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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 发表于 2013-10-17 21:54
挺好的,时代在进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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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直到七十年代才在法律上废除纳妾,实际上的二房三房乃至N房,到现在也还存在 ...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21:21
不好意思,这篇里头有几个字不太认得,连蒙带猜。。。 - o( l- j5 q4 Z$ K
立离婚书 黄宝火娶妻管氏,前夫亡故至今,衣食无 ...
楚天 发表于 2013-10-17 21:50! Y* a7 U; h' V2 h
这第二篇文字优雅而贴切,可以进小学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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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中“民法一零四十九与一千零五十条”,显然漏了一个“千 ...
第 五 節 離婚. ?2 I6 o1 t% _6 C% Z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U+ E8 @2 q% F1 y$ L* \& B# x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稱:“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稱:“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稱:“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后……如有類似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預設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
(二)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自不得更以納妄為締結契約之目的,如有類此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請求離婚,如妻不為離婚之請求,僅請別居,自可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業經成立之納妾契約,或在該編施行後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但因此而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仍得請求別居,至妻別居後之生活費用即家庭生活費用,若妻無財產或有財產而無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四十八條之情形,均應由夫支付之,倘按時支付而有窒礙時,妻得就夫之財產收益中請求指定其一部以充支付。
“重婚罪之成立,必以姻婚成立为前提,婚姻成立依民法第982条规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否则婚姻为无效,不得以重婚论。”(1980年度台上字第184号)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10:15
“重婚罪之成立,必以姻婚成立为前提,婚姻成立依民法第982条规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否则婚姻为无效,不得以重婚论。”(1980年度台上字第184号)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7 23:21; ^4 k0 I& f5 Y6 f, E/ Y$ H! u
也就是说,实际操作中小三小四小五随便包,只要不让大家看到,不搞正式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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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10:27' r& s* y+ R! t5 M8 V3 W. C$ Z
其实这方面的立法还是南非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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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婚姻法规定必须是一男一女,所以同性恋结婚是不允许的。于是就有了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23:493 R2 D& @% Z- L }& k
多謝仙人,太珍貴了。" U6 I, h$ c4 Z4 N0 r7 n; N3 e# u2 {
第二張離婚協議上把民法條文都寫了出來,確實是時代的進步。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10:49* i* P2 s2 U" F$ J, b/ P* B
多謝仙人,太珍貴了。4 \; L7 Q) n) M6 e
第二張離婚協議上把民法條文都寫了出來,確實是時代的進步。



graceusa 发表于 2013-10-17 18:048 \* d+ @' j1 k7 a/ ?: _ u4 @: C
俺家葛公的籍贯是绩溪,好像公公提过周村。我有机会一定要把这个离婚书给公公看看,说不定他认识当事人。公 ...



楚天 发表于 2013-10-18 04:38- |0 q2 U, y" g& h3 C$ h
我相信,能写出这样条文的地方是很多的。我父亲是山西人,听他说那时候文化人素质不错,写个东西都比较规 ...

西行的风 发表于 2013-10-17 19:12" y7 D& b( z! L# ~3 h$ ~# f6 e' V4 k, G
我倒觉得消灭皇权有点可惜,可谁让明是最后一个汉人王朝,中国几千年的帝制传统一下完蛋。毛被高呼万岁也 ...



不懂中 发表于 2013-10-18 12:31% J K% F4 {' N6 R5 l
刚才查了一下:关于妾的有关规定,没有往下面继续深入了解,但原文如此:“【解釋字號】院字第1046號【解 ...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8 12:423 f- Q+ R6 X$ l, P' e
妾在民法亲属编中一直是不存在的,只在解释中存在,相关条文还有不少。台湾现在的民法仍然是在20年代发布 ...
抱朴仙人 发表于 2013-10-17 22:13" X/ c( T" ?$ i) }( ?
早期民国乃至后来的港台,一帮个个有小老婆的立法委员民主投票能投出啥?当然会保留妾。只有俩人都摊不上 ...



第九百七十三條 (婚約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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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九百七十四條 (婚約之要件)0 {( s4 s! J+ J0 B-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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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九百八十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5 F9 T( [" j1 L; r0 r+ J7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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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九百八十一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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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9 09:46) \. z3 E5 E4 c4 A' ^/ D
这里有目前实施的民法:
http://zh.wikisource.org/zh/%E6%B0%91%E6%B3%95%E7%AC%AC%E5%9B%9B%E7%B7%A8% ...
晨枫 发表于 2013-10-20 00:19$ Q/ Y9 }6 a4 x+ ~9 Z, F1 L* [
女16岁可以结婚,换句话说,在台湾,consensual sex对女子来说从16岁开始?公民投票权、未成年人犯罪这些 ...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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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2 a% }2 n4 y* L- p# T F x0 I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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