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枫 发表于 9 小时前

警察和稀泥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26-8-25 22:39 编辑

警察和稀泥又一次爆上舆论热点。湖南衡阳好心店家帮扶老人,反遭“抬尸堵店”勒索索赔10万元,被迫在街道答应补贴后以“人道主义理由”赔付19000元;青岛女子独自拍照时,拒绝搭讪被陌生男子,遭到6分钟责骂,女子被迫下跪道歉。

两起事件中,警察都到场调解,都因为和稀泥而遭到舆论的严厉批评。看似高效解决问题,“矛盾不上交”,实际上模糊是非界限,纵容无理取闹、敲诈勒索等行为。

在很大程度上,根源在于对基层警察定位的误解,也是“枫桥经验”的误用。

枫桥经验是指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镇干群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1963年,毛泽东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枫桥经验主要针对“四类分子”改造;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枫桥经验发展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核心在于发动和依靠群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至今,这依然是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底层思维。

问题是无限扩大到“无原则和稀泥”后,带来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更多。但不扩大还不容易,因为“枫桥经验”在本质上就是模糊法治边界、规避法律程序,把诉诸法庭看做“矛盾上交”。

这是旧时代“县令判案”思维的延续,说到底是公检法不分,基层警察大量承担超出权限和能力的维稳兜底工作。

公检法权责分离,法院管判决,检察官管起诉,警察管执法,是现代法治的基础。说到底,派出所警察在出警中,公检法全包,才会出问题。

在事件中,衡阳警方正确判定店家与老人病故无关,但在家属闹事中,没有介入和制止“按闹索赔”,反而以调解为名,最终促使店家赔钱了事。虽然暂时平息了个别矛盾,却助长“不占理就闹事”的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青岛事件里,出警警察以男子“精神有问题”为由,不断劝说女游客不要计较追究,不为事件立案。事后经司法鉴定证明证挑事男子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具有限定受处罚能力,并刑拘10日,这算亡羊补牢。

有一种错误的概念: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公权力同情弱者”。

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是弱者本来就是主观的,弱者也不是法律定义。

一定会有人质问:法律总是保护好人吗?

呃,法律只保护守法的人和合法行为。

法律是用国家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利的规则体系。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力和利益,这正是主持正义。

在这个体系里,警察只是执行法律的。在出警的时候,有责任在法律范围内提醒争执双方是否愿意和解,愿意很好,到此为止,不愿意的话,只有明确告诉双方诉诸进一步法律过程的权力,没有借助公权力”威逼利诱“双方和解的权力。“矛盾化解率”和“不上交”等考核指标不是合理的考核指标。过度依赖行政调解和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容易以“息事宁人”代替依法办事,削弱法律的刚性与权威。模糊法治的边界。

希望警察真正把该管的事情管起来,避免息事宁人思维。不该警察管的事,别加在他们头上,成为不必要的负担。

住在乡下 发表于 6 小时前

很傻很天真

五月 发表于 6 小时前


我觉得纯粹就是因为警察实在太忙了,加上当前所谓对基层的“追责”有时已经追到变态了。

举个例子,这个案例里警察在现场调解,如果家里死了人的那家人突然做出过激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场调解的民警很可能会被上峰抛出去顶缸。上头不由分说下个处分,落到具体的民警头上就是一辈子。

美帝警察杀人没事,这个有点过份。中国民警调解反而可能有事,这个也过份。

还是法制建设基础太薄弱了。



料理鼠王 发表于 6 小时前

本质上还是基层警察承担了太多社会和行政责任。
在这么行政责任压力下,和稀泥,息事宁人才是最常见的操作。

晨枫 发表于 5 小时前

料理鼠王 发表于 2026-8-25 22:14
本质上还是基层警察承担了太多社会和行政责任。
在这么行政责任压力下,和稀泥,息事宁人才是最常见的操作 ...

确实,应该限制一下真该他们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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