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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德国,什么时候才是谋杀? [打印本页]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4-2-8 06:17
标题: 在德国,什么时候才是谋杀?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4-2-7 19:34 编辑

http://www.bbc.co.uk/news/magazine-26047614

BBC上有一条新闻,谈到在德国有关谋杀与凶杀的法律。

在德国法律中,谋杀是定义为“阴险与出其不意”的杀害行为,德文里是heimtueckisch。这个定义是纳粹时代正式确立的,战后西德法律沿用了这个定义。战后东德法律倒是沿用英美系的定义:蓄意杀害就是谋杀,不管是偷偷摸摸的,还是大张旗鼓的。不过东西德合并的时候,统一的德国沿用西德的法律,东德关于谋杀的定义就被无视了。

在这个定义之下,家庭暴力就容易出现奇葩的判决。凶暴的丈夫常年打老婆,有一天打死了,这是凶杀(manslaughter),不是谋杀(murder)。前者最轻5年就没事了,后者则是自动无期徒刑(德国废除了死刑)。另一方面,妻子不堪丈夫的虐待,哪一天乘恶老公不备,背后一刀子把他杀了,这就是谋杀。这么判决的理由是:恶老公虐待无助的老婆,尽管凶暴,但不阴险,更不偷偷摸摸,所以是凶杀。被虐待老婆一方面蓄谋已久,另一方面乘老公不备,这就是谋杀。

据说德国这样的判决不在少数,自然引起女权运动乃至一般社会的激烈反对,因为这样的判决完全忽略了被虐待妻子一般是出于弱势,不可能在“堂堂正正”地和恶老公对打之后把他杀掉。如果不是判妻子无罪的话,至少不应该判更加重的谋杀。

不过这样的案例在英美法系中也有问题。加拿大刚好有这样一个案例。Nicole Doucet Ryan饱受丈夫Michael Ryan的虐待,图谋雇人谋杀。找了几个都不靠谱,最后找到的是一个便衣RCMP(皇家骑警)化装的杀手。Michael当然没死,但Nicole蓄谋的罪证俱全。辩方认为Nicole是在巨大威胁(duress)而没有办法,控方则认为不成立,蓄谋谋杀就是蓄谋谋杀。最后法院判决无罪,最高法院判决下级法院判决有效。


Nicole Doucet Ryan试图雇佣杀手,结果雇佣到RCMP那里去了


Marianne Bachmeier走上法庭,一枪把杀害她7岁女儿的被告打死了


Armin Meiwes登广告征求被分尸吃掉的人


还真有人应征,就是这个家伙,还是来自柏林的工程师。怎么学工科的也那么不靠谱?

不过德国更加奇葩。Marianne Bachmeier的7岁女儿被坏人杀了。坏人在法庭受审的时候,Marianne拿着一把枪走进去,走到被告面前,一枪把他打死了。然后安静地说道:“我希望他是死了。”被告死了,Marianne放下枪,安静地被捕。但后来法院判决她谋杀,因为被告不可能预期被杀,他还在法庭上呢。当然,在舆论大哗后,法庭改判凶杀。

另一个案件更加奇葩。Armin Meiwes登出广告,征询自愿被杀然后肢解的人,还真有Bernd Juergen Armando Brandes应征,两人如约碰面,Meiwes把Brandes杀了,然后肢解,并拍下自己把Brandes的JJ切下来,用黄油小火煎,再加胡椒、盐、酒和大蒜做调料。罪证确凿无疑,但这到底是谋杀还是凶杀又成了问题。辩方声称受害者是自愿的,所以没有阴险和偷偷摸摸的行为,法庭同意了,判决凶杀,坐牢8年。这次又是舆论大哗,结果重审,改判谋杀,但理由还是纳粹时代遗留的又一条款:被告具有性变态,性变态者涉及凶杀,可以判为谋杀。

在德国,什么时候才是谋杀?这是一个问题。


作者: lucase    时间: 2014-2-8 06:48
纳粹时代的法典不都被推翻了么?!!!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4-2-8 07:07
lucase 发表于 2014-2-7 16:48
纳粹时代的法典不都被推翻了么?!!!

显然没有。
作者: martian    时间: 2014-2-8 08:42
伙呆了
作者: 此情可待成追忆    时间: 2014-2-8 08:47
看不懂的法律
作者: 猫元帅    时间: 2014-2-8 08:58
法庭杀人那个判决确实有问题。被告的行为属于“阴险与出其不意”的杀害行为。因该是谋杀。

但是家暴不能算,因为非预谋。一般都算过失杀人。

最后一个,算谋杀也行。我记得中国刑法里面有协助杀人的条款。不知道美国的法律是不是更适合这种情况。
作者: 老兵帅客    时间: 2014-2-8 10:15
加拿大这个很奇怪,虐待是一回事,杀人则是另外一回事,不可以因为虐待确实存在就可以杀人,因此判决无罪是错的。
作者: 然后203    时间: 2014-2-8 10:53
怎么学工科的也那么不靠谱?

知道华科大杨叔子院士为什么疾呼几十年大学人文类吧。

作者: 火白月心    时间: 2014-2-8 11:08
惊呆了呀
作者: 如风如雨    时间: 2014-2-8 11:15
假如端枪的那个妈妈在开枪之前说一句,我要开枪杀你了之类的话,会不会性质有所不同呢?

我内心深处一直认为那些杀害小孩的人都应该由父母私下以极大刑处理才公平,仅仅一个死刑或者坐一生的牢都是不够的。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4-2-8 11:17
如风如雨 发表于 2014-2-7 21:15
假如端枪的那个妈妈在开枪之前说一句,我要开枪杀你了之类的话,会不会性质有所不同呢?

我内心深处一直认 ...

不知道,有可能性质就不一样了,变成仇杀,而不是谋杀?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4-2-8 11:17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2-7 20:15
加拿大这个很奇怪,虐待是一回事,杀人则是另外一回事,不可以因为虐待确实存在就可以杀人,因此判决无罪是 ...

最高法院已经终审了,现在已经不可能推翻了。我也认为这个判决有问题。
作者: tanis    时间: 2014-2-8 11:45
这个丈夫虐待妻子有一天打死了,应该也是出乎妻子的意料吧。。。
作者: Dracula    时间: 2014-2-8 14:17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4-2-8 14:19 编辑

美国法律也是区分murder和manslaughter的,从你的描述上和德国也区别不大。

丈夫虐待妻子,妻子杀丈夫的,美国有一个辩护叫Battered Woman Defense。也就是说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虐待后,她们在精神上已经有些不正常,在她们心中,谋杀丈夫是唯一的自卫手段,这个辩护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那个母亲打死杀害女儿的嫌疑犯,在美国这也很可能是manslaughter,辩护的理由是diminished capacity,女儿被杀害带来的悲痛导致理性思维受到影响,不能正确区分对和错。


作者: 澹泊敬诚    时间: 2014-2-8 14:23
想这种舆论大哗导致改判的算影响司法独立的不?这绝对是制度问题啊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4-2-8 14:28
Dracula 发表于 2014-2-8 00:17
美国法律也是区分murder和manslaughter的,从你的描述上和德国也区别不大。

丈夫虐待妻子,妻子杀丈夫的, ...

Nicole Ryan就是这个Battered woman clause开释的。
作者: Erastus    时间: 2014-2-8 15:37
真是伙呆了…
作者: 大卫    时间: 2014-2-8 22:00
本帖最后由 大卫 于 2014-2-8 22:01 编辑

英剧《IT狂人》有一集就是影射这个食人狂魔吧。


http://v.qq.com/cover/t/tl9kt73b9es82cq/e0012gh7sgs.html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4-2-8 22:41
大卫 发表于 2014-2-8 08:00
英剧《IT狂人》有一集就是影射这个食人狂魔吧。

网上还有他自己拍的吃人视频呢。想想就恶心。
作者: 南京老萝卜    时间: 2014-2-9 01:33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2-9 01:42 编辑

纠结于murder和manslaughter的区分,这对判决到底有什么影响?

前两天,杀害南加大留学生瞿明吴颖的案犯被判两个无期徒刑和两个25年徒刑。我奇怪这个判决有意义吗?罪犯一个人可以有两个无期徒刑吗?他能过几辈子?

这是认罪的。还有一个没有认罪的,下个月过堂。那是不是他要不认罪,就可以回家了?我确实不赞成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判人罪。但是那个认罪了,这个恐怕也逃不了吧。

总之这些法律就是在字面上绕弯子。要不每年毕业那么多刑法专家就没饭吃了。我觉得经济法民法确实要不断调整,但刑法相对要直接一些。

最近休斯敦的孙茂业一家四口又不幸遇害。虽然遭到领导的激烈反对,我昨天还是去枪店了,这年头不带把枪看来是不行了。都特么象狼一样。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4-2-9 01:49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2-8 11:33
纠结于murder和manslaughter的区分,这对判决到底有什么影响?

前两天,杀害南加大留学生瞿明吴颖的案犯被 ...

murder和manslaughter相当于蓄意谋杀和过失杀人的差别。英美法系中,两个无期的意义在于重申惩罚的严厉性,而不是罪犯可以服刑两个无期。这和判决365年有期是一个意思。就是枪毙(没有没有这刑罚),不也有罪大恶极之徒被指为“枪毙10遍都不够”的吗?这可以说这是“罪罚对应”,也可以说是没有意义的文字游戏。
作者: punishment    时间: 2014-2-9 02:39
Dracula 发表于 2014-2-8 14:17
美国法律也是区分murder和manslaughter的,从你的描述上和德国也区别不大。

丈夫虐待妻子,妻子杀丈夫的, ...

美国法律谋杀要件是蓄谋,不是出其不意。这是罪名区别不大,定义区别大了。
不区分murder和manslaughter的刑法不多吧,不记得哪国是不区分这俩的。
作者: punishment    时间: 2014-2-9 02:49
lucase 发表于 2014-2-8 06:48
纳粹时代的法典不都被推翻了么?!!!

沿用的还有。
之前见过一个新闻,德国有条旧法律是纳粹时代订的,内容是不是德国大学授予的博士学位全都不算,胆敢在名片上加Doktor的犯法。于是有很多美国博士受到了警方调查。
新闻在此。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 ... R2008031304353.html
作者: punishment    时间: 2014-2-9 03:14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2-9 01:33
纠结于murder和manslaughter的区分,这对判决到底有什么影响?

前两天,杀害南加大留学生瞿明吴颖的案犯被 ...

manslaughter不会有几年,murder就严重了。
所谓法治,逻辑就是罪刑法定,有罪没罪都必须从法律条文中出来。所以尽管大家同情被虐待的妻子,要减罪也必须从法条上想办法。
不认罪的想回家可以,交出保释金来。法官还可以断定放你回家风险太大,不许保释。
刑法当然也要调整,要反映社会现实,否则法条不都成了空中楼阁了么。大家熟悉的有交通肇事撞死人情节特别恶劣的改判危害公众安全罪。还有跟买枪有关的castle doctrine,内容是在自己家中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个人无须避让。这意思是说如果下班回家混混拿着把水果刀在你家厨房里对你比划,大部分州认为你可以一枪把他崩了,因为守法公民面临生命威胁的时候没有放弃自己住所逃跑的责任。这个原则是继承自17世纪英国common law,历史悠久,但是现在有研究发现这个原则对降低犯罪率可能没有影响或有反面影响,所以也有人在动脑筋取消这个原则。前不久Zimmerman案闹出那么大响动,除了黑白紧张,还有奥巴马想借此机会废掉佛罗里达的stand-your-ground原则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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