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jyd 发表于 2014-6-13 17:47:18

这事实际很简单。
极端宗教分子认为与自己不是同一教的甚至不是同一教派的人都是恶魔,他们杀人是不是有减刑因素?
此端一开,实际就是鼓励邪教杀人。

如风如雨 发表于 2014-6-13 18:51:16

我觉得,还需要站在第三方,和被害者的角度来考虑。象精神病杀人无罪,都应该被反对。

李根 发表于 2014-6-13 22:07:15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04: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日有闲。
我什么时候看过凤凰卫视的一个专题,总统非常喜欢的台湾,才是重灾区。



中华文化一向主张人命关天,台湾“司法部长”的行为可谓是中华文化的身体力行。

好的,下期《中华文化在台湾》会关注这个事情。

{:191:}{:191:}{:191:}

冰蚁 发表于 2014-6-13 22:23:26

肥狐 发表于 2014-6-12 23: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美国哪个案子?

don 发表于 2014-6-13 22:41:53

楼主的看法有许多令人很不舒服的说法
比如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我不相信法律会规定得如此严丝合缝,不相信法律就是抠字眼,要追究立法本意有有些时候就不能抠字眼。
如果你的道理讲得好,至少在法官自由栽量权的范围内能够争取最有利于你的偏向。或者道理讲得好也可以使得陪审团相信你的陈述。
还有邪教与精神病人的区别在法律上是非常明显的,精神病人不是法律的制裁对象,而邪教本身就是法律要制裁的对象,只能是一个加重量刑的因素,想用说了句什么话来减轻量刑只能说是图样图森破。
再有,认知错误几乎可以在绝大多数犯罪中都存在,所谓一念之差大多数都可以归于认知错误,没有认知错误的犯罪非常少,除了精神病人的认知错误之外,其他的都不可能成为减轻量刑的因素。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23:13:18

don 发表于 2014-6-13 22: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的看法有许多令人很不舒服的说法
比如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我不相信法律会规定得如此严丝合缝, ...

观念有差异吧。我还真相信法律就是抠字眼,如果令人不舒服的话,不是故意。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23:15:18

冰蚁 发表于 2014-6-13 22: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美国哪个案子?

最近的大新闻啊。美国两个小女孩,都是14岁以下吧,相信一个莫名其妙的什么教,把一个同伴捅了十几刀。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23:42:52

njyd 发表于 2014-6-13 17: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事实际很简单。
极端宗教分子认为与自己不是同一教的甚至不是同一教派的人都是恶魔,他们杀人是不是有减 ...

道理是对的。但最好能立法,立法才能灭歧义,断争论。

黑寡妇,受极端分子欺骗,或者受家属控制,绑上炸药包就去了。如果没炸死受审,有没有减刑因素?是不是一点都不能考虑?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这个边界在哪里?我相信以后会立法搞清楚。

方恨少 发表于 2014-6-15 22:51:24

这事如果主犯不判死刑的话,法院就是邪教组织。

肥狐 发表于 2014-6-16 00:21:28

方恨少 发表于 2014-6-15 2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事如果主犯不判死刑的话,法院就是邪教组织。

或者是香港法院

青石崖下 发表于 2014-6-16 00:31:43

不是精神病,谈不上认识瑕疵。

肥狐 发表于 2014-6-16 00:39:59

青石崖下 发表于 2014-6-16 0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精神病,谈不上认识瑕疵。

你的命题的逆命题是对的:精神病,谈不上认识瑕疵。(这个是逆命题吧?)

精神病没有行为能力,有没有认识瑕疵(正确术语是事实认识错误)就不用谈了。能谈到事实认识错误这一步的,都不是精神病。招案张某,电视里看着不像精神病。像什么呢?一下子找不到词汇。

XYZX 发表于 2014-6-16 13:01:04

不但不可以减刑,还应该从重从快处理。

肥狐 发表于 2014-6-16 13:32:31

XYZX 发表于 2014-6-16 13: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但不可以减刑,还应该从重从快处理。

不大可能。由于是全国性大新闻,所以走程序一定是一丝不苟的。

为什么“应该从重从快”?

fish97 发表于 2014-6-24 22:16:54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12: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当你说法律是不讲道理这句时,这就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当你遇到的是普通案子时,法律界人士更应该接地气,而不是机戒的去解释法律。但当遇到有对社会将来有更大影响时,可以以法律的方法去揭露法律和社会安定的矛盾。

关于国外按成人法律审判的事,就是法官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对不足岁数的人判定是由成年人的法律判还是去青少年法庭判,青少年法庭对年轻人都有一定的身份保密,和量刑时有些是特殊教育,行为规范,,和少年监狱。

肥狐 发表于 2014-6-24 23:40:40

fish97 发表于 2014-6-24 22: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你说法律是不讲道理这句时,这就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当你遇到的是普通案子时,法律界人士更应该接地气, ...

我说法律不讲道理的时候是有上下文的。另外,也没错,我倾向于”机械解释“法律,也就是说战战兢兢地运用法律。当法律人”接地气“时,他是否超出了法律的授权?没超出当然没问题。如果超出了,那么他是以自己个人,比如我肥狐的身份在办事,请问这超出部分,谁给的权力?一个普通人,张三,李四,无论观点多么偏激,都不会披上国家审判力,为什么法律人可以?

另外,对于少年犯,我不太懂,美国还可以这样?中国不是定死的么?

fish97 发表于 2014-6-25 09:07:07

肥狐 发表于 2014-6-24 23: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说法律不讲道理的时候是有上下文的。另外,也没错,我倾向于”机械解释“法律,也就是说战战兢兢地运用 ...

机戒的解释法律就是形而上学。我这里说接地气,是指把法律的目标宗旨在低级和中级法院作为主要指导指向判案。如果你在北美的法庭看看听听,你会发现许多证据链和程序的错误,但判出结果没有多少异议。这里有很多猫腻我就不细说了。少年不够年龄时,已经有好些用成人法庭判案的案例了。

肥狐 发表于 2014-6-25 23:49:35

fish97 发表于 2014-6-25 09: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机戒的解释法律就是形而上学。我这里说接地气,是指把法律的目标宗旨在低级和中级法院作为主要指导指向判 ...

你说我形而上学,那就形而上学吧,不过说老实话,什么叫做“形而上学”我从来没搞清楚过。

我觉得你的话很有信息量。有空的时候发个贴侃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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