,宪法法院的法官应当如总统职位那样,有明确的接任序列,以保证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行。  
  同时,为了保证接任者的政治倾向与原来的法官近似,以避免单个法官的去职引发宪法法院在定期的换班之外,出现不正常的政治生态变动。所以,继任法官序列也应当由法官的提名者在提名之初就提议出来。并且与正式法官一道为议会批准,这可以保证继任者和原法官“系出同门”。这样一来,基于对原有的宪法法官政治倾向的厌恶而进行“政治弹劾”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  
  还以乌克兰政坛的现实为例:今年4月份,乌克兰总统宣布提前进行议会大选,从而引爆乌新一轮政治危机,随后,分别于4月30日、5月1日和5月10日签署命令解除了3名宪法法院法官的职务。而这3名法官都是在前总统库奇马时期由库奇马任命的。  
  在我看来,乌总统的这种作法无异于一个跳梁小丑。而这一切只是为他的政治目的服务。以我所知的通常的西方宪政原则,宪法法院法官是不应当这样简单地被解职的。当然,对于这一点估且不论,退一步说,如果原任法官真的因为刑事问题或工作不称职被弹劾了,是否就应该让新法官的任命权落入当时的执政者手中呢?  
  我认为,如果在一个宪政较为成熟,即法官拥有独立精神,而政治家又以尊重这种独立精神为圭旨的环境中,新法官的任命权交由当时的执政者亦无大碍。但是,在一个宪政不成熟的国家,这种作法却可能徒增流弊。而事先规定好一个法官的继任者,从而避免新法官的任命权落入当时的政治家手中,也许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这样一来,因为政治原因弹劾某位法官的议会或总统,可能并不能取得预期的胜利。  
  那么,是否只要法官的位置出现空缺,都要立即由候补法官递补呢?  
  许多国家的宪法法院都规定,宪法法院法官不能连任。这是为了防止在职法官为了获得连任而在司法活动中与政治势力进行交易。我也认为这种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当我们实行法官自动递补制度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名在职法官在法定任期结束前2个月得了中风,不能履职了。这时如果一位候补法官继任了他的职务,那么一种选择,是他在干完原法官的任期后,不经国家机构的审批,就自动连任下一届;另一种选择,原法官的任期结束后,他的任职也结束。由国家机构产生新一届法官。前者,意味着侵害了国家机构对新一届法官的任命权;而后者意味着,递补法官只因为这2个月的工作而失去了下届宪法法院法官的提名资格。
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考虑。目前我的想法是倾向于:当法官出现空缺后,而且原法官的任期不足三年,那么国家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任命新法官,并由新法官自动连任到下一届。如果国家机构不能在指定时间内任命新法官,那么由递补法官接任,并且自动连任到下一届。
如果原法官任期在三年以上,由候补法官自动递补,原任期任满后离职。
对于自动连任的法官,原法官任期届满后,国家机构有权重新指定他的候补法官。指定程序与任命法官的程序相同。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是漫长的。如果原先规定的候补法官因为各种原因,诸如生病,亡故,原有工作不能抽身,等等情况无法继任时,该怎么办呢?  
  我认为,为了避免因上述问题导致法官职务的空缺,对于每名正式法官,都应当配备一个由若干人(而不是仅由一个人)组成的继任序列。当然,为了提高各位候补法官的利用率,被列入一个递补序列中的人,也可以同时作为其他法官继任序列上的人选。比如:正式法官A的候补序列可以是:E、F、G;而正式法官B的继任序列可以是:F、E、K等等。但是,同一项提名案当中,正式法官和候补法官的总人数应大致相当,结构也应当比较合理,从而避免出现候补人选不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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